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重点水域实施禁捕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4-23 10:27 信息来源:靖州县人民政府

  • 索引号:431200/2020-049282
  • 文号:靖政发〔2020〕4号
  • 统一登记号:JZDR-2020-0000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5-04-20
  • 签署日期:2020-04-20
  • 登记日期:2020-04-20
  • 所属机构:靖州县人民政府
  • 所属主题:规范性文件
  • 发文日期:2020-04-20
  • 公开责任部门:靖州县人民政府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重点水域实施禁捕的通告

靖政发〔2020〕4号

JZDR-2020-00001

为保护我县渔业资源和天然水域生态环境,实施生态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农联〔2019〕86号)等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县域内渠水、四乡河、异溪河、老鸦溪等重点水域分类实行禁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面禁捕区范围及禁捕时间。1.县域内渠水靖州段埋头鲤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渠阳镇大笋坪村通道交界处至太阳坪乡土溪八龙村会同交界处、四乡河新厂镇八亚村岩鹰坡至通道晒口交界处)水域为常年禁捕区。2.县域内异溪河乐安桥至土桥水域和老鸦溪城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水域禁捕期为10年,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禁捕规定。凡违反禁捕规定进行捕捞的(休闲垂钓除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关于禁渔区、禁渔期和野生动物保护的规定进行查处。

三、凡暴力抗法、妨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宣传力度,严格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教育辖区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我县执行的禁渔期制度与本通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告规定为准。

举报电话:县农业农村局  0745-8223180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0日      

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