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县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税收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2-14 08:51 信息来源:县法制办
- 索引号:431200/2019-788932
- 文号:靖政发〔2017〕3号
- 统一登记号:JZDR-2017-00002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0-02-14
- 签署日期:2017-02-04
- 登记日期:
- 所属机构: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所属主题:税务
- 发文日期:2017-02-04
- 公开责任部门: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税收保障工作
实施办法》的通知
靖政发〔2017〕3号
JZDR-2017-0000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相关单位: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税收保障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7年2月4日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税收保障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税收收入,推进征管转型,建立健全税收保障机制,实现税收与经济协调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办发〔2015〕56号 )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税收保障,是指税务机关以及有关部门根据税收征管的特点和要求,为保障税收及时、足额入库所采取的监管、协助等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 税收保障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税务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司法保障、信息支撑的原则。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加强税收保障信息化建设,依托政府信息网络和政务服务平台,建立“靖州县综合治税信息管理平台”,将税收信息共享、协控联管、检查考核等事务纳入信息化管理,实现涉税信息的及时传递、实时共享、及时运用。
本办法所称涉税信息是指有关政府部门和单位按照规定的内容、方式和周期向“靖州县综合治税信息管理平台”提供涉税信息,以及税务机关依法向“靖州县综合治税信息管理平台”提供的纳税人涉税信息。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成立靖州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组长,相关县级领导及县政府办主任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税收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督查、考核;负责定期组织召开协调会议,听取各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营造良好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县地税局),县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国税局长、县地税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税收保障日常工作。各责任部门根据本办法要求切实履行职责。
第六条 县国税局、县地税局是税收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税款征收工作。
第七条 县直有关部门税收保障工作职责,分为税收工作责任单位、协税护税工作责任单位、涉税信息提供责任单位,部分单位涉及双重或三重职责。
税收工作责任单位(2个):县国税局、县地税局
协税护税责任单位(26个):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房产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县工业投资公司、县旅游投资公司、县工商银行、县农业银行、县建设银行、县农村商业银行、县邮政储蓄银行、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县林业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靖州县供电分公司、县民爆公司、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县消防大队。
涉税信息提供责任单位(40个):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房产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人民银行、县发改局、县人社局、县环保局、县民政局、县民族宗教文体旅游广电局、县教育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统计局、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县移民局、县残联、县交警大队、县消防大队、县工商银行、县农业银行、县建设银行、县农业发展银行、县邮政储蓄银行、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县扶贫办、县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县工业投资公司、县旅游投资公司、县烟草局、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靖州县供电分公司、县自来水公司、县民爆公司。
各责任部门要相应成立以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组成的税收保障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税收联合控管和涉税信息共享等工作。
上述未列入名单但临时具有项目资金管理支付责任的各类指挥部、乡镇政府和单位,或已列入名单但机构名称、职责发生变化需增减、变更、调整税收保障职责的由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三章 部门工作职责
第八条 税收工作责任单位职责: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应当履行好税收征管职责,加强税收征管协作,负责实时交换相关信息,逐步实行联合办税;负责涉税信息数据的综合分析、处理和运用;负责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协作,税收政策公开、提供政策法律咨询等服务;负责做好保密工作,确保涉税信息仅用于税收征管。
第九条 协税护税责任单位职责:各责任单位要支持和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对税收征管进行控管;负责实施联合惩戒,将纳税信用与金融信贷、财政资金奖补、招投标资格、特许经营权取得、项目立项申请、企业品牌申请、不动产购置、高档消费、出国境等挂钩;负责支持和协助税务机关宣传国家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增强公民的税收法制观念;负责支持和协助税务机关按预算级次征收入库税收等收入(具体职责见附件1)。
第十条 涉税信息提供责任单位职责:各责任单位定期传递相关涉税信息,并按要求履行涉税协助义务。其中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房产局确保涉税信息实时转送至“靖州县综合治税信息管理平台”(具体职责见附件2)。
第四章 信息传递
第十一条 各涉税信息提供责任单位要按时、全面、准确将涉税信息通过“靖州县综合治税信息管理平台”进行传递。当期应报但无信息的,也必须实行零报送。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对各部门提供的涉税信息要科学分析、综合运用,切实提高税收征管质效。
第五章 环节控管
第十三条 各协税护税责任单位要严格履行职责,确实实现环节控管。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四条 将协税护税责任单位职责和涉税信息提供责任单位职责,纳入县委县政府绩效考核,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责任单位的税收保障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奖惩。
第十五条 责任人员未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按照《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从重处分并与个人年度考核挂钩。
第十六条 责任部门未按规定执行本办法,未按规定提供信息或进行协税控管的,在年度考核时取消该单位税收保障工作评先评优资格并通报县绩效办。
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靖州县协税护税责任单位职责一览表
2.靖州县涉税信息提供责任单位职责一览表
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不动产税收结算证明单
4.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不动产税收结算证明单
5.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建筑安装税收结算证明单
6.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建筑安装税收结算证明单
附件1
靖州县协税护税责任单位职责一览表
序号 |
责任单位 |
协税护税控管环节 |
协税护税控管责任 |
备注 |
1 |
县财政局 |
1、在向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时; |
1、向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时,必须按7.5%的综合税率预留税款; |
|
2、对直接管理结算的工程项目,在每次支付工程款时; |
