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02 11:23 信息来源:靖州县司法局
- 索引号:431200/2021-031317
- 文号:靖政发〔2021〕2号
- 统一登记号:JZDR-2021-00002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2-10-13
- 签署日期:2021-05-18
- 登记日期:2021-05-18
- 所属机构: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所属主题:其他
- 发文日期:2021-05-18
- 公开责任部门: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
通 知
靖政发〔2021〕2号
JZDR-2021-0000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8日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怀化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怀政发〔2018〕6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征收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所有土地及土地上房屋、青苗、附属物等,实行货币补偿安置。
第三条 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全县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
县土地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县发改、财政、农业农村、林业、民政、人社、住建、公安、城管执法、统计、市场监管、税务、审计、经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协助做好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小组应配合做好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四条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并确定征收红线范围后,县征收部门应当发布《拟征地公告》,并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地公告》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一)《拟征地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等。自《拟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拟征地范围内项目未实施完成前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1.新批宅基地或其他集体建设用地。
2.审批或延续登记改变土地、房屋性质和用途。
3.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办理房屋或土地流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4.突击进行室内室外装饰装修等。
5.办理“农家乐”、生态农业、畜牧水产养殖等手续。
6.以拟征收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税务或其他注册登记手续。
7.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立户)、子女收养等涉及户籍、人口变动的手续(因出生、婚嫁和军人转业退伍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除外)。
8.抢栽抢种和葬坟、修坟等。
9.办理林地林木流转及核发林地权属证书。
10.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当事人自行实施上述行为或隐瞒事实申请办理的手续,均不得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二)土地现状调查的内容包括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
(三)县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第五条 县征收部门应当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并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与有关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征收范围、位置、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
第六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二)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七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明和建房批准文件等合法证件到公告指定地点办理征收补偿登记手续。县征收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签订协议。
