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11 16:49 信息来源: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发改局
- 索引号:431200/2021-031314
- 文号:靖政发〔2021〕3号
- 统一登记号:JZDR-2021-00003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4-12-17
- 签署日期:2021-07-26
- 登记日期:2021-07-26
- 所属机构: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所属主题:政务公开
- 发文日期:2021-07-26
- 公开责任部门: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JZDR-2021-00003
靖政发〔2021〕3号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靖政发〔2021〕3号
JZDR-2021-0000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7日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政府投资管理机制,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参照《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怀化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成立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和副县长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政投办”),设县发展和改革局,代表县人民政府履行管理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日常管理、监督、稽察等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编制、投资项目审批和项目资金计划下达等综合监督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决算审核、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监督等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县司法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利、林业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县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县安排政府性资金(含预算资金、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主权外债资金,以及以县级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为主体(占项目总投资50%及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项目开工前的审批环节简化归并为四个环节,即立项审批(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施工图联合审查、施工许可证审批四个环节,由相应部门牵头,分阶段推进并联审批。各审批环节有关审批事项,一律纳入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估算、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施工图及预算的编制、审批以及建设过程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
第六条 县发改与财政、住建、自然资源、审计、生态环境、行业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第七条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审批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立项审批
第八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程序:
(一)已列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
(二)已列入国家或省、市、县政府批准的专项建设规划;
(三)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
(四)经县委或县人民政府会议研究同意的建设项目。
按规定需审批项目建议书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一般应委托具备相应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单位具备相应能力的,也可自行编制项目建议书),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附主管部门意见)或其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并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有关建设标准或建设依据文件;
(二)县财政局资金安排意见或资金来源审核意见;
(三)国家或省、市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同级财政、住建、消防、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察、审计、林业等部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可以规定有效期。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并按照规定向县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准项目建议书之后,对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征集到的主要意见和建议,及时送项目单位,作为编制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前,项目单位须先报分管副县长原则同意,再委托具备相应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如实规范编制。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科学研究提出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估算,合理提出建设工期,落实建设资金来源(县财政局出具资金安排意见或资金来源审核意见,严禁违规举债),并提交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核。
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可以简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内容,重点阐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依据、建设内容及规模、资金来源等情况。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内容。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并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出具的以下文件:
(一)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仅指新增划拨用地项目);
(二)县财政局出具的资金安排意见或资金来源审核意见;
(三)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或上级政府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一般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县发展和改革局按规定组织评估或评审后,按程序提请县人民政府审议决策,1000万元以上未经评估或评审的项目,不得提请县人民政府审议决策。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县人民政府审议决策意见,履行后续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程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须明确项目建设工期(含报建环节),投资估算原则上不得突破县人民政府审定的投资额度,并以此投资估算作为开展初步设计、编制投资概算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可以规定有效期。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可以简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内容,不再组织评审可研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深度,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组织相关部门、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评审,评审费用由县财政统一安排。
第十八条 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报分管副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审定后,县发展和改革局下达可研批复;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报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和县长审定后,县发展和改革局下达可研批复,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同级财政、住建、消防、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察、审计、林业等部门。
第十九条 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规定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等手续,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查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且不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可以不编制和报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其建设投资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估算投资额进行控制。
第三章 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核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要求进行设计,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做好市政配套、人防工程、建筑节能等专项设计,并依据有关规定编制投资概算。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完成,由项目分管县领导同意后报送县直有关部门审批。其中,交通项目由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审批,水利项目由县水利局组织审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审批,其余项目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批。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委托评审后审核。概算评审与初步设计评审可以同步安排,合并评审。其中,采用“一阶段设计”的项目(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合一),其施工图设计及工程预算应执行概算审批的有关规定。由省、市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其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或审核)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安排政府投资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投资概算应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安工程费用(含房屋类建设项目装修费用)、设备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代建费、基本预备费等。其中,建安工程费中,一般房屋类建设项目装修标准,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费用按不超过建安工程费的30%控制;特殊用途房屋类建设项目装修,按相关建设标准或参照外省市同类项目的中等水平核定控制标准,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除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核定的投资概算不得突破。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10%的,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及时报告项目审批单位。项目审批单位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征求县财政部门关于追加资金安排的意见;或要求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重新编制和报批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四章 施工图审查及预算评审
