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06 16:48 信息来源:靖州县司法局

  • 索引号:431200/2022-033708
  • 文号:靖政办发〔2022〕14号
  • 统一登记号:JZDR-2022-01004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7-12-01
  • 签署日期:2022-12-01
  • 登记日期:2022-12-01
  • 所属机构: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所属主题:规范性文件
  • 发文日期:2022-12-01
  • 公开责任部门: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靖政办发〔2022〕14号

JZDR-2022-0100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相关单位,中央、省、市驻靖相关单位: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日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构建房地产规范管理长效机制,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75号)及《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怀政办发〔2022〕25号)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新建商品房“交房长期交不了证”的问题,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为契机,打通堵点和关键环节,着力构建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和企业主责、购房人配合的责任体系,逐步实现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住权与产权同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改革目标。建立交房与交证联动机制,将现行房屋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动产首次登记(栋证)之前的流程前置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确保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即具备办理首次登记条件;在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20个工作日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交房,县自然资源局依申请为购房人办理转移登记(分户证),实现购房人“收房即拿证”。

(三)实施范围及时间

从2022年12月31日起,全县所有城镇规划范围内新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预售商品房项目必须实施“交房即交证”,并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实现“交房即交证”常态化。

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已取得新建商品房预售许可、未进行商品房交付的房地产项目,通过积极宣传引导,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纳入“交房即交证”范围。

(四)实施条件

1.交房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的房屋必须已完成工程建设,竣工联合验收合格,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无涉及项目整宗土地的查封、抵押或需转移登记房屋的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权属清晰无争议且已具备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条件。

2.交证条件。申请办证的房屋必须达到交房条件;权属清晰无争议;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的资料齐全;完成契税等相关税费核验。

二、工作任务

(一)调整优化办事窗口。进一步加强不动产登记综合受理窗口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建设,在此基础上按照“一个流程图、一个操作指引”的要求,构建信息共享、联合审批机制,实现“交房即交证”工作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有关事项有机结合,推动水、电、气、网络、电视等开户业务联动办理。县政务服务中心咨询窗口或导引台做好“交房即交证”相关政策咨询和引导服务。(牵头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整合再造业务流程。理顺登记与管理的关系,按照前置一批、并联一批、简化一批和后置一批的要求,对商品房预售、竣工验收、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及转移登记等全流程进行精简优化。

1.建设预售阶段。

①严把预售入口关。严格执行预售标准和条件,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依法审查是否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交房即交证”有关程序和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②全面实行预售合同网签备案。商品房预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达成一致后网上签订预售合同,系统自动核验,一键生成电子合同,并实时推送至不动产登记机构、税务部门、金融机构和水、电、气、网络、电视等服务单位。使用标准化商品房预售合同范本,明确交房时间、条件和双方权利义务,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的房屋竣工联合验收合格、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权属清晰无争议且已具备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条件。合同义务履行情况纳入房地产市场监管和诚信管理范围。(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靖州支行)

③大力推行预告登记。对预售商品房全面开展预告登记,推动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与预告登记协同办理,实现同步申请、一窗受理、并行联办、实时共享。探索开展预告登记和转移、抵押登记合并申请,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告登记时同步收集新建商品房转移、抵押登记的相关材料。已办理预告登记的,在办理转移、抵押登记时,有关材料直接沿用,不再重复收取。(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税务局、人民银行靖州支行)

2.竣工验收阶段。

①前置相关测绘流程。将不动产权属调查和土地、规划、房产测绘流程前置到竣工联合验收之前,按照“多测合一”改革要求做好测量、测绘成果审核入库,直接作为联合验收和不动产登记的申请材料。(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②严格实行联合验收。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落实验收事项、流程、时限、材料等方面的要求,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城建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统一出具验收意见。严格执行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规定的竣工验收备案所需材料清单。推动将消防验收要求纳入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推进规划条件和用地条件的施工过程监管,强化过程监管和过程纠偏。(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人防办、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