(一)对拒不配合土地现状调查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认签字的,由县征收部门组织乡(镇)、村组干部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代表监督确认并全程公证。
(二)对拒不领取征收补偿款的,由县征收部门予以专户储存。
(三)征收补偿款全额支付到位后,被征收人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拆迁腾地。对拒不腾地的,由县自然资源局依法依规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 土地、青苗、附属物征收补偿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青苗、附属物征收实行货币补偿,补偿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征收水田、水塘、专业菜地、田坎、农村村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农村道路及设施农用地(沟渠),其补偿标准为6864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二)征收其他土地的,其补偿标准为4576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三)青苗补偿、其他生产生活设施和地上建(构)筑物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按附件1、2、3、4、6、7、8、9执行。
(四)坟墓及附属设施等补偿标准按附件5执行。
(五)征地范围内不需要异地恢复重建的水塘、水库、道路、水沟、水渠等生产、生活设施,按原结构和工程量以及国家规定标准补偿;需要恢复重建的,重建费用由征收项目业主单位承担,不予补偿。
第四章 被征收房屋性质认定及补偿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照下列规定认定:
(一)按照“一户一宅”原则,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合法手续的房屋按实际面积进行补偿。
(二)按照“一户一宅”原则,无合法手续的房屋,但属于历史性建房的,经合法性认定应当给予补偿的,给予补偿。房屋及地上建(构)筑物的合法性由相关部门确定,土地性质的合法性由县自然资源局确定。历史性建房按以下标准进行认定:农村村民在1986年6月25日前居住和建设的房屋宅基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作合法用地认定;1986年6月至1993年经两次非农业用地清查有可以补办手续清查结论而未补办用地手续的宅基地(《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中发〔1986〕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湘政发〔1987〕10号)),可作合法用地认定。建房占用耕地面积130平方米以内、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180平方米以内或未利用地210平方米以内的房屋据实予以补偿。经依法批准或备案的农用设施用房、农业生产辅助设施用地及附属物按相关文件规定标准给予补偿。
(三)按照“一户一宅”原则,在同一栋房屋中居住的,对不符合分户条件的,只对原合法批准或登记的权利人进行补偿,但符合分户条件的除外。
被征收人对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有异议的,应当在县征收部门实物量调查登记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查。县征收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审查确认。
第十条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根据有关政策改为营业用房且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登记的,按批准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营业用房面积,给予房屋所有权人300元/㎡的营业补偿(《拟征地公告》发布后取得有关证件的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集体土地上的合法企业建造的合法建(构)筑物,按评估机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不予安置。企业合法生产用房(不含办公和生活用房)被征收涉及生产设备需搬迁的,按有关规定评估后确定拆卸、搬运、安装费用补偿。
第十二条 集体土地上的合法企业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参照省市相关文件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征收房屋征收补偿和房屋装饰(修)补偿标准,按怀化市相关文件或评估方式进行补偿。搬家补助费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偿:
搬家补助费每次补偿为:面积≤100㎡的,按700元计算;面积>100㎡的,按7元/㎡计算。需要临时安置的,搬家补助费支付两次。
