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靖州县湘元木材加工厂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02-05 15:10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靖州分局

   

靖州县湘元木材加工厂:

你公司呈报的《靖州县湘元木材加工厂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项目位于湖南省怀化市靖州县渠阳镇江东团结村,2015年,靖州县湘元木材加工厂投资60万元建立一条年生产4000立方米木材翻新生产线,于2016年10月25日补办了环评登记表,2016年该公司新增了拼板车间。2021年1月,新增一条生物质颗粒生产线。本次扩建在木材翻新生产线基础上增加拼板工序,扩建后生产规模为年产人工板材1万立方米,并增加一条年产3000t生物质颗粒生产线。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占比8.2%。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严格按照所列规模、地点、内容实施,全面落实相关污染防治、风险防范措施和本批复要求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可行,我局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

二、你单位要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严格执行有关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标准,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切实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项目运营过程中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原有项目及扩建新增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灌溉,不外排。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生物质锅炉燃烧废气经静电除尘器处理后通过排气筒(DA001)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燃煤标准要求;抛光废气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排气筒(DA002)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拼版废气经集气罩+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排气筒(DA003)排放,其中VOCs排放满足《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3/1355-2017)表1限值要求,甲醛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生物质颗粒生产线烘干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排气筒(DA004)排放,其中颗粒物、SO2、NOX排放满足《湖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湘环发〔2020〕6号)相关要求。

3、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通过采取合理布局、利用墙体阻隔、选用低噪声设备、厂房隔声、对设备采取减震处理等措施,使厂界南侧、西侧、北侧昼夜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东侧达到其中4类标准限值。

4、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本次扩建项目增加的固废主要废弃的铁钉、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切割废料、生活垃圾、废胶水以及废胶水桶、废活性炭等。废弃的铁钉经统一收集后外售给废品回收公司。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统一收集后,用于生物质颗粒的生产。切割废料统一收集后,用于生物质颗粒的生产以及燃料。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理。废胶水以及废胶水桶、废润滑油以及废润滑油桶、废活性炭统一收集于危废暂存间后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5、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强化应急管理。按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管理和日常维护,严防突发环境事件发生。

四、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营运。

五、该项目应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严禁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各类违法行为。

六、《报告表》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采用的防治污染及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本批复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怀化市生态环境局靖州分局执法部门对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实施环境监督管理。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