2、对直接管理结算的工程项目,在每次支付工程款时,应凭项目所在地或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开具的正式发票和国、地税部门开具的建安工程税收结算证明单方能支付; |
|||
3、在统发干部职工工资时; |
3、对工资统发的干部职工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
4、在拨付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资金时; |
4、对欠税的行政事业有财政资金的协助扣缴; |
|||
5、在将对企业及其它组织进行财政资金奖补支持时; |
5、对将进行财政资金奖补支持的企业及其它组织,严格把关审核纳税情况; |
|||
6、在对项目进行决算审计时。 |
6、对项目进行决算审计时,将项目工程款支付是否执行凭发票和结算证明单列入审计内容,并通报综合治税办公室; |
|||
2 |
县国税局 |
1、在开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 |
1、在开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审核地方税费是否缴清; |
|
2、外来企业所得税联合认定时; |
2、外来企业所得税征管时,与地税局联合认定管理权限; |
|||
3、纳税人申请注销时;
|
3、纳税人注销时,联合审定同时达到条件; |
|||
4、 其它需协控事项。 |
4、其它需协控事项,按国地税合作规范执行。 |
|||
3 |
县地税局 |
1、外来企业所得税联合认定时; |
1、纳税人注销时,联合审定同时达到条件; |
|
2、纳税人申请注销时; |
2、外来企业所得税征管时,与地税局联合认定管理权限; |
|||
3、 二手房交易、私房出租税收征管时; |
3、二手房交易、私房出租税收征管时,必须代征增值税; |
|||
4、其它需协控事项。 |
4、其它需协控事项,按国地税合作规范执行。 |
序号 |
责任单位 |
协税护税控管环节 |
协税护税控管责任 |
备注 |
|
4 |
县房产管理局 |
1、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含变更、注销、解除); |
1、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含变更、注销、解除),凭登记房产首付款发票,契税完税证。 |
|
|
2、在进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管理时。 |
2、在进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管理时,在房开企业申请使用资金时,需凭国、地税上月税收情况说明或按比例预留税收资金,对有偷逃税或有大额欠税的企业,负责实时协助追缴入库。 |
||||
5 |
县国土资源局 |
1、在办理土地、房产等不动产初始产权登记; |
1、在办理土地产权登记时、审核耕地占用税、契税等完税情况,凭地税房地产税收结算证明单办理; 在办理房产等不动产初始产权登记时,审核登记项目国、地税建安程税收结算证明单后办理; |
|
|
2、在办理商品房买卖预告登记时; |
2、在办理商品房买卖预告登记时,凭登记房产首付款发票,契税完税证。 |
||||
3、在办理房屋权属、土地使用权产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时; |
3、在办理房屋权属、土地使用权产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时,凭地税房地产税收结算证明单办理; |
||||
4、在办理采矿权登记或转让登记时。 |
4、 在办理采矿权登记或转让登记时,审核国、地税矿产资源税收结算证明单后办理。 |
||||
6 |
县教育局 |
在办理民办学校、幼儿园登记、许可、审检时。 |
审核申请人国、地税纳税情况 |
|
|
7 |
县人社局 |
对各医药经销点的医保刷卡点和城镇医保定点医院确定时。 |
审核申请人国、地税纳税情况 |
|
|
8 |
县林业局 |
在办理竹木出县运输许可证时。 |
在办理竹木出县运输许可证时,联合征收竹木销售税收。 |
|
|
9 |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提供营利性医疗机构登记、年审、注销等时,农合点确定时。 |
审核申请人国、地税纳税情况。 |
|
|
10 |
县审计局 |
在对工程项目建设进行决算审计时。 |
1、对项目进行决算审计时,将项目工程款支付是否执行凭发票和结算证明单列入审计内容,并通报综合治税办公室; |
|
|
2、在对项目进行决算审计,财务收支等各类审计时,发现应缴的税款时,应及时通知国地税予以追缴。 |
|||||
11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在申请工商经营业户变更、吊销登记、产权股权转让时 |
国、地税出具税收结算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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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责任单位 |
协税护税控管环节 |
协税护税控管责任 |
备注 |
|
12 |
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靖州县供电分公司县 |
在支付水电站上网电费时 |
协助国、地税征收税款。 |
|
|
13 |
县民爆公司 |
在销售火工产品时 |
协助国、地税征收税款 |
|
|
14 |
县城市建设投资公司 |
在对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时。 |
在每次支付工程款时,应凭项目所在地或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开具的正式发票和国、地税部门开具的建安工程税收结算证明单方能支付。 |
|
|
15 |
县工业投资公司 |
在对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时。 |
在每次支付工程款时,应凭项目所在地或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开具的正式发票和国、地税部门开具的建安工程税收结算证明单方能支付。 |
|
|
16 |
县旅游投资公司 |
在对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时。 |
在每次支付工程款时,应凭项目所在地或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开具的正式发票和国、地税部门开具的建安工程税收结算证明单方能支付。 |
|
|
17 |
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 |
在受理各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各种技术使用权的转让时 |
关注当事人国、地税纳税信用情况。 |
|
|
18 |
县消防大队 |
在消防验收许可时 |
重点关注当事人被验收工项目的国、地税纳税信用情况说明书。 |
|
|
19 |
县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商行、公积金管理中心、邮政储蓄银行 |
受理贷款申请时 |
需国、地税提供当事人纳税信用情况说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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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所有具有项目资金管理责任和支付权力的单位 |
在支付项目资金款项时 |
在每次支付工程款时,应凭项目所在地或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开具的正式发票和国、地税部门开具的建安工程税收结算证明单方能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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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县监察局 |
在查办案件时,在监督行政部门履职时 |
1、发现偷、逃、骗、欠税的,移交税务部门处理; 2、对税收保障履职不到位的,严肃问责追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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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靖州县涉税信息提供责任单位职责一览表
序号 |
提供信息部门 |
涉税信息内容描述 |
附表名称 |
时限要求 |
1 |
县财政局 |
提供工程建设项目资金安排信息;各工程项目预决算书;分单位、分项目的应税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集中招标采购项目统发清册 |
政府建设项目资金划拨信息表 |
每月终了后15日内 |
非税收入涉税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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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集中招标采购项目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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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设项目预算评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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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设项目决算评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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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县国税局 |
提供税务登记、税款征收入库信息 |
税务登记、变更、注销信息表 |
实时共享 |
税款入库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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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申报明细清册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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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县地税局 |