第五章 房屋征收安置资格确认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安置对象,是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57号)文件实施前户口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系该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参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且有合法建房用地手续,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有合法住宅房屋被征收的家庭常住人口。户籍制度改革原农业户口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组出具相关意见后,由县征收部门组织相关部门予以认定。
第十五条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下列人员涉及宅基地上合法住房被征收的,可予安置。
(一)入学、入伍前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现役义务兵及一、二级士官户口迁出的。
(二)服刑前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正在监狱服刑人员户口迁出的。
(三)正常婚姻迁入的。
(四)符合生育政策且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新出生人员。
(五)“外嫁女”户口未迁出或已离婚户口未迁出的,在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前提下,按1名安置人口计算。
(六)家庭“入赘”的(指结婚后户籍迁入女方户籍所在地),享受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和承担相关义务,无子独女家庭入赘的,按1户予以安置;无子两女家庭入赘的,只对一女入赘按1户予以安置。
(七)离婚迁回原籍,符合下列情形的,按1名安置人口计算。
1.离婚后户口迁入时间必须在《拟征地公告》发布之前。
2.户口迁入时系《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57号)文件实施前的农业人口。
3.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落户且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参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八)实物量现状调查结果公示结束后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截止时间内已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的被征收户中符合生育政策的新出生人员,可予安置。
第十六条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57号)文件实施前因政策性购买农转非户口、政策性划为蔬菜基地转为非农户口、原村改组鼓励转为非农户口的符合下列情形,其居住房屋被征收可予安置:
(一)一直居住在辖区村组,有合法的居住房屋被征收。
(二)有相关生产资料,享受该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义务。
(三)未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单位就业的人员。
(四)因政策性划为蔬菜基地或原村改组鼓励转为非农户口且符合本条规定的,其配偶、子女等家庭户成员的户口迁入时系《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57号)文件实施前农业户口的,可予安置。
第十七条 在房屋征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安置:
(一)未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不享受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和未承担相关义务的人员(含寄住、寄养、寄读等人员)。
(二)通过继承、赠予等途径在征收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户籍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未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不享受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和未承担相关义务的人员。
(三)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含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
(四)因历史原因,被征收户有两处以上房屋,一处房屋被征收予以安置的,其他房屋只作补偿,不予安置。
(五)非住宅房屋被征收的,对房屋按标准进行补偿,不予安置。
(六)因政策性购买农转非户口落户的人员不予安置。
(七)经执法部门认定为违法、违规建筑的,一律按违法、违规建筑处理,不予安置。
(八)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应纳入安置的人员。