第二十六条 房建、市政、交通、水利等项目的施工图根据项目性质分别由住建部门或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二十七条 50万元以上的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须进行财政预算评审,具体指施工图预算、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采购费用、设计费、监理费、勘察费的审核。5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现行基本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规定审核把关。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施工图送审和预算评审前须先报分管县领导同意。建立 “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决算”的监督管理机制。建立评审、预算、招标、采购、支付、决算、移交等相互衔接、相互配套制度。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依照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工程预算,并对编制的工程预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按审批程序和资料提供的要求,向县财政部门送审。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编制的工程预算不得超过县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审批核准的投资概算。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财政评审的预算作为上限确定工程招标最高控制价。确定最高控制价时实行招标前下浮,下浮幅度原则上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桥梁工程下浮3%,农田水利工程下浮4%,房屋建筑与市政、环保、安装、电力、公路、人防工程下浮5%,其他工程下浮8%;
(二)除县城区外的其他建设地点,可以按(一)项标准减少1%;
(三)工程招标控制价格确定后,招投标时的中标价总价不得突破财政评审报告结论。
第三十二条 预(结)算评审的具体操作按《靖州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财政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
第三十三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对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三十四条 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三十五条 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达到以下标准的,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单项批量达到3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批量达到3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
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
第三十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和招标事项核准手续,具备相应招标条件方可组织招标。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方式经县发展和改革局核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的,应按照程序向县发展和改革局申请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三十七条 申请核准招标项目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核准招标有关事项的报告;
(二)项目立项(核准、备案)文件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三)加盖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单位印章的招标基本情况表一式二份;
(四)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意见,县财政局出具的资金预算评审意见,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五)资金来源证明,上级资金需出示上级资金计划文件,财政资金需出示财政证明,自筹资金需出示银行证明;
(六)申请核准招标项目必须经县委或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否则不予核准招投标。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方式组织招标工作,严禁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假借保密项目、抢险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严禁擅自将公开招标改为邀请招标。
第四十条 严格招标投标管理。对涉及招标投标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给予处罚。
纳入诚信管理,对违规招标投标的市场主体、招标代理机构,除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外,还要定期公布招投标环节的企业失信违约等信息,列入怀化市信用信息网“黑名单”,依法限制其承担相关业务。
标后监管。行业监管部门应严格落实标后监管责任制,项目实施后,每月一次到现场开展对中标单位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中标企业转包和非法分包,严格按中标价签订合同;发现未履约的,责令中标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列入投标人“黑名单”。招标人应依法要求中标单位严格履约,招标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允许投标人资质挂靠或变更项目负责人的,对招标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监察部门、县政投办对行业监管部门和招标单位标后监管行为进行抽查。
第六章 概算控制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项目使用单位、代建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
第四十二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依法依规依程序履行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核定、监督责任,按照本规定受理概算调整。
第四十三条 县财政局根据批复或核定的投资概算并按工程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其中,超概算的建设资金,在概算调整按规定程序批复前不予追加安排。
第四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履行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建设单位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控制,在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招标、主体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应当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
第四十五条 项目单位在其主管部门领导和监督下对概算管理负主要责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执行。概算核定后,项目单位应当按季度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度和概算执行情况,包括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是否符合初步设计及概算,招标结果及合同是否控制在概算以内,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内容、规模和标准进行以及是否超概算等。
第四十六条 按规定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方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应严格执行项目概算,加强概算管理和控制。
第四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概算文件,履行概算控制责任。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要求,并达到相应的深度和质量要求。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项目单位组织开展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相关设计及预算应当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四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履行概算监督责任。
第四十九条 评估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
第七章 概算调整
第五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或核定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在建设过程中因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必须事前向县发展和改革局申请调整概算;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调整实施。
第五十一条 县政府投资项目申请调整投资概算的,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或核定文件;
(二)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三)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的补充协议(合同);
(四)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
(五)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申请调增投资概算幅度未超过原核定概算10%(不含),或虽超过10%但超概算额度200万元以内(含)的,对于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的,不予调整;对于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县发展和改革局委托评审后核定调整。其中,需县财政追加资金安排的,应征求县财政局意见。由于价格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
第五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申请调增投资概算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10%以上且超概算额度200万元以上的,须由县审计局进行审核,并列为县重点审计项目进行监督,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审计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五十四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政府投资项目,如未按法定程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造成超概算的,除提交调整概算的申报材料外,必须同时明确违规超概算的责任主体,并提出筹措违规超概算投资的意见,以及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后,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按规定程序批复调整。
第八章 施工管理
第五十五条 项目基本建设环节、中介服务、代建、项目法人招标等必须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施工、监理单位依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提供履约保函。合同实行标准文本,5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项目合同文本须报分管副县长批准。合同签订后须报行业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和县政投办备案。工程未签订施工合同、未获得施工许可的不得动工建设。
施工、设计、勘察、监理等合同签订时,应将下列条款写入合同的约定中:
