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1-06-02 11:27 信息来源:靖州县司法局
关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解读
一、《办法》起草的背景是什么?
答:《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靖政发〔2018〕6号)于2018年8月16日出台并组织实施,2020年8月16日到期。为了进一步完善征收安置政策,充分发挥资源要素配置,有效经营城市建设,结合我县面临无地可安置和现有安置矛盾十分突出的紧迫形势,“全面推行货币化安置方式”是城市发展的新要求和新举措,修订《靖州县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靖政发〔2018〕6号)文件势在必行、迫在眉睫。
二、《办法》起草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主要政策依据是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16〕9号)《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怀化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怀政发〔2018〕6号),及参考怀化周边县市区(会同县)货币安置补偿标准等文件。
三、《办法》的目的意义是什么?
答:为规范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县城市建设项目的顺利开展。
(一)实行货币安置拆迁户可根据自身经济条件自由选择居住地段好、基础设施完善、物管服务成熟的小区楼盘及设计完美的户型房屋,同时也可以选择经济实惠的二手房或安置房,货币安置有利于拆迁户节约更多的资金用予发展其他产业。
(二)实行货币安置将彻底根除征地拆迁面积越多,安置任务越重的恶性循环问题,实行货币安置后将完全消除留地安置问题带来的社会维稳风险。
(三)实行货币安置可以避免政府无限期修建安置区、承担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巨大资金压力,进一步降低政府财政支出成本。
(四)实行货币安置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促进政府投入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解决征收安置矛盾,树立诚信政府形象,推进规范化征收。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从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政策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起草该办法,本《办法》共分九章三十条。主要明确了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征收程序、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户籍人口认定、补偿面积标准、责任追究等相关内容。
第一章总则共3条,明确了制定本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依据和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征收主体、实施单位及范围等;
第二章征收程序共4条,明确了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征收补偿安置相关程序等;
第三章土地、青苗、附属物征收补偿共1条,明确了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青苗等征收补偿执行的政策依据;
第四章被征收房屋性质认定及补偿共5条,明确了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认定及补偿标准;
第五章房屋征收安置资格确认共7条,明确了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被征收房屋人员户籍人口及安置资格的认定;
第六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共2条,主要说明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及补偿面积标准;
第七章奖励共1条,明确了土地征收奖励、房屋征收奖励、坟墓搬迁奖励及其他奖励的标准;
第八章法律责任共3条,明确了在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中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章附则共4条,对施行时间及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事宜作了补充规定。
五、本次标准调整的主要变化是什么?
答:(一)关于土地和附属物征收补偿政策调整说明。目前,我县《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靖政发〔2018〕6号)文件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与《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和《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怀化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怀政发〔2018〕6号)文件征地补偿标准不统一(我县土地征收政策补偿标准高于周边县市),故作结构性调整。
(二)关于房屋征收安置方式采取货币安置说明。我县房屋征收安置方式采取货币补偿安置主要参考《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21号)文件中“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一般不单独为被拆迁对象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安置方式,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购商品房或接受政府提供的安置房”的相关规定,以及会同县、芷江县等地的做法,主要是以被征收对象(房屋征收按每宗地120平方米,4口人测算进行货币安置补偿)能用征收补偿安置款购买两套同等面积的商品房为出发点测算制定征收政策。具体货币安置补偿方式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靖政发〔2021〕2号)第六章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款。
(三)关于土地征收奖励、房屋征收奖励、坟墓搬迁奖励、其他奖励说明。
1.土地征收奖励。主要参考《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靖政发〔2018〕6号)文件土地征收补偿奖励标准,在土地征收补偿和奖励总金额不变的前提下,下调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提高奖励标准。具体奖励方式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靖政发〔2021〕2号)第七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2.征收其它土地奖励。主要参考《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靖政发〔2018〕6号)文件土地征收补偿奖励标准,在土地征收补偿和奖励总金额不变的前提下,下调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提高奖励标准。具体奖励方式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靖政发〔2021〕2号)第七章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3.房屋征收奖励。主要参考会同县、芷江县等地的做法。具体奖励方式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靖政发〔2021〕2号)第七章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4.坟墓搬迁奖励。主要参考我县县庆项目和靖黎高速公路补偿标准调整。具体奖励方式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靖政发〔2021〕2号)第七章第二十三条第四款。
5.其他奖励。主要参考会同县、芷江县等地的做法。具体奖励方式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靖政发〔2021〕2号)第七章第二十三条第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