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发布时间:2023-12-29 12:01 信息来源:靖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省、市、县各级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确保我县房地产市场的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实行涉企柔性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建筑领域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以及靖办〔 2019 〕36号、52号文件的要求,本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特制定本清单。

单  位:靖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  间:2023年12月29日

违法行为

免罚条件

法定依据

1

建设单位在进行消防验收后,且验收合格,未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

1、属于首次违法的行为;

2、且建设单位在接到行政机关的责令备案的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向行政机关递交全部备案材料;

3、危害后果轻微;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1、违反的法律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订版)第十三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2、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订版)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3、免罚依据:建设单位符合免罚条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实行3次告知警示制度,及时整改的予以免罚,仍不整改的依法依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