第十八条 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合法房屋被征收的,按照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价值进行补偿,不予安置。
第十九条 征收学校、寺庙、祠堂、村委会和村民小组集体房屋,按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值支付补偿,不予安置。
第二十条 安置人口确认时间为《拟征地公告》发布之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截止日之前。
第六章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第二十一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
(一)房屋征收补偿。被征收房屋采取货币方式补偿,房屋价值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价值确定的金额进行补偿。
(二)房屋安置补偿。
1.宗地证内面积低于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的,按每宗地60平方米的基数标准计算一次性发放购房安置补助34万元。宗地证内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低于部分土地面积按该区域国有土地上住宅用地基准地价标准进行核减安置补助。
2.宗地证内面积超出60平方米的,按每宗地120平方米的基数标准计算一次性发放购房安置补助68万元。具体安置补偿方式为:①一宗地证内面积低于120平方米的,低于部分土地面积按该区域国有土地上住宅用地基准地价标准进行核减安置补助;②一宗地证内面积超出120平方米的、低于21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土地面积按该区域国有土地上住宅用地基准地价标准进行补偿;③一宗地证内面积超出210平方米且只享受一户安置的,超出部分土地面积按该区域国有土地上住宅用地基准地价标准的2倍进行补偿;④一宗地证内面积超出210平方米且享受2户以上(含2户)安置的,超出部分土地面积按该区域国有土地上住宅用地基准地价标准的50%进行补偿。
3.若一宗地证内面积超出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且住有同辈两户以上的常住达到已婚年龄独立户口的,每增加一户,另增补购房安置补助30万元。
4. 被征收户在同一征收区域若有两宗或两宗地以上的,以合并方式计算面积,按一宗地进行安置补偿。
(三)安置购房补助。
1.符合安置条件并购买合法商品房的该宗地户籍成员,一次性按3万元/人进行发放安置购房补助。
2.安置购房面积严格控制在每人30-40平方米以下(含30平方米)的,且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卫健等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的农村独生子女户,额外可享受1人份额的安置购房补助。
3.本办法颁布施行前,违法生育的人口经查证已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并已成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人的安置购房补助。
(四)安置户购房装修物业补贴。安置户购房凭商品房购买合同(征收协议签订一年之内),根据购房合同面积结合人口领取安置购房基本装饰装修补助费用和安置购房物业管理费补贴。人均购房合同面积小于30平方米的(含30平方米),按850元/㎡一次性领取安置购房基本装饰装修补助费用及85元/㎡的安置购房物业管理费补贴;人均购房合同面积大于30平方米小于50平方米的(含50平方米),按950元/㎡一次性领取安置购房基本装饰装修补助费用及95元/㎡的安置购房物业管理费补贴;人均购房合同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按1000元/㎡一次性领取安置购房基本装饰装修补助费用及100元/㎡的安置购房物业管理费补贴。
第二十二条 已安置人口一律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建房。
第七章 奖励
第二十三条 土地征收奖励、房屋征收奖励、坟墓搬迁奖励、其他奖励,按下列标准予以执行:
(一)征收水田、水塘、专业菜地、田坎、农村村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农村道路及设施农用地(沟渠)奖励: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后,一个月内完成征收补偿协议签订、补偿安置登记办理、补偿费领取并腾地的,奖励71360元/亩;二个月内完成征收补偿协议签订、补偿安置登记办理、补偿费领取并腾地的,奖励61360元/亩;三个月内完成征收补偿协议签订、补偿安置登记办理、补偿费领取并腾地的奖励51360元/亩。
(二)征收其他土地。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后,一个月内完成征收补偿协议签订、补偿安置登记办理、补偿费领取并腾地的,奖励29240元/亩;二个月内完成征收补偿协议签订、补偿安置登记办理、补偿费领取并腾地的,奖励19240元/亩。
(三)房屋征收奖励。对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时间主动腾地的房屋被征收人,经县征收部门验收合格后,按被征收人宗地符合安置条件人口4人以内(含4人)一次性给予6万元/宗提前搬迁奖励。超过4人以上且符合安置条件的,每超过1人增加提前搬迁奖励0.5万元。
