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2024-05-12 16:14 信息来源:靖州县政务服务中心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获取本县政府信息的同时,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规范本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在公开政府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拟公开政府信息是否涉密进行的审核把关。
第三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要求,坚持分级分类审核、先审后发,明确审核主体、审核流程,必要时会同宣传、网信、公安等有关部门联审,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在不同信息平台上发布的内容应保持一致性和准确性。建立政府信息发布沟通机制,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单位的,主发布单位要提前与涉及的单位做好沟通协调,确保发布的信息全面客观真实。落实政府信息发布安全管理责任制,做到“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确保信息准确可靠、安全保密。
第四条 保密审查坚持结合实际,依法审查,既保守国家秘密又有利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范围。
第六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保密审查:
(一)重大决策事项;
(二)制订的规范性文件;
(三)财务、机构人员、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情况;
(五)涉及行政管理改革的措施和方案;
(六)人事任免、机构调整信息。
第七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保密审查:
(一)是否属于密级(秘密、机密、绝密)文件内容,保密期限是否期满;
(二)是否属于本县尚未决定的事项;
(三)信息公开后是否会严重干扰政府和单位正常工作秩序;
(四)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造成社会和经济秩序混乱;
(五)是否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六)是否存在不宜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对拟公开的一般性政府信息,由信息发布单位进行保密初审(即部门主任一审,分管领导二审,单位保密专干三审,主要领导终审)无异议后再交由政务服务中心予以审核发布公开;对拟公开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公开后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政府信息,单位初审后,还需征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领导的意见。
第九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与该信息的其他审核工作同步进行,保密审查时间不影响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
第十条 对泄密或因保密审查不当造成不良后果和重大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