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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靖州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21 16:09 信息来源:靖州县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决策部署,有效保护渔业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农长渔发〔2020〕1号)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我局起草了《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靖州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按照民主和科学的原则,广泛凝聚社会智慧和力量参与渔业资源管理与天然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现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可于2020年11月12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1、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190760569@qq.com或者致电0745—8221397。

2、将意见和建议邮寄至:靖州县渠阳镇渠阳中路221号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邮编418400),并在信封上注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靖州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附件:《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靖州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靖州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10月21日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和规范靖州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

(送审稿)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决策部署,有效保护渔业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农长渔发〔2020 〕1号)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加强和规范天然水域垂钓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法划定县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域,江东二桥至水酿塘电站大坝水域、甘棠镇平原村三组老码头至贯堡渡电站水域为禁钓区,禁止任何垂钓行为。

二、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为禁渔期,禁止天然水域任何捕捞行为(包括休闲垂钓)。

三、禁钓区以外,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境内所有天然水域为限钓区,垂钓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垂钓者应一人一杆一钩单钩休闲垂钓,禁止采取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方式进行垂钓。

2、禁止使用各类探渔设备和视频装置垂钓。

3、禁止使用连体钩、炸弹钩等非法钓具垂钓。

4、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垂钓。

5、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进行垂钓。

6、禁止垂钓鳙鱼、鲢鱼、埋头鲤等滤食性鱼类以及国家水生野生保护鱼类。其他水生动物垂钓捕捞标准为青鱼、草鱼500克以上,湘华鲮、白甲鱼、鳜鱼、乌鳢250克以上,鳊鱼鲤鱼200克以上,龟、鳖、甲鱼250克以上,河蟹、黄鳝、鲫鱼75克以上,黄颡鱼50克以上,误捕误钓禁钓品种及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鱼苗种,必须及时放回原水体。克氏原螯虾、巴西彩龟、台湾泥鳅等外来入侵物种除外。

7、严禁休闲垂钓鱼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8、垂钓者应注意自身安全,服从配合县直有关单位和垂钓水域所在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及时收集处理垂钓废弃物,避免污染环境。

三、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县农业农村渔政执法等职能部门依法采取没收渔具、渔获物和罚款等方式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凡在执法过程中妨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及时举报违法违规行为。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举报电话:0745--8221397 靖州县农业农村局

110           靖州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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