(四)坟墓搬迁奖励(附件5)。按照协议约定时间迁入集中安置墓区的,奖励2000元/棺;按照协议约定时间自行选择搬迁的,奖励1000元/棺。
(五)其他奖励。按照“一户一宅”原则,对在《拟征地公告》发布前均无违章建筑的房屋被征收人及其家庭成员,符合安置条件的,按被征收人宗地一次性给予8万元/宗无违章建筑奖励。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征收补偿款、安置购房补助款及奖励金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敲诈勒索财物的。
(二)强揽工程建设的。
(三)煽动、组织或参与闹事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阻碍征收工作,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颁布施行前,县人民政府已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已实施的,按当时文件规定执行。本办法施行前,被征收人使用国有出让土地新建房屋经批准进入房地产交易的,必须办理产权转让手续,按批准转让时土地评估价的30%补交土地出让金,并按相关规定缴纳交易税费等。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出台新的相关政策的,按新的政策执行。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装饰装修等未按评估方式进行补偿的适用本办法。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搬家补助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颁布施行时,虽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尚未实施具体征地且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征收补偿安置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靖州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说明
2.靖州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3.靖州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成色勘估表
4.靖州县城市规划区内房屋装修(饰)补偿项目
5.靖州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坟墓及附属设施补偿(奖励)标准
6.靖州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生产生活设施及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
7.靖州县城市规划区内征收范围内水田、旱地、专业菜地、专业鱼池(塘)的青苗补偿标准
8.靖州县城市规划区内征收范围内成片用材林、果树、经济林的青苗补偿标准
9.靖州县城市规划区内征收范围内零星树木、竹类、果树、经济林、苗木、花卉的青苗补偿标准
附件1
靖州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说明
1.房屋层高的划分和测定方法:房屋的层高是指从底层地面到楼层板面的垂直高度,平房以室内地面到檐口滴水高度为准,前后有高低者取平均高度计算;楼房平屋面以室内地面至屋顶天沟地面檐口高度除以层数计算。坡屋面以檐口滴水高度除以层数计算。
(1)钢筋砼框架结构、排架结构层高的规定:底层的基本高度3.3m,楼层高度3m。
(2)砖混、砖木结构平房的基本高度为不低于2.7m。
(3)简易结构的房屋、构筑物基本层高为2.2m以上(包括2.2m)。
2.房屋结构类型的划分:主要以基础类型、主体结构(包括墙体、梁柱、楼板、屋面等)为划分依据,不同的结构类型分别套用不同的补偿标准。
3.房屋面积计算: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以有效合法证件为依据,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结构水平面积计算;突出房屋高度在2.2m以上的楼梯间、屋顶水箱分别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阳台,挑走廊按其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山墙出檐、悬挑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建筑物层高低于2.2m(不含2.2m)的不计算建筑面积,适当予以补偿。
4.砖混结构的屋顶隔热层、架空层按平均高度计算,0.5m以下(含0.5m)的不计算补偿,高度超过0.5m的,每超过0.1m按面积每平方米补助10元,补偿高度最高不超过1.5m,超过1.5m的按1.5m计算。
5.各类别房屋所确定的补偿标准,以建成的房屋成品为计算标准,不包括装修(饰)补偿标准。
6.在房屋补偿面积有争议时,以县自然资源部门房产测绘报告所确定的面积为准。
附件2
靖州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
补偿标准
单位:元/m2
房屋类别 |
征收补偿价 |
主要特征 |
|
钢筋砼框架结构 |
800 |
