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17 09:15 信息来源:县法制办

  • 索引号:431200/2019-788890
  • 文号:靖政发〔2018〕15号
  • 统一登记号:JZDR-2018-00007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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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有效期:2021-01-10
  • 签署日期:2018-12-05
  • 登记日期:2018-12-05
  • 所属机构: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所属主题:其他
  • 发文日期:2018-12-05
  • 公开责任部门: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建设

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靖政发〔201815

JZDR-2018-0000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8125日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政府投资管理机制,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参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成立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政投办),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和副县长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设县发展和改革局,代表县人民政府履行管理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日常管理、稽察、考核、监管等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编制、投资项目审批和项目资金计划下达等综合监督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决算审核、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监督等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

县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县国土、环保、住建、交通、水利、林业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县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县安排政府性资金(含中央、省、市预算资金及投资补助、县级预算资金、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主权外债资金,以及以县级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为主体(占项目总投资50%及以上)投资建设,且建设责任主体为县本级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二章项目谋划

第四条严格实施项目年度计划管理和时序管理制度。

第五条项目申报。各乡镇、部门依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及经有关权属部门批准的行业、区域发展规划拟订未来三年建设项目,向县发展和改革局申报。县发展和改革局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初审费用由县财政局统一安排,通过评审的项目经分管副县长批准后纳入县政府投资储备项目库,并下达前期工作计划。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再进行初审,直接纳入储备项目库:

(一)已列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

(二)已列入国家或省、市、县政府批准的专项建设规划。

第六条前期论证。项目通过评审进入储备项目库后,根据项目轻重缓急,建设条件的成熟程度逐个开展立项、选址、规划、用地、环评、可行性论证等前期工作。前期工作应在四个月内完成,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定期通报前期工作完成情况。

第七条计划审定。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在每年第四季度根据下年度政府投资可用财力总规模、入库项目轻重缓急、政府投资外其他资金来源落实和前期工作完成情况,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拟订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及时序建议方案,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向县委报告后,由县人民政府下达计划。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纳入储备项目库并完成相关前期工作。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投资项目,直接纳入年度计划:

(一)已列入国家或省、市当年下达的投资专项计划;

(二)经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县委书记专题会或县人民政府专题会研究决定实施的项目。

第八条计划执行。严格执行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因特殊原因需调整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每季度末向县发展和改革局申报,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拟订调整方案,报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确定,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未按年度计划或未经批准擅自调整计划完成项目建设的单位,须向县政府常务会议说明原因。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经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县委书记专题会或县人民政府专题会研究决定实施的项目,凭会议纪要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项目审批

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项目开工前的审批环节简化归并为四个环节,即立项审批(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用地及工程规划证审批、施工许可证审批四个环节,由相应部门牵头,分阶段推进并联审批。各审批环节有关审批事项,一律纳入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

第十条立项审批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在受理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文件(或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后,应及时告知前置审批部门并开展项目审查评估,在前置审批部门完成审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项目建议书的批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程序:

(一)已列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

(二)已列入国家或省、市、县政府批准的专项建设规划;

(三)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

(四)经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县委书记专题会或县人民政府专题会研究同意的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按规定需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一般应委托具备乙级及以上资质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单位具备相应能力的,也可自行编制项目建议书),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附主管部门意见)或其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并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有关建设标准或建设依据文件;

(二)县财政部门资金安排意见或资金来源审核意见;

(三)国家或省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县发展和改革局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同级财政、住建、消防、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监察委、审计、林业等部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可以规定有效期。

第十三条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并按照规定向住建(规划)、国土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用地等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准项目建议书之后,对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征集到的主要意见和建议,及时送项目单位,作为编制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参考。

第十五条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一般应当委托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单位具备相应资质的,也可自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可以简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内容,重点阐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依据、建设内容及规模、资金来源等情况,不再组织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深度,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组织相关部门、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评审,评审费用由县财政统一安排。

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投资500万元以下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初审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分管副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审定后下达可研批复;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初审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和县长审定后下达可研批复。

第十六条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节能评估、招投标方式、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风险稳定性分析等相关内容,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审批(或核准)时,应对以上内容一并审查,一文办结。

