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18-12-17 09:23 信息来源:县法制办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起草说明

(县发展和改革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5号)、《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县发展和改革局组织起草《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一是根据省委巡视组和审计组要求整改问题的需要制定该规定。近年来,我县在省市巡查及审计检查中发现在项目建设中存在一些问题:如项目未批先建、规避招投标、项目实施过程中超慨算、工程未竣工验收、招投标过程不规范等现象。

二是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项目管理需要制定该规定。过来,我县大多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在项目审批、招投标、概算管理、资金管理等方面有欠缺,我们结合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发改等相关部门的职责职能,对项目从谋划到实施至竣工结算进行了各个相关环节的规定,形成了一个系统性的文本,尤其是对项目审批、招投标、概算调整、施工管理等环节进行了可操作性的规定,明确了相关的资金数额、操作流程、资料提供需求。同时,规定了哪些不符合要求方面不予进行项目审批、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概算调整、资金拨付等约束性条件,注重从源头规范管理项目。

三是根据上级文件要求需要制定该规定。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规定要求,各县市必须制定相关文件规范政府投资性项目建设管理。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该规定共有十三章八十六条,由总则、项目谋划、项目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施工图审查、预算评审、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概算控制、概算调整、施工管理、资金拨付与结算管理、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附则等部分组成。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该《规定》的适用范围:本办法所指县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县安排政府性资金(含中央、省、市预算资金及投资补助、县级预算资金、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主权外债资金,以及以县级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为主体(占项目总投资50%及以上)投资建设,且建设责任主体为县本级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县属国有企业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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