桩基础或整板基础,主体结构为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现浇楼面、层面、楼梯、天沟,层高3m,屋面上部应有架空隔热层或平瓦坡屋面、24cm眠墙,地面砖或水磨石地面,外墙面钢砖,内墙水泥抹光且刷仿瓷涂料罩面,铝合金门窗、纱窗,油漆木制门及纱门,水、电、卫生设施和厨房设施配套齐全,封闭阳台,入户防盗门。 |
|
砖混 |
一类 |
600 |
标准砖石基础或桩基础,基础深度1.2m以上,钢筋砼地梁,层层有串梁,规定的构造柱,钢筋砼楼面、屋面、楼梯、天沟,屋面上部应有架空隔热层或者平瓦坡屋面,层高3m,24cm眠墙,外墙水刷石,内墙水泥抹光刷仿瓷涂料罩面,油漆木制门及纱门,铝合金窗、纱窗、亮玻璃,室内水泥地面、独立厨房、无烟灶台、水冲厕所、水电进户(含室内管线)。 |
二类 |
530 |
标准砖石基础,基础深渡1.2m以上,钢筋砼地梁,钢筋砼预制楼面、层面、楼梯、天沟,屋面上部有架空隔热或者平瓦坡屋面、层高3m,24cm斗墙,外墙粗砂灰,内墙粉纸筋且“106”涂料罩面、油漆木制门窗、纱门窗、亮玻璃,室内水泥地面、独立厨房,水冲厕所、水电进户(含室内管线)。 |
|
砖木 |
450 |
砖石基础,基础深度0.5m,24cm眠墙,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不低于3m,外墙清水,内墙粉灰或涂料罩面。 |
|
砖木偏房 |
280 |
标准砖石基础,基础深度0.5m以上,杂砖和土筑混砌墙,木屋架,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2.8m以上,水泥地面或三合土地面,普通门窗,水电进户(含室内管线)。 |
|
木结构类 |
350 |
标准砖石基础,基础深度0.5m以上,木桩屋梁,木板墙或卡砖墙,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2.8m以上,油漆木制门窗,水电进户(含室内管线)。三合土地面或水泥地面。 |
|
杂屋类 |
130 |
砖石基础,基础深度0.5m,杂砖墙,瓦屋面,檐口高度1.8m以上,三合土地面或水泥地面;厨房、厕所、猪牛栏、堆放杂物的房屋。 |
说明:1.以上各类房屋的补偿标准系指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单价。房屋征收补偿费按合法建筑面积结合成色进行计算。
2.上述房屋主要特征中的子项目,如有增减,按有关规定增减补偿;层高在上述标准规定的层高增减10cm以内的,不增加或减少补偿;层高增加或减少超过10cm以上的,每增减10cm,工业用房增减5%,其他房屋增减3%。
3.房屋建筑面积的测量计算按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规定的标准执行。
4.空心砖结构房屋参照木结构类房屋标准执行。
5.未采用评估法补偿的适用本办法补偿标准。
附件3
靖州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成色勘估表
|
钢筋砼桩结构 |
砖混结构 |
砖木结构、 木结构 |
简易结构 |
|
60-80年 |
40-60年 |
30-50年 |
10-15年 |
||
完好房 |
十成 |
15年以内 |
12年以内 |
9年以内 |
6年以内 |
基本完好房 |
九成 |
15-30年 |
12-20年 |
10-16年 |
7-10年 |
一般损坏房 |
八成 |
31-45年 |
21-36年 |
17-30年 |
11-14年 |
严重损坏房 |
七成 |
45年以上 |
36年以上 |
30年以上 |
14年以上 |
附件4
靖州县城市规划区内房屋装修(饰)补偿项目
1.房屋装修(饰)物从房屋中剥离评估或作价补偿。 |
2.装修(饰)的范围:房屋外墙面砖,室内墙面仿瓷涂料、墙布,顶面吊顶及灯饰,厨房、洗漱间、厕所墙裙贴面砖,室内地板,防盗门、塑钢、铝合金窗(含纱窗),各类金属防盗网、遮阳篷,室内固定家具等生活设施。 |
附件5
靖州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坟墓及附属
设施补偿(奖励)标准
项目 |
类别名称 |
单位 |
补偿(奖励) 金额(元) |
备注 |
|
坟墓 |
土坟 |
无棺 |
棺 |
1000 |
确系原棺搬迁的,在有影像等资料证明的前提下另补2000元/棺。 |
有棺 |
4000 |
||||
砖石坟 |
棺 |
5000 |
|||
砼坟(1.2米以下) |
棺 |
6000 |
|||
精装砼坟(1.3-1.5米) |
棺 |
7000 |
|||
碑 |
棺 |
600-1000 |
|||
坟墓罗围 |
圈 |
1200-2000 |
|||
墓地 |
墓地取得补助 |
棺 |
5000 |
||
墓地迁移奖励 |
按照协议约定时间自行选择迁移的 |
棺 |
1000 |
||
按照协议约定时间迁入集中安置墓区的 |
棺 |
2000 |
注:1.有碑或修建罗围的按以上标准补偿;没有碑或修建罗围的,不得给予碑和罗围补偿。
2.坟墓补偿以实际挖掘为依据。
3.无坟主的由征收单位代迁或作深埋处理。
附件6
靖州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生产生活设施及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
项目 |
名 称 |
单位 |
补偿金额(元) |
说 明 |
|
晒坪类 |
岩板坪 |
平方米 |
65 |
厚度不少于6cm,岩匠过钻,抹平安砌;未达此标准,按水泥坪标准补偿。 |
|
水泥坪 |
平方米 |
60 |
厚度不少于6cm,砖石垫层,水泥抹面。 |
||
三合土坪 |
平方米 |
40 |
厚度不少于6cm,三合灰捣制,表面抹光。 |
||
围墙类 |
24砖眠墙 |
立方米 |
350 |
包括基础,贴瓷砖的每平方米增加10元。 |
|
24砖斗墙 |
立方米 |
240 |
同上。 |
||
18砖墙 |
立方米 |
200 |
同上。 |