提供税务登记、税款征收入库信息 |
税务登记、变更、注销信息表 |
实时共享 |
税款入库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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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入库税费明细清册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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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县房产管理局 |
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面积管理、楼盘表建立、房源验核;购房资格审核、房屋(期房、现房、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含变更、注销、解除)、现房、在建工程和预购商品房抵押备案、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管理、房屋交易信息查询、房屋交易档案管理等信息 |
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含变更、注销、解除)信息表 |
实时共享 |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管理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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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放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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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面积管理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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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易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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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县国土资源局 |
提供全县土地、房屋、林地等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等不动产登记信息以及探矿、采矿许可证发放,土地收储、整理等信息 |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信息表 |
实时共享 |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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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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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注销登记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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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更正登记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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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异议登记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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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变更登记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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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登记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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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查封登记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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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林地初始登记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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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提供信息部门 |
涉税信息内容描述 |
附表名称 |
时限要求 |
6 |
县国土资源局 |
提供全县土地、房屋、林地等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等不动产登记信息以及探矿、采矿许可证发放,土地收储、整理等信息 |
国有土地出让信息表 |
|
国有土地转让登记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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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林地注销登记信息表 |
||||
土地林地更正登记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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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林地异议登记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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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林地变更登记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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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林地预告登记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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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林地抵押登记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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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林地查封登记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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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招拍挂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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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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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许可登记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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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转让、分合登记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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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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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县教育局 |
提供民办学校登记信息;教学用品批量采购信息 |
民办学校、幼儿园、社会力量办学许可登记(备案)信息表 |