(一)钻探点所在位置的实际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的,每一个钻点扣除该项目勘察费的5%。因勘察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施工合同价10%以上的,列入怀化市信用信息网“黑名单”,依法限制其承担相关业务。
(二)因设计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减金额在施工合同价5%-10%的,扣除30%的设计费。因设计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减金额在施工合同价10%以上的,列入怀化市信用信息网“黑名单”,依法限制其承担相关业务。因设计单位原因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设计单位应该承担工程价款的增加额。
(三)监理单位弄虚作假、超越权限,导致虚增工程量、多计价款的,不支付监理费,并由行业主管部门给予处罚;给项目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严格控制工程预算变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文件、施工图等。下列三类情况的工程预算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提供政策依据,不需要财政预算评审直接进入结算。
(一)政策性变化类,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变化事件的变更(比如定额调整、税费调整等);
(二)物价变化类,主要包括市场物价波动、暂估价事件(比如材料价格调整±5%)。
(三)工程补偿类,包括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误期等事件的变更。
第五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调整建设方案、变更设计等原因需增加工程预算的可申请变更,工程预算变更新增金额超出概算调整额度的,按本规定概算调整程序审批。
400万元以下(含)的工程项目变更,预算变更新增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总价的10%,其中:
(一)20万元以下(含)的变更新增,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研讨通过后,形成会议记录作为县财政评审或者审计部门的结算依据。
(二)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含)的变更新增,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研讨通过后,形成会议记录后,报分管该项目的县领导批准,作为县财政评审或者审计部门的结算依据。
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按以下规定变更,其中:
(一)50万元以下(含)的变更新增,按上述400万以下的工程变更规定执行。
(二)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的变更新增,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造价咨询单位等责任主体现场论证,论证通过后由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审定。
(三)200万元以上的变更新增,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造价咨询单位等责任主体现场论证,论证通过后由县政府常务会议或政府投资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工程新增部分50万元以上的需进行财政预算评审。按上述程序审批同意后的工程新增部分,不需要走招投标程序或政府采购程序的可先施工,后进行新增预算评审。
未经批准,严禁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用途。
第五十八条 因调整建设方案,变更设计原因未按规定审批增加投资额和50万元以上未经财政评审的,财政部门不予支付项目工程款,办理工程决(结)算时不予认可。
第五十九条 现场签证。工程现场签证须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同时进行现场计量、现场签证、现场录入。如特殊紧急情况不能保留现场的,须及时做好和保存现场草签记录、影像等完整资料,7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相关程序和手续,事后补签不予认可。建设单位签证人员必须为正式在职在编人员。
第六十条 建设工程监理。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六十一条 项目验收。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住建或有关部门申报项目验收申请,及时取得验收合格文件。
第六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或者监督责任。
项目建设单位主要承担项目的规划设计、投资控制、施工监理管理、结算办理、决算编制等主体责任,对项目建设全过程期间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主体责任负总责。项目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法定质保期满后,根据项目后评价评估意见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对提前支付的工程质量保证金,由建设单位按要求予以追回,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六十三条 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根据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九章 资金拨付与结算管理
第六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制度,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资金拨付遵循“按预算、按进度、按程序、按合同”的原则处理。
第六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应及时报县财政局备案,作为建设资金拨付的依据。
第六十六条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应填写《资金拨付报批表》,经工程监理和业主确认,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审核报县领导审批后予以拨付。资金拨付按《靖州县财政局关于规范财政资金审批程序的通知》执行。
第六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财政部门可暂停拨款:
(一)未按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或违反招投标、政府采购等项目规定的;
(二)未按批复的建设规模施工建设的;
(三)未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相关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
(四)项目单位弄虚作假、自筹资金配套不落实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资金拨付总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70%,项目竣工结算后拨付工程尾款(凭税票),建设单位需按合同造价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七十条 工程结算是指发承包方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实施中、终止时、已完工后的工程项目进行的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包括施工过程结算、合同解除结算、竣工结算,由建设单位负管理主体责任。
第七十一条 审计部门应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概)算执行情况及工程决(结)算进行审计监督,依照法定程序出具审计报告,对2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跟踪审计。
第七十二条 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报县财政部门评审或审计部门审计。未按规定或要求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审计部门不予受理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决(结)算审计;未按规定编制财务决算和办理工程结算审核手续的,县财政部门不得审批、拨付预留工程款。
第七十三条 工程预(概)算未经财政评审,县财政不予拨付项目资金。建设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工程决(结)算未经财政评审或审计部门审计,不得支付工程的尾款(30%部分)。
第七十四条 拨付的项目资金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对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县财政部门直接从工程款中将所欠农民工工资划到县人社局专用账户予以支付,并将工程款尾款结算时间往后顺延一年。同时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将该单位或企业记入不良记录。
第七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应符合本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十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县发改、财政、审计、监察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七条 项目审批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规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三)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四)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五)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六)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情形;
(七)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八)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九)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未履行项目管理和监督责任,授意或同意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导致超概算的,依纪依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第七十九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纳入不良信用记录,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项目建设或暂停投资安排,或收回建设资金,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况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三年内暂停该单位项目审批或投资安排。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审批和政府投资的;
(二)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六)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七)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八)不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履行招投标程序的;
(九)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十)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八十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代建方、工程咨询单位、设计单位、评估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因过错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参建单位追偿。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等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县属国有企业的投资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十四条 国家对中央投资项目有专门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八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按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其中,办公楼维修改造项目的审批工作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其概算调整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十六条 本规定由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