||
13砖附柱墙 |
立方米 |
240 |
同上。 |
||
土筑、土砖墙 |
立方米 |
150 |
同上(包括三合灰砌筑墙)。 |
||
挡土墙护坡保坎类 |
砖(岩)砌挡土墙护坡 |
立方米 |
280 |
按砌体体积计算。 |
|
片石干彻挡土墙护坡 |
立方米 |
240 |
同上。 |
||
水泥浆砌 |
立方米 |
200 |
|||
三合灰 |
立方米 |
150 |
|||
岩石干砌 |
立方米 |
180 |
|||
道路类 |
砼道路 |
平方米 |
60 |
厚度不少于6cm,水泥抹平。 |
|
90 |
厚度达到15 cm以上。 |
||||
砂卵石、碴、碎石道路(三合土)面 |
平方米 |
30 |
表面平整。 |
||
水管类 |
|
米 |
5 |
室内的不计算补偿。 |
|
电杆 线类 |
7米以下水泥电杆 |
根 |
300 |
拆卸,包括杆上设备。 |
|
7米以上水泥电杆 |
根 |
400 |
拆卸,包括杆上设备。 |
||
木电杆 |
根 |
100 |
拆卸。 |
||
室外照明线 |
米 |
30 |
包括双线,动力四线的每米增加5元补偿。 |
||
变压器 |
个 |
|
经电力部门评定用于生产生活的,经评估后给予拆卸、搬运、安装费用。 |
||
水池类 |
砖粉生活用水池 |
立方米 |
350 |
砖砌粉水泥生活用水箱,有盖板,内、外贴瓷砖增加30%补偿。 |
|
砖粉生产水(粪)池 |
立方米 |
320 |
13cm以上砖砌粉水泥,容积1m3以上;深度超过3m的一律按3m计算补偿;占地面积超过20 m2的按水塘补偿标准计算补偿。 |
||
三合灰生产水(粪)池 |
立方米 |
200 |
13cm以上砖砌粉水泥,容积1 m3以上;深度超过3m的一律按3m计算补偿;占地面积超过20m2的按水塘补偿标准计算补偿。 |
||
沼气池 |
套 |
2500 |
包括管道、气表等。 |
||
水井类 |
机钻井(摇泵井) |
口 |
4000 |
包括井台及周边水泥地面,抽水设备的拆除工资;废弃的不予补偿。 |
|
砖砌、石砌井 |
米 |
100 |
包括井台及周边水泥地面;废弃的不予补偿。 |
||
土井 |
口 |
300 |
包括井台及周边水泥地面;废弃的不予补偿。 |
||
排水沟(涵管)类 |
砖砌明沟 |
米 |
80 |
断面24cm×35cm,断面不同时按比例换算。 |
|
三合灰明沟 |
米 |
50 |
断面24cm×35cm,断面不同时按比例换算。 |
||
排水沟(涵管)类 |
砖砌暗沟 |
米 |
100 |
含盖板断面24cm×35cm,断面不同时按比例换算。 |
|
暗砼涵管Ф110mm |
米 |
50 |
|||
暗砼涵管Ф300mm |
米 |
80 |
|||
铸铁管Ф100mm |
米 |
60 |
|||
蔬菜大棚类 |
钢架大棚 |
平方米 |
32 |
大棚拱材为热浸锌钢管,钢管外直径为2.5厘米、厚度为0.15厘米;大棚标准配置为同材3排连杆4排卡槽、大棚两头各安装1个门、2个韩式侧卷摇膜器连同材大棚长度的摇膜钢管、拱间距1米、全棚覆盖厚度8丝长寿无滴大棚膜、大棚跨度6米、顶高3米、长度30米以上(含30米)。达不到要求的,按实际工程量计算补偿。 |
|
水泥大棚 |
平方米 |
22 |
大棚拱材为水泥预制,3排外直径为2.0厘米的热浸锌钢管连杆,拱间距1.1米,全棚覆盖厚度8丝长寿无滴大棚膜、大棚跨度6米、顶高2.3米,长度30米以上(含30米)。达不到要求的,按实际工程量计算补偿。 |
||
竹架大棚 |
平方米 |
10 |
大棚拱材为竹木,全棚覆盖厚度8丝长寿无滴大棚膜、大棚跨度5米、顶高2.2米,长度30米以上(含30米)。达不到要求的,按实际工程量计算补偿。 |
注:1.凡属非固定性生产或生活的设施(包括炉灶、装配式水池、非固定猪槽、活动水泥板谷仓等),均不予补偿。
2.房屋四周的屋檐滴水明沟、进屋的踏步、上楼的楼梯均为房屋的必要配套设施,已包括在房屋的补偿单价中,不再按此表另行补偿。
3.表中未列入项目,原则上视新旧程度,按现行建筑定额直接费的50%-70%予以补偿。
4.被征土地上废弃不用的生产、生活设施,不予补偿。
5.水池、粪池、排水沟达不到灰、浆砌体要求的,均按各单项标准50%扣减。
6.未采用评估法补偿的适用本办法补偿标准。
附件7
靖州县城市规划区内征收范围内水田、旱地、
专业菜地、专业鱼池(塘)的青苗
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
水田 |
旱地 |
专业菜地 |
专业鱼池(塘) |
备 注 |
城市规划区内 |
1500 |
1000 |
2000 |
2000 |
|
附件8
靖州县城市规划区内征收范围内成片用材林、
果树、经济林的青苗补偿标准
征收范围内成片用材林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
苗高3米以下 |
胸径6-12厘米以内 |
胸径14厘米以上 |
备 注 |
马尾松、杉树、 国外松等 |
2000 |
3000 |
4000 |
1.根据各种树木的高度、胸径大小、郁蔽度,按比例综合计算。 2.每亩110株以上。 3.本标准中未列举的其他用材林补偿,由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县级以上林业、农业农村、发改等相关部门确定。 4.属名优特产品、中草药种植的可采取评估方式给予补偿,且须有农业农村或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 |
香椿及其他树木 |
1500 |
2500 |
3500 |
|
楠竹 |
6000 |
征收范围内成片果树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序号 |
种 类 |
苗期(3年内) |
始产期(3-6年) |
盛产期(6年以上) |
备 注 |
1 |
柚、柑、桔 |
3000 |
8000 |
10000 |
