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县关于开展城区建筑垃圾及散装建筑材料运输整治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5-12-22 17:04 信息来源:县法制办
- 索引号:431200/2019-788948
- 文号:靖政发〔2015〕23号
- 统一登记号:JZDR-2015-00011
- 公开方式:
- 公开范围:
- 信息有效期:2020-12-21
- 签署日期:2015-12-21
- 登记日期:2015-12-21
- 所属机构:
- 所属主题:安全生产监管
- 发文日期:
- 公开责任部门: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城区建筑垃圾及散装建筑材料
运输整治的通告
靖政发〔2015〕23号
JZDR-2015-00011
为加强城区建筑垃圾及散装建筑材料运输的规范管理,有效制止超载运输,沿途抛洒的现象,确保市容干净整洁,根据《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在城区范围内开展对运输建筑垃圾、散装建筑材料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所有在建工程项目的建筑垃圾及散装材料运输一律由专业运输公司承运,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及散装材料运输发包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运输企业运输。
二、凡进入城区道路行驶的建筑垃圾及散装建筑材料运输车辆必须采取苫布遮盖密闭运输等有效防护措施,严禁未实施有效密闭措施的运输车辆驶入城区。
三、运输建筑垃圾及散装建筑材料的车辆,应当符合核定的装载质量,严禁超限超载、沿途抛洒、夹泥上路。
四、城区所有建设工程在处置运输建筑垃圾前,必须到县渣土管理办公室办理消纳许可手续,按指定消纳场进行倾倒消纳;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必须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五、渣土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向县公安、县交通、县城市管理等部门申领相关证件。运输车辆必须号牌齐全,随车携带相关证件,接受监督检查。
六、7:00-19:00在城区范围内的新建路、渠阳路、梅林路和飞山路禁止运输渣土等建筑垃圾。
七、违反本通知的,由城市管理、交警、交通、国土等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八、妨碍、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