第十七条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并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出具的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新增划拨用地项目)或审批后的总平面图(对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土地出让前完成规划选址,取消事后规划选址的审批。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由规划部门出具项目选址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或国土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及土地征收审批单等;

(三)县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安排意见或资金来源审核意见;

(四)重大项目由环保部门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五)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由地震部门出具抗震设防审查意见;

(六)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或上级政府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估算、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编制、审批以及建设过程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

第十九条县发展和改革局与县财政、住建(规划)、国土资源、审计、环境保护、林业、水利等行业管理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审批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

第二十条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规定向县住建(规划)、县国土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等手续,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查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且不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可以不编制和报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其建设投资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估算投资额进行控制。

第二十一条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程序报送有关部门审核(初步设计的深度应满足编制设计概算的需要)。其中,交通项目由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审核,水利项目由县水利局组织审核,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审核,其余项目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核。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的房建、市政、交通、水利等项目的初步设计分别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发展和改革局会签;县发展和改革局对概算与初步设计一并批复。本环节所有前置条件实行并联审批,同步办理,审批总时间控制在20个工作日内(含公示)。设计概算作为投资控制限额,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或调整。

设计概算超过投资估算(除征地拆迁费)10%的,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及时报告项目审批单位。项目审批单位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征求县财政局关于追加资金安排的意见;或要求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重新编制和报批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二十三条投资概算应包括国家规定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安工程费用(含房屋类建设项目装修费用)、设备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代建费、基本预备费等。其中,建安工程费中,一般房屋类建设项目装修标准,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费用按不超过建安工程费的35%控制;特殊用途房屋类建设项目装修,按相关建设标准或参照外省市县同类项目的中等水平核定控制标准,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五章施工图审查

第二十四条房建、市政、交通、水利等项目的施工图根据项目性质分别由住建部门或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审查,并出具具体审查意见。

第六章预算评审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建立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决算的监督管理机制。建立评审、预算、招标、采购、支付、决算、移交等相互衔接、相互配套制度。

第二十六条 凡在本县境内2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概)算、决(结)算管理,适用于本规定,2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现行基本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规定审核把关。

财政评审范围包括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与工程相关的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建设过程中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等费用。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概算,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工程预算和工程量清单,并对工程量清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按审批程序和资料提供的要求,向县财政部门送审。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编制的工程预算不得超过县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审批核准的投资概算。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工程预算评审工作。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自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提交初审意见;投资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的,13个工作日内提交初审意见;投资额在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18个工作日内提交初审意见;投资额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22个工作日内提交初审意见;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28个工作日内提交初审意见(特大型建设项目,评审工作可适当延长)。建设单位对初审意见应及时反馈,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下达评审结论。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财政评审的预算作为上限确定工程招标最高控制价。确定最高控制价时实行招标前下浮,下浮幅度原则上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桥梁工程下浮3%,农田水利工程下浮4%,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安装、电力、公路、人防工程下浮5%,其他工程下浮8%

    (二)除县城区外的其他建设地点,可以按(一)项标准减少1%

(三)工程招标控制价格确定后,招投标时的中标价总价和清单价均不得突破财政评审报告结论。

项目预算未经财政评审,建设单位不能进行工程项目招标或工程政府采购活动。

第七章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

第三十一条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以及由村组能够自行建设、生产的小型涉农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进行招标。

第三十二条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达到以下标准的,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单项批量达到1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达到10万元以上,批量达到2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

(三)3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

第三十三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和招标事项核准手续,具备相应招标条件方可组织招标。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投标单位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方式经县发展和改革局核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的,应按照程序向县发展和改革局申请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三十四条申请核准招标项目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核准招标有关事项的报告;

(二)项目立项(核准、备案)文件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三)加盖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单位印章的招标基本情况表一式二份;

(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选址意见书、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用地预审意见、县财政局出具的资金预算评审意见,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五)资金来源证明,上级资金需出示上级资金计划文件;财政资金需出示财政证明;自筹资金需出示银行证明;

(六)申请核准招标项目必须经县委或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否则不予核准招投标。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暂估价的设立主要是考虑于因招标人需求未明确、设计深度不够或者招标人规定进行专业分包和专项供应的,暂时无法纳入招标竞争的工程、货物和服务。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方式组织招标工作,严禁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假借保密项目、抢险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严禁擅自将公开招标改为邀请招标。

