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靖州县校车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14 11:10 信息来源:靖州县应急管理局

靖安委〔2022〕21号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靖州县校车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县道安委各成员单位,有关企业:

根据县人民政府部署安排,经研究同意,现将《靖州县校车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2年12月9日


靖州县校车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以下简称《条例》)、《湖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以下简称《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校车,是指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专用国家标准校车。

本细则所称学校,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

本细则所称学生,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幼儿园幼儿。

第二章  校车准入管理

第三条  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根据市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为提高校车服务供给的集约化、专业化水平,符合有关规定的学校,可以配备校车。

按照“政府主导、公司经营为主、学校自备为辅、市场运作、财政补贴、部门监管”的原则,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购置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为学生提供上下学接送服务,解决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的农村地区学生乘车需求。

第四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含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下列材料:

(一)车辆所有人营业执照或者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四)校车驾驶人驾驶证;

(五)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在内的校车运行方案;

(六)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七)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凭证。

第五条  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材料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

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就校车车辆、校车驾驶人、校车行驶线路上的道路交通秩序是否符合安全监管要求等提出意见,并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县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就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所具备的校车运营条件是否符合校车运营安全监管要求、校车行驶线路上的公路及设施是否符合安全通行条件、校车停靠站点设置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等提出意见,并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县教育行政部门在汇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的回复意见后,主要负责对有关校车服务是否符合学生上下学乘车实际需求进行审查,并在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综合审查意见,报县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发给校车标牌,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  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县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意见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在申请人交验机动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专用校车还应当查验校车外观标识。

第七条  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核载人数、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发牌单位、有效期限等信息。校车标牌分前后两块,分别放置于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校车标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

第八条  校车驾驶人、停靠站点、行驶线路、开行时间或者车辆所有人发生变更的,按照规定重新申请校车标牌。

第九条  校车标牌灭失或者损毁的,配备校车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核发标牌的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申请时,应当提交本细则第四条第(一)(二)项材料。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补发或者换发。

第十条  专用校车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半年进行1次安全技术检验。学校及校车服务提供者在校车检验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换发校车标牌。

第十一条  已取得校车标牌的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配备校车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拆除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其注销校车资格并予以公告。原校车外观标识应当在30日内消除。

第十二条  驾驶校车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证明其符合《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驾驶人系外省籍的,由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

(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十三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十四条  对多次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多次被投诉举报的校车驾驶人,以及发生亡人交通事故且承担同等以上事故责任、或造成乘车学生较大及以上伤亡的校车驾驶人,配备校车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将其调离校车驾驶岗位。

第十五条  校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收回校车驾驶证,并通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

(一)本人申请注销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的;

(四)有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五)有犯罪记录或者1个记分周期记满12分的;

(六)有传染性疾病,有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第十六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担任随车照管人员: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二)无犯罪记录;

(三)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

(四)有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和必要的应急处置、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

第十七条  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

(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应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三)学生上下车时,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分别与学校、学生监护人做好交接登记;

(四)学生上车后,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五)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六)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七)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迅速将车内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的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第三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协调机制,明确由县道安委及其办公室履行县人民政府校车安全日常协调管理的工作职责。

(一)承担统筹协调全县校车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制订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县域内学生上下学乘车运力与服务供给方案,分别明确公共交通、定制公交、校车的运力规模与相应发展方式,以及相关部门发展相应运力的工作职责,满足学生上下学乘车合理需求,并提请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指导制定校车财政补贴标准;组织召开全县校车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督促乡镇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工作职责;组织教育、公安、交通、应急管理等部门开展全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隐患排查整治;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部门工作信息共享机制。

(二)负责校车使用许可审批、吊销校车使用许可;

(三)牵头负责校车监控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加强校车运行动态监管,安排专人进行监控值守,定期进行情况通报;将发现的校车交通违法行为及时推送县交管中心依法处理;

(四)会同交通运输、公安、教育等部门制定校车运营主体单位安全管理考核方案及评估细则;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网络举报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并及时依法处理;制定校车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力量有效处置校车安全事故,组织做好极端天气校车安全管理应急工作。

第十九条  县道安委有关成员单位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一)县交通运输部门

1.参照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对校车运营单位进行统一管理,加强对校车运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日常监管,参照有关规定对其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给予处罚;

2.联合相关部门及乡镇政府对拟开通的校车运行线路、停靠站点进行实地勘察;

3.完善农村道路特别是校车通行路段的安全标识、标线、防撞隔离墩等设施,加强交通安全防护;做好道路及交通设施的养护与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学生上下学提供方便;根据校车使用许可及相关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改善校车行驶线路上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开展道路隐患排查整治,消除道路安全隐患;

4.依法打击接送学生上下学的违法营运行为;

5.参与制订县域内学生上下学乘车运力与服务供给方案;

6.按照信息共享机制规定,定期向相关部门通报有关工作情况。

(二)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1.根据校车使用许可,负责校车车辆的登记、注销、查验、安全技术状态检验、校车标牌管理,并参照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车辆对校车车辆进行统一监管;

2.做好校车驾驶人校车驾驶资格许可、登记(签注)、审验、注销管理,以及校车驾驶人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管理,并定期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

3.加强对本辖区校车行驶路线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收缴并强制报废作为接送学生车辆使用的拼装车或符合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查处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校车超员、超速、不按审批线路行驶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置机动车不避让校车及其他危害校车安全的违法行为,保障校车优先通行;

