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学前)学生资助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3-02-17 08:22 信息来源:靖州县教育局

一、资助基本

文件依据:《关于切实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教育人口数据核查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18〕14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控辍保学和精准资助工作确保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通知》(湘教通〔2019〕250号)和《关于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资助的通知》(湘教通〔2019〕268号)

1.凡教育部门执行的资助政策,须严格按照学籍属地原则进行资助,即学生的学籍。

2.省内跨县(市、区)就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统一按学籍地原则进行资助,户籍地不得对其进行重复资助。户籍地不再兜底资助出省就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将学生名单告知学籍地,并提醒其落实。若当地仍对此类学生进行兜底资助,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纳入地方政府资助。因未及时办理学籍异动而导致学生未按时得到资助的,由学生实际就读学校补发资助,并协商学籍所在学校及时做好学籍异动管理。

二、资助项目、范围、对象及标准

(一)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金)

文件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控辍保学和精准资助工作确保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通 知》(湘教通〔2019〕250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通知》(湘财教〔2012〕75号)

1.资助范围:全省公办幼儿园和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含非普惠性幼儿园的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不包括托儿所、亲子园等早期教育机构。

2.资助对象:家庭经济困难的在园幼儿,优先考虑城乡低保家庭幼儿、孤残幼儿、烈士子女、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幼儿、少数民族特困家庭幼儿和家庭遭受重大灾害或变故的幼儿。享受入园补助政策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全省平均按在园幼儿总数的10%确定,其中原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国扶县、省扶县和少数民族县(含民族自治县和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按15%确定,其他地区按7.5%确定。各地在确定补助对象时要重点向农村幼儿园倾斜。

3.资助标准:平均补助标准为1000元/年·人。非普惠性幼儿园的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统一按照国家基础标准同等资助,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

(二)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文件依据:《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教〔2021〕72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21〕2号)、《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厅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湘教发〔2021〕50号)、《湖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实现巩固拓展教育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湘教发〔2021〕56号)、《2021年教育推动乡村振兴考核指标设定》和《关于告知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贫困面和非寄宿生贫困面核定比例的通知》(湘教通〔2019〕303号)

1.资助对象:分为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非寄宿生。包括原建档立卡学生、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及城镇低保和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和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等特殊困难学生。其中,原建档立卡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五类学生必须纳入资助范围。

2.资助标准

(1)寄宿生: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为小学1000元/年·人,初中1250元/年·人;平均补助比例为24%,其中省内一类地区为16%;二类地区为20%;三类地区为30%。

(2)非寄宿生:按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50%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即小学500元/年·人,初中625元/年·人;平均补助比例为11%,其中省内一类地区为5.5%;二类地区为7.5%;三类地区为17%。

(三)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和国家助学金)

文件依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教〔2021〕7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湘教通〔2017〕46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5〕655号)

1.资助对象

(1)免学杂费。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

(2)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原建档立卡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困难群体要重点予以保障,根据实际情况将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及时纳入资助保障范围。

2.资助标准

(1)免学杂费:资助标准为省示范性高中2000元/年·人;非省示范性高中1600元/年·人;

(2)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2000元/年·人,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其中,对原建档立卡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按最高档次标准资助。城镇低保、城镇特困救助供养、孤儿、烈士子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及残疾人子女等其他特殊困难群体可结合实际给予较高档次标准资助。

三、资助资金发放

文件依据:《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教〔2021〕7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监管的通知》(湘教通〔2021〕213号)

1.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资金原则上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不能通过“一卡通”发放的外地学生城市户口学生,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通过其他形式发放。

2.高中教育阶段学生国家助学金通过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发放。在条件成熟的地区试点推进社会保障卡发放。

四、其他

(一)关于国家资助资金的界定

文件依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15号)

国家资助资金是指落实学前幼儿入园补助、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补助以及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等国家资助项目,中央、省、市、县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比例相应配套所需承担资金。各级政府自行设立的资助项目或提高国家资助标准的超标准部分属于地方政府资助资金。

(二)关于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范围

文件依据:《湖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建立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的实施意见》(湘扶发〔2020〕6号)

重点监测以下对象:

1.原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脱贫不稳定户。

2.已纳入帮扶信息系统的边缘户。

3.突发严重困难户。包括建档立卡之外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低保户、大病重病户、重度残疾户等特殊对象户,以及因各种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引发刚性支出明显超过上年度收入和收入大幅度缩减的户。

