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12 15:07 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 索引号:431200/2019-788878
  • 文号:靖烟(2019)10号
  • 统一登记号:JZDR—2019—3100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2-10-27
  • 签署日期:2019-11-07
  • 登记日期:2019-11-07
  • 所属机构:靖州县烟草专卖局
  • 所属主题:其他
  • 发文日期:2019-11-07
  • 公开责任部门:靖州县烟草专卖局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文件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

靖烟(2019)10号

JZDR—2019—31001

各股室:

现将《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1月7日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管理,建立竞争有序的烟草制品零售市场体系,合理配置烟草制品零售市场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主要指卷烟、雪茄烟;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本辖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零售点,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同时,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管理。


第二章 零售点设置条件

第四条 除特殊区域根据管理需要采取间距控制或总量控制的模式外,其余区域一律取消间距或总量限制,切实降低准入门槛。

第五条 特殊区域指辖区内规模较大、容易形成卷烟批发的集贸市场、货物集散中心、物流园区等区域,如靖宝市场、国际商贸城和玉麟庵、飞山农贸市场,严格实行总量控制,零售点布局已满足消费需求的,采取“退一进一”原则,避免出现因零售点设置不合理形成卷烟集中交易市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公众聚集场所;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如生产、销售、存储、运输化工化学类、农药化肥类、烟花鞭炮类、燃油燃气类、金属材料类、机械修理类、建材装饰类、服装鞋帽类等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物品,及容易腐蚀挥发或产生粉尘造成烟草制品污染并对人体或环境造成潜在危害和伤害的场所;

 (二)中、小学校内及中、小学校周围50米内,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中、小学校周围50米是指自中学、小学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50米的区域,该距离应当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

   (三)未成年或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或者个体工商户,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范围且经营业态为娱乐服务类的宾馆、酒店等企业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除外;

   (五)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六)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七)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八)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九)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十)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十一)利用自动售货机(柜)销售或者以游戏、博彩等自动设备经营的;

(十二)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的;

(十三)违章建筑或申请经营的地点区域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文件为依据);

(十四)政府、行业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类商品的区域,如: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七条 持有县级以上有效证件的残疾人、军烈属、下岗职工、低保户和孤寡老人等生活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经营能力,自行经营实体门店,守法经营的,在申请设置新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时可以适当予以照顾。以上社会弱势群体的申请人,每户限办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超出一个的申请,与其他申请人同等对待。

第八条 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不得与住所混同,申请人在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实地核查时,对作为固定经营场所的部分应当场签字确认,作为后续依法管理和行政执法检查的依据。申请人拒绝签字确认的,按本规定第六条第(十)项规定处理。

申请人堆放货物的储藏室、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的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根据县域社会经济发展情势的变化,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可适时调整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受理的申请,合理布局执行本规定;本规定生效之日前受理的申请,执行原《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靖烟〔2014〕16号)文件规定。本规定生效前已设置且正常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卷烟零售点不受本规定调整,但在其证件延续时依照新生效的合理布局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原靖烟〔2014〕16号文件同时废止。  

抄报:怀化市烟草专卖局

靖州县烟草专卖局(分公司)办公室  2019年11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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