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县关于在城区开展“清街靓城”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6-11-17 08:28 信息来源:县法制办

  • 索引号:431200/2019-788937
  • 文号:靖政通〔2016〕3号
  • 统一登记号:JZDR-2016-00004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1-11-13
  • 签署日期:2016-11-13
  • 登记日期:
  • 所属机构: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所属主题:安全生产监管
  • 发文日期:2016-11-17
  • 公开责任部门: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城区开展“清街靓城”专项整治行动的

通        告

靖政通〔2016〕3号

JZDR-2016-00004

为进一步改善城区人居环境,切实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城区开展“清街靓城”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10月8日

    二、整治内容

  1. 经营秩序:严禁擅自占用城区道路乱摆摊点、流动叫卖;严禁占用公共场所、店外走廊经营(堆物、加工、修理、洗车,利用人力车、机动车占道经营等)及搭建、修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雨阳篷、遮阳伞等)。
  2. 户外广告和“牛皮癣”:城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招牌(落地式灯箱招牌、广告牌等)固定广告设置,须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置或发布。严禁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及树木、地面任意张贴、涂写、刻画、喷涂宣传品和广告;
  3. 环境卫生管理:在城区范围内,禁止企业生产排放各类油烟、粉尘、废水污染物;禁止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等。

4、交通管理:车辆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乱停乱放。停放在人行道上的摩托车、自行车必须按照统一朝向摆放整齐。禁止利用摩托车、私家车等非营运车辆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5、城区噪音:严禁县城区域内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严禁流动车辆使用音响器材进行商业广告宣传和招揽顾客;严禁沿街商店的经营管理者对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招揽顾客;未经批准不得在当日22时至次日6时之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以及其他生产作业;严禁在住宅小区内,经营产生噪声污染的饮食业和娱乐业等项目;严禁在学校、医院等特殊公共场所及其周围,开展产生噪声污染的商业经营和文化娱乐活动。

6、建筑工地及渣土管理:城区内各类施工场地应当设置围挡及冲洗设备,并硬化出入口,运输车辆必须施行密闭化运输,严禁带泥上路。

7、市政管理:严禁故意损毁道路、桥梁、排水、防洪、道路照明、供水、公共交通、燃气、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公共设施。

三、设立违反市容市貌典型案例曝光台,对违反城市市容秩序的单位和个人在媒体上公开曝光。

四、凡存在上述违法违规情形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11月27日前自行整改到位,逾期不整改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在整治期间,广大市民要积极支持配合城区“清街靓城”专项整治行动。对拒绝、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3日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