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六稳”、“六保”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20 14:33 信息来源:靖州县民政局

靖民〔2020〕17号


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民政办:

    现将《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六稳”、“六保”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 

                                  2020年 6月4日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六稳”、“六保”工作实施方案

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是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托底性”制度安排。为全面履行民政部门在脱贫攻坚中的职责使命,坚决完成脱贫攻坚战各项任务,全力保障基本民生,结合我县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履行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治责任,聚焦保障基本、聚焦守住底线、聚焦特殊困难群体,扎实做到“不漏一户、不落一人”,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兜底保障网,努力克服疫情影响,保障基本民生,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决胜全面小康贡献民政力量。

二、工作措施

(一)稳步提升救助标准和人均救助水平。

    1、农村低保由3960元/年提升至4200元/年。农村低保一类对象350元/人/月(4200元/人/年),农村低保二类对象260元/人/月,农村低保三类对象240元/人/月,农村低保四类对象200元/人/月。

    2、农村特困由5716元/年提升至6000元/年。农村特困供养500元/人/月(6000元/人/年)

    3、城市低保由4680元/年提升至4800元/年。一类对象400元/人/月(4800元/人/年),二类对象330元/人/月,三类对象290元/人/月。

    4、残疾人两项补贴:重度护理补贴由60元/人/月提升至65元/人/月,困难生活补贴由60元/人/月提升至65元/人/月。

(二)抓住重点,强化动态管理。

重点关注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监测人口、城乡低收入困难对象、突发临时困难对象等重点对象的基本生活;重点关注农村贫困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重点特殊群众“脱保”“漏保”问题。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要全面摸清底数,不断完善相关信息资料,按致贫原因分类建立台账和数据库,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全面落实“应保尽保”、“应兜尽兜”。

(三)精准把握,做到应兜尽兜。

严格落实湘民发〔2018〕38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低保渐退机制,兜底保障家庭待其家庭收入稳定超过低保标准后再退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有效推进精准救助,通过与县纪委“互联网+监督”数据比对、省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核对,做到新申请家庭和已享受家庭核对率100%。

开展低保清理“回头看”,坚决纠正政策把握过紧、不担当不作为以及过度清理等问题。开展“拉网式”筛查“单人保”政策落实情况,切实纠正应整户纳入而实施“单人保”的现象。财政供养人员、村干部、低保经办人员亲属纳入低保严格实行红表备案、单独审核审批及公示制度,坚决杜绝优亲厚友违规违纪保的情况。

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通过适当提高救助标准,有效解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对已按最高金额实施临时救助后,生活仍存在困难的对象,按程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持续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对因家庭成员被隔离收治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由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或县民政局实施临时救助。

(四)查漏补缺,坚持问题导向。

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认定和自理能力评估,着力改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落实定期探访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乐善社工组织聘请专业医疗卫生机构,严格对照评估标准,全面开展一次特困人员能力评估。厘清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特困人员底数,并根据特困人员身体状况变化及时做好动态评估,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档案。县民政局将对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的履行情况不定期开展核查抽查。

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应依据《湖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办法》(湘民发〔2019〕31号)文件(附件1)和县低收入家庭认定指导中心反馈的信息核查比对结果结合入户调查情况、民主评议结果,对新申请家庭和原享受家庭能否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民政局审批。

   县民政局对城乡低保对象将按新增对象100%、已享受对象不低于30%的比例对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进行抽查。

  (五)多措并举,关爱困难群体。严格落实临时性价格补贴机制。进一步提高“两项补贴”标准。完善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关爱服务体系,落实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保障政策。建立基础台账数据库,落实定期探访制度,细化关爱帮扶措施。增强特困供养机构兜底功能,稳步提高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引导社会组织、慈善、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等方式,妥善解决特殊困难群体个案性困难。

   (六)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后扶工作。确保《关于加强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后续帮扶工作的二十条措施》认真落实,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对集中安置点的困难群众生活要给予重点关注,定期走访了解情况,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给予临时救助或纳入低保,并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台账。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六稳”、“六保”的重要论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不断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

(二)强化组织保障。县民政局成立“六稳”、“六保”工作领导小组,县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罗智敏同志任组长,副局长韩亮、郑美娟同志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城乡社会救助服务中心主任张浩同志任办公室主任,成员为城乡社会救助服务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和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民政助理及社工站工作人员。

(三)严格责任追究。在社会救助管理和审批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由纪检、监察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1、接待社会救助申请人、群众来访时,不按规定工作程序办理的;接待来访时,政策解释不准确、搪塞推诿、态度生硬、服务意识差,给社会救助工作造成负面影响,发生越级上访事件的。

2、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拒不受理或拒不签署同意享受救助待遇意见的;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擅自签署同意享受救助待遇意见的。

3、对不符合减发、增发、停发救助金条件的家庭擅自签署同意减发、增发、停发救助金意见的;对符合减发、增发、停发救助金条件的家庭不签署同意减发、增发、停发救助金意见的。

4、滥用职权、擅自改变社会救助待遇享受范围和标准的。

5、为救助申请人的就业、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实际生活水平、劳动能力、健康状况、伤残等级等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

6、向救助申请人索要财物,收受申请人钱物,刁难申请人的。

7、向救助对象收取手续费、工本费等费用的。

8、在开展救助工作过程中,上访率大、工作质量低、群众综合评价不好的。

9、玩忽职守、擅自改变救助金用途的。

10、弄虚作假,利用工作便利骗取救助金的。

11、徇私舞弊,贪污、挤占、挪用救助金的。

12、救助资金应实行社会化发放而未执行的;救助资金没有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影响资金发放的。

13、在救助资金管理中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