4.建立本辖区校车服务提供者、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驾驶人信息管理台账;加强学校周边道路交通巡查和管理,开展以校园周边为重点的交通秩序整治;

5.督促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组织校车驾驶人和随车照管人员开展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应急救援知识教育培训,以及交通事故应急演练;配合并指导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6.参与制订县域内学生上下学乘车运力与服务供给方案;

7.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网络举报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并及时依法处理。

8.按照信息共享机制规定,定期向相关部门通报有关工作情况。

(三)县教育行政部门

1.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交通风险;参与制订县域内学生上下学乘车运力与服务供给方案;

2.指导督促学校对全体师生及学生家长(监护人)开展交通安全教育,让广大师生掌握道路交通安全常识和法律法规知识,定期组织师生开展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增强学生识险避险、自救自护、规范自身行为以防止造成他人危险的素养和能力,养成良好交通行为习惯;

3.在全面掌握学生上下学交通行为情况的基础上,做好校车服务与学校(学生)乘坐校车实际需求之间的供需对接监管工作,指导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制定科学合理的校车接送方案,切实满足农村地区学生的合理乘车需求;指导学校组织开展学生上下学交通行为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针对每一名学生的上下学交通安全风险隐患采取相应防控措施,并实行闭环管理,防范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风险;

4.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实施校车使用许可审查;

5.督促配备校车的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6.参与校车停靠线路、停靠站点的实地勘察,以及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7.按照信息共享机制规定,定期向相关部门通报有关工作情况。

(四)县市场监管部门:牵头负责校车安全国家标准执行情况的宏观管理;负责校车服务提供者和校车维修企业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依法规范和维护校车市场经营秩序,查处校车服务乱收费行为。

(五)县财政部门:负责校车财政补贴资金筹措和保障工作,并列入年度经费预算。

(六)县发改部门:规范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运行服务收费行为,并加强日常监管。

(七)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学生接送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县安委办负责将相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职责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年度考核。

(八)县平安办:负责将相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职责情况纳入平安建设(综治)年度考核。

(九)其他成员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一)成立校车安全管理机构,确定一名班子成员分管,落实责任主体;

(二)掌握本区域内上下学乘车的学生数量和接送学生上下学的车辆需求情况,并及时上报县道安办;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校车运营履行协调、管理、监督职责,帮助、指导属地学校落实相关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协调乡镇安全监管部门配合县公安交警、交通运输、教育等部门对接送学生上下学的违法营运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校车通行的乡镇公路站点设置、路况维护和村级道路站点设置等工作;排查处置通村公路交通安全隐患,协助完善学校附近的通村公路的交通安全标志、标牌等设施建设;

(六)负责村民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村民(学生家长<监护人>)教育、监督学生不乘坐违法运营车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一)配备校车的学校应落实校车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校车驾驶员、照管员的聘用管理及安全教育培训;加强校车的运营监管,将校车接入监控平台进行实时监控;与校车驾驶员、照管员及乘车学生家长(监护人)签订安全责任书。

(二)由校车运营单位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车属单位签订安全用车协议,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校车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治;

(三)对教师、学生及家长(监护人)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组织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每学期组织开展学生上下学交通方式调查,掌握每一名学生的上下学交通行为情况,以及学生乘车需求,科学安排学生搭乘校车;建立健全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监管体系,落实校车发车前查验制度,落实学生上下学教师护导责任,组织学生监护人、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三方签订接送合同,与自行接送子女上下学的家长(监护人)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提醒学生家长(监护人)全面落实监护责任,组织开展学生上下学交通行为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针对每一名学生的上下学交通安全风险隐患采取相应防控措施,并实行闭环管理,防范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风险;

(四)配备校车的学校构建“校领导+教师+保安+照管员+家长”的“五位一体”安全保障机制,组织学生有序上下车,杜绝学生拥挤踩踏、遗留车内等安全事故发生;

(五)配备校车的学校掌握校车、驾驶员、照管员信息和乘车学生名单,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台账,做好校车日常维护、定期检测,依法依规运行和管理,开展常态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每学期至少组织召开1次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会议;

(六)在学校门口醒目位置公示校车号牌号码、核载人数、行驶线路、停靠站点、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和联系电话、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并通过家长会、告家长信等方式告知学生家长(监护人);

(七)配备校车的学校制定相关事件应急预案,并不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确保发生校车安全事故、出现极端天气等突发事件时,能在最短时间内有效妥善处置。

第二十二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认真抓好公司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校车监控平台,安排专人对校车运行情况进行动态监管;

(二)每学期与县教育、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

(三)每学期与接受校车服务的学校共同确定校车行驶的线路和停靠站点,制定科学的运行方案,报县校车办审定后执行;

(四)配合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应急处理演练;

(五)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机制,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每月召开一次校车安全工作例会,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措施;每学期与校车驾驶员、照管员签订安全责任书,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对违法违规的驾驶员、照管员,视其情节采取约谈、通报、待遇处罚、辞退等处罚措施;

(六)定期对校车车辆进行检测与维护,按规定购买承运人责任险;对校车车牌号码、车辆技术状况、参保情况、驾驶员、照管员等信息资料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账,严把车辆和驾驶员准入关,做到一车一档、一人一档,并报县道安办备案;

(七)制定相关事件应急预案,并不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确保发生校车安全事故、出现极端天气等突发事件时,能在最短时间内有效妥善处置;

(八)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靖州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