(三)关于重点保障人群

文件依据:《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教〔2021〕72号)、《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19〕30号)和《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对象的认定及学杂费减免工作暂行的办法>的通知》(教财厅〔2016〕4号)

1.学前幼儿入园补助、义务教育生活补助和普高国家助学金: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要向特殊困难群体倾斜,对原建档立卡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等特殊困难群体要重点予以保障。具备以上情形之一者,认定为特别困难等级,均应优先纳入资助范围。并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的学生予以关注,根据学生资助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及时纳入资助保障范围。

2.其中,义务教育阶段原建档立卡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必须纳入资助范围。在此基础上,在资助比例范围以内、资助资金足额的情况下,再考虑其他一般困难家庭的学生。若事实残疾,且家庭经济困难,但未办理残疾人证,也应根据其实际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困难等级认定后纳入资助范围。

2.普高免学杂费:若学生事实残疾,且家庭经济确实困难,但暂未持有残疾人证,应先办理残疾人证,再按规定享受国家免学杂费;若当地政府同意对城乡孤儿、城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城市特困供养家庭学生、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学生免学杂费,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

(四)关于“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和“城镇低保家庭学生”资助政策

文件依据:《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教〔2021〕72号)、《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19〕30号)

1.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应该认定为特别困难等级,并优先给予资助。

2.城镇低保家庭学生:原则上,除因家庭经济条件好转等原因自愿放弃并签署书面承诺的学生外,中央通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下发名单内学生都应纳入资助范围。

(五)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补助和非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使用

文件依据:《关于告知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贫困面和非寄宿生贫困面核定比例的通知》(湘教通〔2019〕303号)

根据文件要求,从2019年秋季学期开始,各地按照新核定的贫困面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政策,实际贫困面高于核定比例的,不足资金由地方财政自行承担。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补助和非寄宿生生活补助金不能随意统筹调剂。

(六)关于国家资助政策义务教育阶段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

文件依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5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控辍保学和精准资助工作确保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通知》(湘教通〔2019〕250号)

目前国家资助政策确定对义务教育阶段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按寄宿生国家基础标准的一半执行。具备财力的地方可适当上调补助标准,高于国家资助标准部分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

(七)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免费发放教科书、教辅资料政策

文件依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21〕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控辍保学和精准资助工作确保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通知》(湘教通〔2019〕250号)

1.免费教科书:免费为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免费提供地方课程教科书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另外,在限额范围内为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辅材料和市、县(区)规定课程教科书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承担。

2.免费教辅资料:省级层面对义务教育阶段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发放教辅资料等补充性资助政策,不再统一作硬性要求,由各地依据自身财力确定。

(八)关于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政策

文件依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监管的通知》(湘教通〔2021〕213号)

普通高中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相应资助。对新进入普通高中就读的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做好重新认定工作,符合条件的方可享受免学杂费政策,其中,对于存在返贫或致贫风险的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将其认定为可以享受免学杂费政策;对符合条件、不需要重新认定的受助学生,在入校时直接落实免学杂费政策,严禁“先收后退”。

(九)关于普通高中免费教科书标准

文件依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8年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教科书资金的通知》(湘财预〔2018〕39号)

从2018年起,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教科书政策由民族地区扩大到所有地区,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各地根据享受免费教科书政策的学生人数(包括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目前为320元/期·人)测算安排资金,学校不得向已认定的免费发放对象收取教科书费用。

(十)关于新增低保、特困供养、残疾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政策文件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控辍保学和精准资助工作确保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通知》(湘教通〔2019〕250号)、《关于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资助的通知》(湘教通〔2019〕268号)

对于本学期信息比对核查完成之后,相关部门新认定的低保、特困供养、残疾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资助资金发放时间上可以酌情放宽。新增认定的学生,从认定当时的学期开始享受资助;寒暑假期间新增认定的学生,从假期之后的第一个学期开始享受资助,不向前倒推落实政策。

(十一)关于中小学课后服务收费减免政策

文件依据:《湖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21〕52号)

各地可采取财政补贴、学校支持、适当收费、社会资助等方 式筹措课后服务工作经费,要结合自身财力,加大对乡镇(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财政补助力度,减轻农村地区学生和家长的经济负担。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减免政策,具体由各地教育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有条件的地区可加大资金投入,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协助管理,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减免政策,减免对象由各地教育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时将资助学生信息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