③并行开展核实核算。在竣工验收阶段,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指标核实相关数据,做好有关“期转现”数据核实、土地指标核算、物业管理用房确认等工作。(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范相关税费的核算、清缴或归集,在竣工验收阶段按照有关规定足额完成土地价款、报建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水土保持费、人防费)、物业维修资金的核算、清缴或归集,在不动产首次和转移登记时不再进行核验。(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防办、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④简化土地指标核算程序。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对项目实测后土地面积或建筑规模与出让合同存在差异,需核算指标修改土地出让合同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补充协议,补缴相关价款及税费,再申请不动产登记。(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⑤积极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和告知承诺制。积极推进施工过程结算,对约定结算节点内完成的质量合格工程内容,即时开展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将“竣工结算备案”和“建设工程档案归档”等事项调整到竣工验收备案后,加快不动产首次登记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承诺期内补齐相关材料,对存在失信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理及信用惩戒。(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

3.交房交证阶段。

①加快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即可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明确申请材料,任何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环节和材料不得作为登记受理前置条件。对能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多测合一”信息平台共享获取的竣工验收备案材料、房屋测绘报告及成果数据,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②实行交房与转移登记联动。房地产开发企业达到交房条件时,采取现场交房交证方式的,应提前将集中办理交房安排告知不动产登记机构及相关部门,组织好现场发证;采取购房人集中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批次提前申请登记办证的,由企业统一代领,送证上门。登记机构可以现场依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发放不动产权电子证照,也可以委托邮寄纸质证书。鼓励通过湖南省不动产登记“一窗办事”平台等服务平台,提前申请转移登记,经网上审核、缴纳税费后发放不动产登记证书。(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税务局)

③优化不动产登记服务。进一步加强规划、土地、建设、房地产交易、税务、金融与不动产登记全流程业务协同联动。推行不动产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合并申请、同步办理。进一步创新登记服务举措,推行上门服务、靠前服务、预约服务,努力提高工作效能,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税务局、人民银行靖州支行)

(三)加强平台协同与共享。各部门做好与其对应省级平台的接入,打通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县住房领域信息化“一网通办”平台、与税收征管系统互联互通的不动产登记“一窗办事”网上平台,加快融入县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建成覆盖全县、面向大众并全面延伸到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机构、房产经纪机构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实现楼盘表同一、数据同源,全面支撑全县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跨省通办”和不动产登记、房地产交易、税收征缴“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各审批阶段实行统一的“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所有资料内部流转,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房地产开发企业只需要按照清单提供一套完整的进窗资料,有审批先后顺序的,先审批的部门要将审批结果发送至下一个部门,实现程序和审批情况可实时查询。(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税务局、县政务服务中心、人民银行靖州支行)

(四)强化部门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做到问题“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加强建设用地及工程规划批后监管和房地产市场监管,严格落实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建立房地产市场领域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大排查整治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将“交房即交证”改革中企业诚实守信情况纳入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和不动产登记信用信息归集范围,统一记入怀化市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法建立对不诚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限制清单及相关制度,依法依规构建跨部门、跨领域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联合惩戒机制。(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靖州支行)

三、责任分工

(一)县自然资源局

1.建设预售阶段。牵头起草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会同相关部门制订改革考核方案,做好改革协调和调度。全面推行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将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与预告登记协同办理、网上办理。进一步加强规划、审批、建设、交易、税务、金融与不动产登记的业务联动。

2.竣工验收阶段。牵头实施土地、规划、房产测绘等“多测合一”,将不动产权籍调查和土地、规划、房产测绘流程前置到竣工联合验收备案之前,实行“一次委托、一次收费、多测合一、成果共享”。规范土地供地与规划事中事后管理,指导和督促相关单位按照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和规划设计指标核实相关数据,做好有关期转现数据核实、土地指标核算工作。在土地、规划验收合格的前提下,简化土地指标核算程序。

3.交房交证阶段。推动通过共享获取竣工验收、税费缴纳等材料,精简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材料。推行不动产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合并办理,限时办结。指导和督促进一步优化不动产登记服务,并做好与水、电、气、网络、电视等开户业务的联动办理,方便群众办事。