1.本表中葡萄、猕猴桃设定的栽植密度为140株/亩,其他果树设定的栽植密度为50-60株/亩,低于设定栽植密度的按零星青苗补偿,高于设定栽植密度的按本标准补偿。 2.两种或两种以上果树混栽的,以栽植较多的一类计算补偿。 3.本标准中未列举的其他果树补偿,由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县级以上林业、农业农村、发改等相关部门确定。 4.属名优特产品、中草药种植的可采取评估方式给予补偿,且须有农业农村或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 |
2 |
桃、李、梨、枣、杏、枇杷、石榴、猕猴桃、杨梅、葡萄 |
3000 |
10000 |
12000 |
|
征收范围内成片经济林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序号 |
种 类 |
苗期(3年内) |
始产期(3-6年) |
盛产期(6年以上) |
备 注 |
1 |
油茶 |
2500 |
8000 |
10000 |
1.本表中油茶、油桐设定的栽植密度为100株/亩,茶叶栽植密度4000株/亩。低于设定栽植密度的按零星青苗补偿,高于设定栽植密度的按本标准补偿。 2.本标准中未列举的其他经济林木补偿,由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县级以上林业、农业农村、发改等部门确定。 3.属名优特产品、中草药种植的可采取评估方式给予补偿,且须有农业农村或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 |
2 |
油桐 |
2000 |
6000 |
9000 |
|
3 |
茶叶 |
3000 |
9000 |
12000 |
|
4 |
板栗 |
2500 |
5000 |
8000 |
注:表中未列青苗补偿标准,由具有相关资质的部门出具认定意见后予以补偿。
附件9
靖州县城市规划区内征收范围内零星树木、竹类、果树、经济林、苗木、花卉的青苗补偿标准
征收范围内零星树木、竹类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株
|
名称 |
苗 高 |
胸 径 |
备注 |
||||
1米 以下 |
1-2米 |
2-3米 |
2-3 厘米 |
3-5 厘米 |
5-6 厘米 |
|||
补偿标准 |
补偿 标准 |
补偿 标准 |
补偿 标准 |
补偿 标准 |
补偿 标准 |
|||
1 |
樟树 |
25 |
40 |
60 |
70 |
80 |
110 |
1. 树木超过表中最大胸径的,只付砍伐工资或移栽费用。2. 胸径按树根部以上1.3米处计算。 |
2 |
梓、楠、 泡桐 |
25 |
27 |
30 |
38 |
48 |
55 |
|
3 |
杉树、松树 |
25 |
27 |
30 |
38 |
45 |
50 |
|
4 |
桂花 |
25 |
40 |
50 |
80 |
110 |
220 |
|
5 |
玉兰 |
25 |
35 |
45 |
50 |
60 |
90 |
|
6 |
铁树 |
60 |
120 |
|
|
|
|
|
7 |
女贞 |
22 |
30 |
40 |
45 |
60 |
80 |
|
8 |
楠竹、竹 |
每根周围10-20厘米补偿26元 |
征收范围内零星果树、经济林类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株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苗期(3年内) |
始产期(3-6年) |
盛产期(6年以上) |
1 |
杨梅 |
60 |
100 |
180 |
2 |
桃、李、梨、枣、枇杷、石榴、棕、椿树、银杏 |
55 |
90 |
120 |
3 |
猕猴桃、葡萄 |
30 |
70 |
100 |
4 |
油茶、油桐 |
20 |
60 |
80 |
5 |
柚、柑、桔、板栗 |
40 |
80 |
150 |
征收范围内零星苗木、花卉青苗补偿标准
序 号 |
项目 名称 |
规格 |
单位 |
补偿金额(元) |
说 明 |
|
高度(米) |
冠幅(米) |
|||||
1 |
茉莉、 木槿 |
0.5 |
株 |
25 |
高度1米以上,每增高30厘米,另补偿20元。 |
|
1 |
株 |
40 |
||||
2 |
迎春花、山茶花 |
一年生 |
株 |
25 |
冠径1.5米以上,每增大50厘米,另补偿20元。 |
|
0.8 |
株 |
40 |
||||
1.5 |
株 |
65 |
||||
3 |
黄杨、 夹竹桃 |
一年生 |
丛 |
25 |
四年以上生30元/丛。 |
|
二年生 |
丛 |
30 |
||||
三年生 |
丛 |
40 |
||||
4 |
七里香、栀子花 |
0.4 |
株 |
25 |
冠幅1米以上,每增大10厘米,另补偿20元。 |
|
0.7 |
株 |
30 |
||||
1 |
株 |
40 |
||||
5 |
芭蕉、 美人蕉 |
小 |
丛 |
25 |
||
中 |
丛 |
28 |
||||
大 |
丛 |
30 |
||||
6 |
月季、玫瑰、杜鹃 |
一年生 |
株 |
25 |
4年以上30元/株。 |
|
二年生 |
株 |
30 |
||||
三年生 |
株 |
40 |
||||
7 |
木芙蓉 |
1 |
株 |
25 |
高度1.70米以上,每增高50厘米,另补偿20元。 |
|
1.4 |
株 |
30 |
||||
1.7 |
株 |
40 |
||||
8 |
葱兰 |
小丛 |
25 |
|||
大丛 |
30 |
注:1.表中未列的零星苗木、花卉,视其生长状况,参照以上标准补偿。
2.盆栽苗木花卉不予补偿。
3.表中未列青苗补偿标准,由具有相关资质的部门出具认定意见后予以补偿。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