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中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9-12-17 13:45 信息来源:靖州县人民政府
- 索引号:431200/2019-788875
- 文号:靖政发〔2019〕11号
- 统一登记号:JZDR-2019-00003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4-12-31
- 签署日期:2019-12-13
- 登记日期:2019-12-13
- 所属机构:靖州县人民政府
- 所属主题:规范性文件
- 发文日期:2019-12-13
- 公开责任部门:靖州县人民政府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集中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通告
靖政发〔2019〕11号
JZDR-2019-00003
为了坚决遏制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以下简称“两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关于集中整治“两违”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集中整治“两违”的重点
(一)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二)毁田填土破坏耕地的行为;
(三)未经批准占用、破坏林地的行为;
(四)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五)买卖或者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
(六)违反土地、规划、建设、林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其它行为。
二、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按行政执法部门的要求主动整改或自行拆除。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或拆除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强制拆除。对阻碍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企业不得为违法建(构)筑物提供服务,否则依法追究责任。
四、各级各部门要依法履职,切实加强“两违”集中整治工作,对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村组干部、共产党员参与“两违”,违者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各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支持、配合集中整治“两违”工作。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要加强对本辖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巡查、管控,坚决遏制“两违”。
七、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3日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