每月终了后15日内 |
教学用品批量采购信息表 |
||||
8 |
县民政局 |
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团登记信息;福利企业登记信息 |
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团信息表 |
每月终了后15日内 |
福利企业信息表 |
||||
9 |
县人社局 |
提供各医药经销点的医保刷卡情况及劳动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等信息 |
技能培训单位登记信息表 |
每月终了后15日内 |
药店医保所报账信息表 |
||||
10 |
县住建局 |
提供工程合同资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外来建筑企业注册或备案、工程竣工验收等信息 |
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信息表 |
每月终了后15日内 |
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许可信息表 |
||||
建筑施工许可证发放信息表 |
||||
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信息表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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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县交通运输局 |
提供公路项目投资计划、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分项目实际资金投入、预决算及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支付等情况;提供驾校相关信息及各类营运车辆信息 |
公路建设项目信息表 |
每月终了后15日内 |
驾校办理驾驶证人数和营业收入表 |
||||
营运车辆登记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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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提供信息部门 |
涉税信息内容描述 |
附表名称 |
时限要求 |
12 |
县水利局 |
提供水利项目投资计划、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分项目实际资金投入、预决算及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支付等情况;提供河道采砂许可证发放信息 |
河道采砂许可信息表 |
每月终了后15日内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表 |
||||
13 |
县林业局 |
提供林业开发项目投资计划、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分项目实际资金投入、预决算及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支付等情况 |
林业开发建设项目信息表 竹木砍伐计划信息表 |
每月终了后15日内 |
14 |
县民族宗教文体旅游广电局 |
提供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经营行政许可登记(备案)信息;商业演出、体育赛事以及举办方备案信息;提供民宗项目工程计划、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分项目实际资金投入、预决算及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支付等情况 |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经营行政许可登记(备案)信息表 |
每月终了后15日内 |
商业演出、体育赛事以及举办方备案信息表 |
||||
民族宗教工程建设项目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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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提供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登记、年审、注销等信息
|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登记信息表 营利性医疗机构登记信息表
|
每月终了后15日内
|
16 |
县审计局 |
提供项目建设决算审计信息及日常审计中涉税项目的相关信息 |
涉税项目审计相关信息表 |
每月终了后15日内 |
项目建设决算审计信息表 |
||||
17 |
县环保局 |
提供环保工程项目投资计划、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分项目实际资金投入、预决算及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支付等情况;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情况信息表 |
每月终了后15日内 |
环保工程建设项目信息表 |
||||
18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提供工商经营业户开业、变更、吊销登记、注册、兼并改制、产权股权转让等信息 |
企业工商注册、变更、注销信息表 |
每月终了后15日内 |
股权转让信息表 |
||||
序号 |
提供信息部门 |
涉税信息内容描述 |
附表名称 |
时限要求 |
19 |
县烟草局 |
提供全县烟草经营者供货信息 |
烟苗配送信息表 |
每月终了后15日内 |
烟草局烟草配送重点单位名单表 |
||||
20 |
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靖州县供电分公司 |
提供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用电信息;提供县内小水电上网电力销售明细信息 |
小水电上网电力销售信息表 |
每月终了后15日内 |
企事业单位及个体户用电信息表 |
||||
21 |
县自来水公司 |
提供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用水信息 |
企事业单位及个体户用水信息表 |
每月终了后15日内 |
22 |
县民爆公司 |
提供火工产品销售信息 |
火工产品及民爆器材销售单位及配送数量信息表 |
每月终了后15日内 |
23 |
县农业综合开发办 |
提供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投资计划、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分项目实际资金投入、预决算及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支付等情况 |
农业综合开发建设项目信息表 |
每月终了后15日内 |
24 |
县扶贫办 |
提供扶贫开发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分项目实际资金投入、预决算及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支付等情况 |
扶贫开发建设项目信息表 |
每月终了后15日内 |
25 |
县移民局 |
提供移民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分项目实际资金投入、预决算及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支付等情况 |
移民建设项目信息表 |
每月终了后15日内 |
26 |
县城市建设投资公司 |
提供城市建设投资项目投资计划、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分项目实际资金投入、预决算及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支付等情况 |
城市建设投资项目信息表 |
每月终了后15日内 |
27 |
县工业投资公司 |
提供工业建设投资项目投资计划、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分项目实际资金投入、预决算及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支付等情况 |
工业建设投资项目信息表 |
每月终了后15日内 |
28 |
县旅游投资公司 |
提供旅游投资项目投资计划、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分项目实际资金投入、预决算及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支付等情况 |
旅游投资项目信息表 |
每月终了后15日内 |
29 |
县残联 |
提供《残疾人证》登记信息 |
《残疾人证》登记信息表 |
每月终了后15日内 |
序号 |
提供信息部门 |
涉税信息内容描述 |
附表名称 |
时限要求 |
30 |
县发改局 |
提供建设项目、投资项目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审批、计划核准通知及工程招投标等信息;提供核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等信息。 |
项目建设立项审批(备案)信息表 |
每月终了后15日内 |
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及进度信息表 |
||||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信息表 |
||||
物价收费许可信息 |
||||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信息。 |
||||
31 |
县人民银行 |
提供银行账号信息 |
银行账号信息表 |
每月终了后15日内 |
32 |
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 |
提供各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各种技术使用权的转让及外商投资企业等信息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信息表 |
每月终了后15日内 |
转让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所有权信息表 |
||||
