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工作 十五条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16 09:27 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 索引号:431200/2019-788881
  • 文号:靖政发〔2019〕6号
  • 统一登记号:JZDR-2019-00002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信息有效期:2024-09-02
  • 签署日期:2019-09-02
  • 登记日期:2019-09-02
  • 所属机构: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所属主题:规范性文件
  • 发文日期:2019-09-02
  • 公开责任部门: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JZDR-2019-00002

靖政发〔20196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工作

十五条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进一步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工作十五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992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进一步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工作十五条措施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确保全县就业局势持续稳定,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湖南省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二十条措施》(湘政发〔201830号)、《怀化市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十二条措施》(怀政发〔201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援企稳岗力度。按规定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一次性补缴所有欠费后,可按条件申请享受上述返还政策。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等。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在社保费征管体制调整过程中,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不调整现有社会保险征收政策、征收程序、征收方式,对企业历史欠费不自行集中清缴。继续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会保险费率。根据湘南湘西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社会保险制度运行情况和基金收支水平,我县生育保险费率按0.5%执行;根据《湖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919号)文件精神,从201951日起至2020430日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于2019430日到期后再延期1年,即从201951日起至2020430日;从201951日起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医疗保障局等) 

三、加强创业引导。对离校五年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在本县初次创办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并吸纳一定规模就业,给予一次性创业经营场所补贴3000元、一次性开办费补贴1000元和商标注册补贴1000元。积极组织参加省级、市级各项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典型的评选工作。进一步做好县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典型评选活动,每年评选10个优质初创企业、10个优质初创个体工商户、优质创业企业、优质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一次性奖补。并适时开展创业大赛及创业带动就业典型创建活动。(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等)

  四、加强创业载体建设。依托县工业园区、龙头企业创建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场地、创业指导。2020年以前,力争打造1个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1个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1个以上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孵化10家以上的企业,提供1000个以上的就业岗位。(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等)

  五、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扶持。符合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的按合伙创业人数、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按组织起来创业人数,每人最高15万元额度,最高贷款额度为75万元,按规定全额贴息2年。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规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人民银行靖州分行等) 

  六、强化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参保职工,给予技能提升补贴。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参保职工,在取得五、四、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可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分别领取1000元、1500元和2000元的技能提升补贴。此项培训补贴与企业在职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等)

  七、加强重点群体技能培训。20201231日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下简称贫困劳动力)可免费参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按每天20元发给生活费补贴。支持县职业教育总校、各级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按规定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给予职业培训补贴。201911日至20201231日,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培训期间按不超过我县失业保险金标准再给予生活费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职业教育总校、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扶贫办等)  

八、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建立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制度,依托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按照四个100%”(实名登记率100%、跟踪回访率100%、就业服务率100%、年终就业及就业准备率100%)的工作目标,由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实施。落实来靖就业高校毕业生相关政策。一次性岗位补贴:对企业召用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1000/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孤儿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1500/人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见习补贴:企业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未就业中职毕业生见习,每吸纳一人见习可按照我县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等)

九、扶持贫困劳动力就业。201911日至20201231日,贫困劳动力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转移到县外就业并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300/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跨区域(包括跨省、跨市州、跨县区)外出务工的贫困劳动力,按照省外、省内、市内县外据实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400元、200元、100元交通路费补助。根据我县实际,在脱贫攻坚期政策范围内,统筹林业、就业、公路等相关资金,鼓励贫困村利用村集体收益,综合开发保洁保绿、道路维护、山林防护等扶贫特岗,重点安置家庭特别困难的贫困劳动力就业。(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县林业局、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县美乡办等)

十、实施兜底帮扶。全面梳理公益性岗位,严格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认定范围,根据工作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从严控制纳入公益性岗位补贴对象和补贴时限,确保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政策能兜底、有进退、可持续。按规定将新增和腾退的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重点安排“4555”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等) 

十一、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通过综合施策,帮助困难群众解困脱贫。(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等)  

  十二、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配强配优基层公共就业服务人员,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明确人员从事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对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根据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每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定的补助,推动公共服务向下延伸。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至2023年全面完成基层平台标准化建设,实现公共就业服务数字化、智能化。(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县财政局等)

  十三、做好重点企业用工服务。通过召开专场招聘会等方式,积极为我县重点用工企业提供招工服务。201911日至20201231日,具有合法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农村劳务经纪人,每成功介绍1名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给予300元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等)  

  十四、加强监测研判。加强对全县宏观经济运行情况的监测,尤其是对工业企业基本情况和用工情况的监测,建立企业台账,按月统计分析;加强对农民工返乡回流等方面的情况监测,及时分析了解企业用工、劳动力分布和流向变化,准确把握就业形势。健全就业失业统计调查制度,完善统计指标体系,严格统计数据流程管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定期分析通报。(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统计局、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等)

  十五、强化考核激励。对就业创业工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单位,加大政策和资金倾斜力度,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等)

  以上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