4.全流程工作。加快建设全县集中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一窗办事”网上平台,与住房领域信息化“一网通办”平台、税收征管系统、“多测合一”平台互联互通,打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并融入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加快推进用地全程一体化管理,实现“批、供、用、登”全流程信息共享。加快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档案清理整合和信息化入库,开展电子证照库建设。联合各相关部门建立房地产市场领域违法违规问题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并严格落实跨部门、跨领域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建设预售阶段。制定“交房即交证”的标准化商品房预售合同范本。指导并把好商品房预售入口关,做好预售商品房合同网签和备案工作,加强资金监管,将信息实时推送至税务、金融、不动产登记等机构和水、电、气、网络、电视开户等相关服务单位,并将合同义务履行情况纳入房地产市场监管和诚信管理范围。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买受人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前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2.竣工验收阶段。牵头组织竣工联合验收,统一出具验收意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规定的竣工验收备案所需的材料清单,在竣工验收阶段完成物业维修资金的归集,推动将消防工程要求纳入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积极推行施工过程结算以及“竣工结算备案”“建设工程档案归档”等事项告知承诺制,并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告知承诺履约情况纳入诚信管理。

3.交房交证阶段。做好竣工验收备案等信息推送至自然资源、税务等部门相关工作。

4.全流程工作。牵头协调交房工作,将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工作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流程,推动住房领域信息化“一网通办”平台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平台、“多测合一”平台、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税费征管等平台信息共享,结果互用。联合各相关部门依法建立对不诚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限制清单及相关制度,及时开展诚信守信情况评价,并严格落实跨部门、跨领域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牵头建立房地产市场领域违法违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做好工程建设项目过程监管和房地产市场监管,督促建设单位落实交房交证的主体责任。运用督导激励和评价考核等手段,统筹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为“交房即交证”改革提供支持。

(三)县发展和改革局

立项阶段,新建商品房项目备案。通过督导激励和评价考核等手段,统筹调度各相关改革稳步进行,为“交房即交证”改革提供支持,实现相互衔接,协同配套。加强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将“交房即交证”改革中企业诚信守信情况纳入信息系统。会同相关部门严格落实跨部门、跨领域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四)县政务服务中心

负责推动各信息系统与县“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的融入互通;协调完善县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加快推进部门信息共享集成。负责县政务服务中心咨询窗口或导引台“交房即交证”相关政策咨询和引导服务。推动将水、电、气、网络、电视等开户业务纳入联动办理。

(五)县税务局

负责加强开发建设单位的日常税收征管,做好购房人契税、印花税等的征缴工作。落实税收征管系统与不动产登记平台、住房领域信息化“一网通办”平台的互通和信息共享,积极推动网上缴税功能。

(六)县财政局

指导做好报建费等相关费用核算和征缴工作。落实财政收费平台与不动产登记平台、住房领域信息化“一网通办”平台的网络互通和信息共享。指导推进施工过程结算。

(七)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负责城镇燃气设施改动审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审核和竣工验收备案。

(八)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配合相关部门建立房地产行业诚信体系,推动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规范房地产市场。协同制定商品房预售合同范本。

(九)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

做好园林绿化验收等工作。

(十)县人防办

 按照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要求做好职权范围内的审查、审批、监管、验收和人防费用核算、收缴等工作。

(十一)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完成维修资金的归集。

(十二)人民银行靖州支行

推动将银行金融机构申请端口延伸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不动产登记机构,进一步强化金融、交易、税务、不动产登记等业务联动。会同相关部门严格落实跨部门、跨领域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成立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县税务局局长任副组长,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政务服务中心、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县人防办、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人民银行靖州支行相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工作具体事宜。各职能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深刻认识“交房即交证”工作的重要意义,确保“交房即交证”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强协调联动。各有关单位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部门协作、共同推进。要倒排时间、各司其职,配套制定各部门权责范围内的具体实施细则和办事指南,对本部门主办事项的实施条件、主协办工作的具体操作办法等予以明确。同时,要加强对新建商品房开发建设、市场管理、不动产登记的系统化监管,确保各阶段、各环节无缝对接。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责任部门要对“交房即交证”改革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确保方案实施到位。同时,认真听取企业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对“交房即交证”工作开展情况、实施效果、社会反响等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工作流程,不断提高改革质量、扩大改革成果。

(四)营造宣传氛围。要加强宣传引导,通过报刊、网络、电视等媒体,加强“交房即交证”改革的政策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知晓度。不断完善“交房即交证”常态化长效化工作机制,确保改革工作落地见效。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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