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自治县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9-08 17:45 信息来源:县法制办
- 索引号:431200/2019-788956
- 文号:靖政办发〔2015〕17号
- 统一登记号:JZDR-2015-01005
- 公开方式:
- 公开范围:
- 信息有效期:2020-09-06
- 签署日期:2015-09-06
- 登记日期:2015-09-06
- 所属机构:
- 所属主题:财政
- 发文日期:2015-09-06
- 公开责任部门: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金融产业扶贫
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靖政办发〔2015〕17号
JZDR-2015-01005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县直机关有关单位,中央、省、市驻靖相关单位: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6日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金融产业扶贫风险
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融产业扶贫风险防控,规范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根据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联合下发的《湖南省金融产业扶贫试点工作实施细则》(湘扶办联〔2014〕8号)、《关于开展金融产业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湘信联发〔2014〕48号)、《关于明确第二批金融产业扶贫推进县及进一步做好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湘扶办联〔2015〕5号)文件精神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资金,是指由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和县财政安排,用于对全县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发展产业的贷款风险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全额存入靖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利率为同档次存款基准利率上浮10%。
第二章 补偿资金来源及补偿途径
第四条 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资金初始资金规模为300万元,其中省扶贫资金安排100万元、县扶贫资金安排100万元、县财政安排100万元。存款利息用于金融产业扶贫服务中心工作经费。
第五条 当年存量风险补偿资金低于300万元的,由县扶贫资金、县财政资金在下一年度补足至300万元以上。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分管扶贫工作副县长和中国人民银行靖州支行、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扶贫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成的监督委员会。
第七条 县金融产业扶贫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或小组成员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主要职责为: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核、批准日常管理机构提出的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制度;对产业风险补偿资金补偿业务进行指导、考核、审计与监督;
2.审议、批准风险补偿资金补偿计划;
3.审议、批准弥补代偿损失方案;
4.审议、核销坏账和变更风险补偿资金规模。
第八条 县金融产业扶贫服务中心为风险补偿资金日常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为:
1.执行监管会批准的年度补偿计划,组织实施监管会决议;
2.对监管会负责,于每年一季度报告上年度工作执行情况及本年度工作计划;
3.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日常管理,建立风险补偿资金台账;
4.提请监管会审议、核销坏账和审议、批准弥补代偿损失方案;
5.提请监管会审议调整风险补偿资金补偿规模;
6.监管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乡镇(管委会)扶贫工作站主要职责是对风险补偿资金、补偿事项进行核准,签署意见协同县联社上报县服务中心要求补偿。
第四章 风险补偿范围、方式、办理流程
第十条 建档立卡贫困农户贷款因下列原因发生的损失,由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资金进行补偿:
1.借款人死亡、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丧失收入来源或收入不足清偿贷款的;
2.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对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3.县小额信贷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其他需要进行补偿的。
第十一条 贫困农户损失类贷款由风险补偿金和县联社按75%和25%的比例分别承担;对风险补偿资金超过年度存量风险补偿资金额度的,超过部分由县财政、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另行安排资金解决。
第十二条 申请风险补偿资金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与贫困农户签订的借款合同;
2.借款借据及相关凭证;
3.《贷款催收通知书》以及乡镇(管委会)扶贫干部、村级“五老代表(老党员、老模范、老军人、老干部和老农民)”签署的审核证明。
以上材料须提交原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复印件按 A4 纸型制作。
第十三条 每年第四季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书面形式向县金融产业扶贫服务中心和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风险补偿报告,出具未还款贷款贫困农户名单,按户准备相关资料。县金融产业扶贫服务中心干部、乡镇(管委会)扶贫工作站、村级初评小组“五老”代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分别签署相关意见证明。
第十四条县金融产业扶贫服务中心、县小额信贷监督管理委员会在12月10日前完成补偿资金的审核、审批,确认代偿对象和金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12月25日前完成补偿资金的账务扣划处理。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违规发放的贷款,由县金融产业扶贫服务中心将申报材料退回,不予补偿。
第五章 监督与审计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县扶贫开发办公室按照“定向设立、安全运营、透明监督、促进脱贫”的原则加强对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资金政策真正落实到位。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或委托县审计局对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资金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工作业绩突出、成效显著、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损失及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金融产业扶贫风险
补偿资金审批总表
申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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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代偿金额(元) |
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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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代偿农户数(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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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代偿贷款数(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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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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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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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补偿情况说明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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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金融产业扶贫服务中心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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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小额贷款监督委员会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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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风险补偿资金附件材料: |
附件2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汇总表
单位:元
序号 |
借款人 |
身份证号码 |
借款金额 |
借款余额 |
借款日期 |
到期日期 |
欠息金额 |
申请风险补偿金额 |
贷款县联社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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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表由靖州县联社于每年11月底之前提交县金融产业扶贫服务中心和监督管理委员会
附件3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金融产业到户扶贫风险
补偿资金审批表
借款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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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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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号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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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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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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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风险 补偿金额 |
本息合计 万元 |
代偿 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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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老”代表入户调查意见 |
经调查核实,该户贷款无法偿还原因为 ,符合(不符合)申报条件。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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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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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管委会)扶贫 工作站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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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产业扶贫金融 服务中心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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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身份证复印件、借款合同、借据及相关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