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5-05-08 16:19 信息来源:县法制办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解读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4号)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的文件精神,特制定《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全省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为了规范我县城乡居保制度,使制度执行有章可循,有制可依。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4号)。

(三)《中共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委办公室、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靖办发〔2011〕18号)。

三、制定《办法》拟解决的问题

将我县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11章47条,对我县城乡居保的性质、适用人群予以明确,对执行的原则、标准、保障措施等予以规范。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办法》适用的人群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靖州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办法》遵循的原则

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养老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三)《办法》执行的标准

1、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按规定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14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不同缴费档次,多缴多得。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全省依据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

2、政府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

(1)参保人选择年缴纳100元、200元档次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

(2)参保人选择年缴纳300元、400元档次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40元;

(3)参保人选择年缴纳500元及以上档次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

3、特殊人群政府代缴标准。

(1)对城乡“五保户”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依靠(三无人员)的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员(残Ⅰ、Ⅱ级),县人民政府按最低缴费档次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具体对象由县民政局、县残联等相关部门核实确定。

(2)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夫妇和两女结扎家庭夫妇按《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实施办法》(靖办发〔2011〕18号)的规定执行,具体对象由县人口和计生等相关部门核实确定。

以上(1)(2)类缴费群体可在政府代缴的基础上自愿增加个人缴费,并享受对应缴费档次的政府缴费补贴。

4、政府缴费补贴的时间要求。按照本办法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当年度按选定的档次按时足额缴纳应缴养老保险费后,可以享受当年度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

5、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在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鼓励参保居民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参保人缴费累计超过15年的(不含补缴年限),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1元,所需资金由县人民政府负担。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3)丧葬补助金。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央、省、市的有关文件精神,适时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6、个人账户继承。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7、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1)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从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2)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4号)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该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3)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或隔年补缴的,中断期间及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8、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1)参保人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在省内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个人账户资金,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由省在年内统一进行结算。

(2)参保人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跨省转移的,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3)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四)《办法》的保障措施

1、监督制度。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县财政部门在确定的金融机构设立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分账管理。县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人社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2、责任追究制度。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基金流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回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如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伪造有关证件或采用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的行为,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多领、冒领的养老保险待遇,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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