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靖府行复〔2023〕25号

发布时间:2023-11-20 15:13 信息来源:靖州县司法局

申请人:封某A,男;封某B,男;封某C,男。

地址: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渠阳镇城郊村。

委托代理人:封某A,男。

被申请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地址: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渠阳镇福星路234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9月5日作出的《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靖城执(违)罚决字〔2023〕7号),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靖城执(违)罚决字〔2023〕7号)。

申请人称:一是从2010年起,县人民政府多次征收申请人承包的耕地。申请人都是选择了留地安置。二是从2016年起,申请人要求解决安置问题,但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不仅不予安置,还要求申请人购买安置地。三是失地村民长期得不到安置,失去生活保障,导致无法生存。四是申请人在建房前多次向有关领导及责任部门进行申请及问题陈述。因责任单位行政不作为导致了手续不齐全。五是因如今物价上涨,导致建房户损失上百万元,责任部门应当赔偿相关损失。

被申请人称:一是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2023年6月26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检查发现靖州县渠阳镇城郊村接官亭组的申请人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当即进行调查。经查,申请人于2021年12月在靖州县渠阳镇城郊村接官亭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有调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现场勘验图、《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规划区违法建筑规划技术论证书》、湖南志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等证据予以证明。二是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首先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24日对申请人下达《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靖城执(违)罚先告字(2023)7号),2023年9月5日对申请人下达《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靖城执(违)罚决字〔2023〕7号)。其次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乡规划服务中心出具的《规划区违法建筑规划技术论证书》中,论证意见认定该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该建筑物所占用地在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县城总体规划(2009-2030)中的规划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申请人建设的房屋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建筑,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与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六条与第四十七条,责令申请人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综上,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府查明:

一、2023年6月26日,被申请人检查发现申请人在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郊村接官亭组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于当日下达《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靖城执停字2023第7号);

二、2023年7月11日,申请人封某B、封某C委托其兄长封某A处理案涉房屋一切相关事宜,申请人封某A(同时作为申请人封某B、封某C的委托代理人)接受询问调查,在调查中表明案涉房屋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3年7月13日,被申请人对案涉房屋进行现场勘验,勘验结果为“(测量方式:仪器测量):该建筑物二层,砖混结构,占地面积为309.75平方米,建筑面积为634.73平方米。被勘验人封某A(封某B、封某C的委托代理人)在现场,现场绘制了勘验图并进行了现场拍照。上述笔录内容,记录属实”。申请人封某A在勘验笔录与现场照片上签字。

三、经查,2010年11月5日申请人所在的飞山管委会城郊村接官亭组与原靖州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书》。同日,《靖州汽贸城建设项目土地征收补偿表》附的“留地安置情况”中记录“所留地由被安置对象按600元/㎡购买,办理出让手续。”

四、2023年7月11日,湖南志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房地产评估报告》。确定申请人建设的涉案建筑物主体在价值时点的市场价值为:¥325616元(大写:人民币叁拾贰万伍仟陆佰壹拾陆元整),市场单价:513元/㎡。

五、2023年7月17日,被申请人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发《关于请求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协助调查相关证据的函》(靖城执(违)函〔2023〕7号)。2023年7月21日,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乡规划服务中心出具《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规划区违法建筑规划技术论证书》(编号:规论字【2023021】号)。论证如下:1.该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违法建设,违法总建筑面积以实际测量数据为准。2.该建筑物所占用地在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县城总体规划(2009-2030)中的规划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用地性质符合总体规划要求。3.该建筑物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之一,建议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4.根据靖州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第四次)专题会议审议,拆除现有阳台或降低层数。

六、2023年8月2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封某A(同时作为申请人封某B、封某C的委托代理人)进行证据展示,申请人封某A对相关证据无意见。2023年8月2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下达《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靖城执(违)罚先告字〔2023〕7号)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靖城执(违)罚听告字〔2023〕7号)。告知申请人应在限期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申请人在限期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

七、2023年9月5日,被申请人下达《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靖城执(违)罚决字〔2023〕7号),对申请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按规划要求限期改正;2、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贰佰捌拾元捌角整(¥16280.80)。

上述事实,有《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调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现场勘验图、《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规划区违法建筑规划技术论证书》、湖南志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被申请人下达的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本府予以确认。

本府认为:

    一、《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被申请人作为城市管理部门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行政处罚,主体适格。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本案中,申请人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在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渠阳镇城郊村接官亭组擅自进行建设,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乡规划服务中心出具《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规划区违法建筑规划技术论证书》(编号:规论字【2023021】号),认定案涉建筑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之一。被申请人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公司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评估后,作出限期整改并罚款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16280.80元)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依据。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使用依据正确。

四、被申请人履行了立案,调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现场勘验,证据展示,告知陈述、申辩、听证权利,集体讨论,相关文书送达等程序,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办案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靖城执(违)罚决字〔2023〕7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