外商投资企业信息表 |
||||
33 |
县统计局 |
提供分析材料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报告 |
文字材料 |
每月终了后15日内 |
34 |
县交警大队 |
提供车辆使用、车辆注册挂牌登记、年审年检等信息 |
车辆登记信息及定期检验信息表 |
每月终了后15日内 |
35 |
县消防大队 |
提供消防许可信息 |
消防许可证办理信息 |
每月终了后15日内 |
36 |
县工商银行 |
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按揭或抵押贷款信息 |
购房按揭贷款信息表 |
每月终了后15日内 |
37 |
县农业银行 |
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按揭或抵押贷款信息 |
购房按揭贷款信息表 |
每月终了后15日内 |
38 |
县建设银行 |
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按揭或抵押贷款信息 |
购房按揭贷款信息表 |
每月终了后15日内 |
39 |
县农业发展银行 |
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按揭或抵押贷款信息 |
购房按揭贷款信息表 |
每月终了后15日内 |
40 |
县邮政储蓄银行 |
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按揭或抵押贷款信息 |
购房按揭贷款信息表 |
每月终了后15日内 |
41 |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按揭或抵押贷款信息 |
购房按揭贷款信息表 |
每月终了后15日内 |
附件3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不动产税收结算证明单
国税证字NO:
企业(或转让方)名称 |
|
经济性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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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或小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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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 |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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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 坐落地
建筑面积(㎡) |
|
竣工(或购 买)时间
占地面积(㎡) |
|
房 地 产 用 途 |
住房(㎡) |
|
||||||
商业用房(㎡) |
|
|||||||||||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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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销售金额(元) |
|
工程总价(或购置总金额)(元) |
|
|||||||||
购买方名称 |
|
不动产取得 方式 |
|
|||||||||
购买方社会信用代 码或身份证号 |
|
取得面积(㎡) |
|
|||||||||
税务发票开具情况 |
份 数 |
|
金额(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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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征税情况 |
应纳税额(元) |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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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纳税额(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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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办税 服务厅处理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签章) |
单位公章(未盖章无效):
年 月 日 |
||||||||||
说明:1、本证明一式五联,第一联国税机关留存联,第二联税源管理留存联,第三联房管部门留存联,第四联国土部门留存联,第五联纳税人留存联;
2、不动产取得方式包括:购买、赠与、继承、分割、交换、土地出让、抵偿债务、股入股份等。
附件4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不动产税收结算证明单
地税证字NO:
企业(或转让方)名称 |
|
经济性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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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或小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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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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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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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 坐落地
建筑面积(㎡) |
|
竣工(或购 买)时间
占地面积(㎡) |
|
房 地 产 用 途 |
住房(㎡) |
|
||||||
商业用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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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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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销售金额(元) |
|
工程总价(或购置总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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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方名称 |
|
不动产取得 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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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方社会信用代 码或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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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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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发票开具情况 |
份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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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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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征税情况 |
应纳税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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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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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纳税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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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办税 服务厅处理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签章) |
单位公章(未盖章无效):
年 月 日 |
||||||||||
说明:1、本证明一式五联,第一联地税机关留存联,第二联税源管理留存联,第三联房管部门留存联,第四联国土部门留存联,第五联纳税人留存联;
2、不动产取得方式包括:购买、赠与、继承、分割、交换、土地出让、抵偿债务、股入股份等。
附件5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建筑安装税收结算证明单
国税证字NO: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
|
经济性质 |
|