第三十九条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应当核准而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或未按核准的招标组织形式和范围进行招标的,项目审批部门不予补办招标投标手续。

第四十条严格招标投标管理。对涉及招标投标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给予处罚。

纳入诚信管理,对违规招标投标的市场主体、招标代理机构,除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外,还要定期公布招投标环节的企业失信违约等信息,并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

标后监管。行业监管部门应严格落实标后监管责任制,项目实施后,每月一次到现场开展对中标单位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中标企业转包和非法分包,严格按中标价签订合同,工程款只能支付到中标人基本账户;发现未履约的,责令中标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列入投标人黑名单。招标人应依法要求中标单位严格履约,招标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允许投标人资质挂靠或变更项目负责人的,对招标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监察部门、县政投办对行业监管部门和招标单位标后监管行为进行抽查。

第八章概算控制

第四十一条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项目使用单位、代建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

第四十二条县发展和改革局依法依规依程序履行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核定、监督责任,按照本规定受理概算调整。

第四十三条县财政局根据批复或核定的投资概算并按工程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其中,超概算的建设资金,在概算调整按规定程序批复前不予追加安排。

第四十四条项目主管部门履行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控制,在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招标、主体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应当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

第四十五条项目单位在其主管部门领导和监督下对概算管理负主要责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执行。概算核定后,项目单位应当按季度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度和概算执行情况,包括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是否符合初步设计及概算,招标结果及合同是否控制在概算以内,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内容、规模和标准进行以及是否超概算等。

第四十六条按规定实行代建制的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方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应严格执行项目概算,加强概算管理和控制。

第四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概算文件,履行概算控制责任。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要求,并达到相应的深度和质量要求。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项目单位组织开展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相关设计及预算应当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四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履行概算监督责任。

第四十九条评估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

第九章概算调整

第五十条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核定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确需调整且将会突破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必须事前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正式申报;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调整实施。

第五十一条在建设过程中因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县发展和改革局申请调整概算。

第五十二条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申请调整投资概算的,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或核定文件;

(二)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三)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的补充协议(合同);

(四)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

(五)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三条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申请调增投资概算幅度未超过原核定概算10%(不含),或虽超过10%但超概算额度200万元以内(含)的,对于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的,不予调整;对于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县发展和改革局委托评审(或依据财政评审结果)后核定调整。其中,需县财政追加资金安排的,应征求县财政部门意见。由于价格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

第五十四条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申请调增投资概算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10%以上且超概算额度200万元以上的,须由县审计局进行审计,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审计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五十五条申请调整概算的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如未按法定程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造成超概算的,除按照提交调整概算的申报材料外,必须同时明确违规超概算的责任主体,并提出筹措违规超概算投资的意见,以及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后,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按规定程序批复调整或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章施工管理

第五十六条项目基本建设环节、中介服务、代建、项目法人招标等必须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施工、监理单位依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提供履约保函。合同实行标准文本,5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项目合同文本须报分管副县长批准。合同签订后须报行业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和县政投办备案。工程未签订施工合同、未获得施工许可的不得动工建设。

施工、设计、勘察、监理等合同签订时,应将下列条款写入合同的约定中:

(一)钻探点所在位置的实际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的,每一个钻点扣除该项目勘察费的5%。因勘察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施工合同价10%以上的,不支付勘察费。

(二)因设计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减金额在施工合同价5%-10%的,扣除30%的设计费。因设计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减金额在施工合同价10%以上的,不支付设计费。因设计单位原因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设计单位应该承担工程价款的增加额。

(三)监理单位弄虚作假、超越权限,导致虚增工程量、多计价款的,不支付监理费,并由行业主管部门给予处罚;给项目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严格控制工程预算变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文件、施工图等。

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调整建设方案、变更设计、增加隐蔽工程量、调整特殊材料和设备价款等原因可申请变更,按以下审批程序报批:

(一)工程预算变更新增金额超出县发展和改革局原立项审批概算的,按本规定概算调整程序审批;

(二)工程预算变更新增金额超出原合同总价10%以下,或虽然超过10%但不超过2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研讨通过后,形成会议纪录作为县财政或审计部门的结算依据,并提供相关认证(签证)手续。

