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靖城执(渣土)罚决字〔2023〕1号
发布时间:2023-08-01 16:20 信息来源:靖州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靖城执(渣土)罚决字〔2023〕1号
当事人:陈XX 出生年月:2000年8月1日 性别:男
民族:苗族 政治面貌:群众 电话号码:1767045XXXX
住址: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渠阳镇XXX村X家XX组
你于2023年6月16日上午,驾驶运输车辆(湘N.ZXXXX)从艮山口XXXXX里面装片石到高速路口XXXX,车辆驶出装卸场所时未进行除泥、冲洗干净等措施,污染高速路口路面大约200米左右的行为,涉嫌驾驶运输车辆未进行除泥、冲洗干净等措施驶出装卸场所,本机关于2023年6月16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2023年6月16日涉嫌驾驶运输车辆(湘N.ZXXXX)车辆驶出装卸场所时未进行除泥、冲洗干净等措施,造成污染高速路口路面大约200米左右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陈XX驾驶运输车辆(湘N.ZXXXX)在高速路口路段运输片石进出装卸场所时未对运输车辆进行除泥、冲洗干净等措施,污染高速路口路面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证明当事人陈XX驾驶运输车辆(湘N.ZXXXX)在高速路口路段运输片石进出装卸场所时未对运输车辆进行除泥、冲洗干净等措施,污染高速路口路面的地点和规模。
证据三、《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2023年7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靖城执(渣土)罚听告字〔2023〕1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驾驶运输车辆湘N.ZXXXX未进行除泥、冲洗干净等措施驶出装卸场所案行为,违反了《怀化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怀化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怀化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XXXX.00)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靖州县支行(账号:43001513XXXXXXXXXXXX)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7月24日
联 系 人:周勇
联系电话:0745-8252910
邮政编码:418400
联系地址: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渠阳镇福星路2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