社会信用代码 或身份证号 |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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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个人)名称 |
|
经济性质 |
|
社会信用代码 或身份证号 |
|
工程项目类型 |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安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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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
工程项目 名称 |
|
单位(个人)建房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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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面积 (㎡) |
|
办证面积(㎡) |
|
开工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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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面积(㎡) |
|
竣工时间 |
|
非房地产建安工程 |
|
|||||
工程总造价(合同金额元) |
|
本次拨付(结算) 工程款金额(元) |
|
累计拨付工程款金额(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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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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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建安发票情况 |
份数 |
|
金额(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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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项目征收情况 |
应纳税额 |
已纳税额(元)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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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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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管员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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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处理意见 |
单位公章(未盖章无效):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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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工程款支付需凭此证明单,本次拨付施工方工程款为表中本次拨付(结算)工程款金额。
2、本证明一式四联、第一联税务机关留存联、第二联国土部门联、第三联工程款支付部门联、第四联纳税人保管联。
3、项目类型包括:房地产开发建安工程、非房地产开发建安工程、其他建安工程等需要办理初始产权登记或工程款项拨付的建筑安装项目。
附件6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建筑安装税收结算证明单
地税证字NO: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
|
经济性质 |
|
社会信用代码 或身份证号 |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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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个人)名称 |
|
经济性质 |
|
社会信用代码 或身份证号 |
|
工程项目类型 |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安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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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工程项目 名称 |
|
单位(个人)建房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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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面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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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证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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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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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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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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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房地产建安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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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造价(合同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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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拨付(结算) 工程款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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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拨付工程款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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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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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建安发票情况 |
份数 |
|
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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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项目征收情况 |
应纳税额 |
已纳税额(元)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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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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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管员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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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处理意见 |
单位公章(未盖章无效):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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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工程款支付需凭此证明单,本次拨付施工方工程款为表中本次拨付(结算)工程款金额。
2、本证明一式四联、第一联税务机关留存联、第二联国土部门联、第三联工程款支付部门联、第四联纳税人保管联。
3、项目类型包括:房地产开发建安工程、非房地产开发建安工程、其他建安工程等需要办理初始产权登记或工程款项拨付的建筑安装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