工程预算变更新增金额超出原合同总价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组织财政、审计、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论证通过后,报分管该项目的县领导批准并形成会议纪录。

工程预算变更新增金额超出原合同总价5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该项目的县领导报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常务副组长)同意后召开县人民政府专题会研究形成会议纪要批准。

工程预算变更项目新增金额200万元以上的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审议通过。

工程新增部分20万元以上的需进行财政评审。

工程新增部分按法律规定走招投标程序或政府采购程序。

未经批准,严禁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用途。

第五十八条 变更未按规定审批增加投资额和20万元以上未经财政评审的,财政部门不予支付项目工程款,办理工程决(结)算时不予认可。

第五十九条现场签证。工程现场签证须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同时进行现场计量、现场签证、现场录入。如特殊紧急情况不能保留现场的,须及时做好和保存现场草签记录、影像等完整资料,7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相关程序和手续,事后补签不予认可。建设单位签证人员必须为正式在职在编人员。

20万元及以上的隐蔽工程,隐蔽前建设单位需向县政投办报备,并保存相关影像资料。

第六十条建设工程监理。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工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联合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后,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进行验收,验收结束后印发联合验收纪要。

第六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法定质量保期满后必须进行项目后评价,并将评估报告报县政投办审核。工程质量保证金根据项目后评价评估意见支付。对提前支付的工程质量保证金,由建设单位按要求予以追回,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六十二条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根据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十一章资金拨付与结算管理

第六十三条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制度,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资金拨付遵循按预算、按进度、按程序、按合同的原则处理。

第六十四条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应及时报县财政局备案,作为建设资金拨付的依据。

第六十五条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应填写《资金拨付报批表》,经工程监理和业主确认,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审核报县领导审批后予以拨付。资金拨付按《靖州县财政局关于规范财政资金审批程序的通知》执行。

第六十七条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财政部门可暂停拨款:

(一)未按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或违反招投标、政府采购等项目规定的;

(二)未按批复的建设规模施工建设的;

(三)未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相关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

(四)项目单位弄虚作假、自筹资金配套不落实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十八条项目实施过程中,资金拨付总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70%,项目竣工结算后拨付工程尾款(凭税票),建设单位需按合同造价3%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六十九条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将工程决(结)算相关资料报财政部门评审,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程决(结)算评审工作。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自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初审意见;投资额在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20个工作日内提交初审意见;投资额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25个工作日内提交初审意见;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30个工作日内提交初审意见(特大型建设项目,评审工作可适当延长)。

第七十条计部门应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概)算执行情况及工程决(结)算进行全面监督,依照法定程序出具审计报告。

第七十一条工程预(概)算未经财政评审,县财政不予拨付项目资金。工程决(结)算未经财政评审或审计部门审计,建设单位不得支付工程的尾款(30%部分)。

第七十二条拨付的项目资金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对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县财政部门直接从工程款中将所欠农民工工资划到县人社局专用账户予以支付,并将工程款尾款结算时间往后顺延一年,同时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将该单位或企业记入不良记录。

第七十三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应符合本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七十四条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如有结余,在不改变资金用途和性质的前提下,可结转下年度统筹安排使用。

第七十五条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报县财政部门评审或审计部门审计。审计部门对财政投资工程项目概(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监督。未按规定编制财务决算和办理工程结算审核手续的,县财政部门不得审批、拨付预留工程款。

第十二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县发改、财政、审计、监察委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七条项目审批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规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

(二)强令或者投意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八条项目主管部门未履行项目管理和监督责任,授意或同意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导致超概算的,依纪依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第七十九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纳入不良信用记录,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项目建设或暂停投资安排,或收回建设资金,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况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三年内暂停该单位项目审批或投资安排。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审批和政府投资的;

(二)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管理不善、故意漏项、报小建大等造成超概算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七)不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履行招投标程序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八十条代建方、工程咨询单位、设计单位、评估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因过错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参建单位追偿;县发展和改革局商请资质管理部门建立不良信用记录,作为相关部门资质评级、延续、降级、撤销的重要参考。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等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章

第八十二条县属国有企业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十三条国家对中央投资项目有专门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八十四条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按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其中,办公楼维修改造项目的审批工作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其概算调整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十五条本规定由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本办法自2019110日起施行。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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