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县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26 09:49 信息来源:靖州县司法局

  • 索引号:431200/2024-018319
  • 文号:靖政办发〔2024〕7号
  • 统一登记号:JZDR-2024-0100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9-05-23
  • 签署日期:2024-05-23
  • 登记日期:2024-05-23
  • 所属机构: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所属主题:规范性文件
  • 发文日期:2024-05-23
  • 公开责任部门: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JZDR-2024-01001

靖政办发〔2024〕7号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靖州县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靖州县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3日

靖州县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管理,推进建筑施工现代化,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提高施工效率,实现资源综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怀化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预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用于各种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 鼓励企业在预拌砂浆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等无毒无害的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本县预拌砂浆的发展、推广应用和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靖州分局做好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监督检查工作 。

第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助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预拌砂浆使用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适时发布预拌砂浆预算定额。

第八条 市生态环境局靖州分局负责预拌砂浆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和营运期间的环境监管工作。

第九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注册登记;并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做好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拌砂浆的相关监管工作。

第三章 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当符合《怀化市预拌砂浆行业发展规划》。县发展和改革局在核准此类项目时,应事先征求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的意见。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向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备案,并符合《怀化市预拌砂浆行业发展规划》的布局要求。

第四章 生产、销售和运输

第十二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正式投产前,应取得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颁发的试验室合格证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须严格按照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相关要求进行生产和管理,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

第十四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须全部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不得使用袋装水泥,如确实需要使用袋装水泥,按照《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同时配置必要的储存和运输设施,干拌砂浆产品的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以上。

第十五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依法向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报送预拌砂浆生产量、销售量等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六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遵守环境保护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噪音、粉尘、废水等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七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创建绿色制造体系,组织开展绿色生产,积极取得绿色建材评价认证。

第十八条 预拌砂浆运输应当按照环境保护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必须使用专用密闭车辆运输,保持车辆清洁,防止沿途撒落和渗漏。预拌砂浆运输车辆应当遵守城区货车限行的规定,确需在限制、禁止的时间、路段通行的,应当到县公安交警部门办理通行手续。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加强对其运输车辆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装载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处理时间需要1小时以上的,应当先予记录放行,待卸载后再行处理。

第五章 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靖州县以县城为中心,绕城线为界,南至二凉亭新苑,北至包茂高速出入口,东至江东文峰塔景区,西至飞山寨大门内的工程应当使用预拌砂浆(不含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工程),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第二十条 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应当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对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情况的巡查。工程监理单位要加强监理,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到位。

第二十一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应将建设工程所需的预拌砂浆纳入工程预算。依法应当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使用预拌砂浆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第二十二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工程项目要求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通过审查。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使用取得资质的预拌砂浆企业生产的产品。

对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将其使用预拌砂浆的情况列入工程竣工验收范围,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单位进行公示,且该工程不得参加国家、省和市有关工程评奖活动。

第二十四条 预拌砂浆进入施工现场应当进行交货检验。交货检验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和生产企业共同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和计量进行有效监督,进一步强化对质量检测和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检定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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