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2-09 15:05 信息来源:县法制办
- 索引号:431200/2019-788966
- 文号:靖政办函〔2015〕9号
- 统一登记号:JZDR-2015-01001
- 公开方式:
- 公开范围:
- 信息有效期:2020-02-03
- 签署日期:2015-02-03
- 登记日期:2015-02-03
- 所属机构:
- 所属主题:电子政务
- 发文日期:2015-02-03
- 公开责任部门:
JZDR-2015-01001 靖政办函〔2015〕9号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电子政务工程
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管委会)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单位,中央、省、市驻靖单位: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3日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的统一规划与规范管理,推进电子政务应用系统的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提高电子政务工程的投资效益,保障电子政务工程的质量与信息安全,确保电子政务工程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信息化条例》、《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政务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用于政务信息化(含教育、医疗卫生等国有企事业单位信息化)和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信息资源、信息应用等工程,包括纵向网络、网站、内部局域网、数据库、各类应用平台及系统。
各乡镇(管委会)、县直和中央、省、市驻靖行政事业单位投资额度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电子政务工程的规划、立项、评审、政府采购、监理、验收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政府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是全县电子政务工程建设和运行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的统筹规划、方案审查、过程管理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 电子政务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和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电子政务项目的申报和审批应当遵循节约、共享、有效的原则。各建设单位应按要求于每年9月底前,向县政府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申报下一年度电子政务建设项目计划,并提交建设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技术方案等相关资料。属于涉及国家安全、信息保密的建设项目,需先向县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报批、审查,再报县政府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六条 县政府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根据全县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规划,对各单位申报的电子政务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调研,凡使用县本级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县政府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于每年10月底前择优排序后向县财政局申报,县财政局会同县政府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编制下年度县财政电子政务建设资金细化预算,按照预算审批程序报批;凡使用中央、省、市财政性资金及自筹资金的电子政务项目,县政府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综合平衡后于每年12月底前编制下年度建设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 县政府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原则上不再受理单位新建机房,以及租用或扩建数字专线的申请。新建或改造的电子政务工程,在符合其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应当将硬件设施集中托管到县级中心机房,实行集中建设、统一管理;需要租用或扩建数字专线的,由县政府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根据工程情况纳入电子政务内、外网平台。
第八条 纳入年度预算计划或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的电子政务项目在进入政府采购前,建设单位必须编制建设技术方案报县政府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审查,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县发改局不得立项,县财政局不得安排建设资金。县政府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根据全县电子政务建设的总体要求,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建设单位下达项目技术方案审查意见。
投资额度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在15个工作日完成技术方案审查,做出审查结论;投资额度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技术方案审查期限可适当延长。
第九条 电子政务工程建设方案经审查同意后,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须书面报县政府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批准;使用县本级财政性资金的还须向县财政局书面报告,按项目申报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变更额度在合同价款10%以上(含10%)的,应按程序重新申报技术方案,经审查同意后,再组织政府采购。所有变更项目应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如实报告,并由项目验收组签字认可。
第三章 项目招标管理
第十条 电子政务项目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遵从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原则。严禁将应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行为。禁止将工程建设项目肢解发包、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十一条 承建本县电子政务工程的施工单位,须具有信息产业、保密、公安、国安等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凡不具备承建资格的,一律不得参与投标活动。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并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项目责任人应向县政府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报告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建设进度、概算控制等情况。建设单位主管领导应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管理及运行管理等负总责。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县政府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报告,县政府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依照有关规定可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和暂停项目建设。
第五章 项目监理
第十四条 电子政务工程建设一律实行项目监理制;从事电子政务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要具备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相关资质;工程监理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同一工程的承建和监理要由相互独立的机构分别承担,监理单位要先于承建单位介入,没有确立监理单位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开始建设。监理费用应足额纳入工程预算,专款专用,不能挤占挪用。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初步对电子政务工程验收后,由县政府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会同项目监理单位、县财政局等相关单位共同组织验收,涉密信息系统工程需由县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参与验收。对重大电子政务工程,还要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测评认证机构,依照国家或行业标准,对信息网络、应用系统、信息资源、网络安全保密等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通过验收的电子政务工程方可投入正式运行。对未通过验收的电子政务工程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后重新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电子政务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电子政务项目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必须办理财政决算评审,县财政局根据评审结果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县国库集中支付局办理项目建设资金支付手续。
第十八条 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由县财政局依法监督。所有电子政务设备一经政府采购,财政部门和采购单位应及时进行固定资产登记。
第十九条 县政府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和县财政局要定期对正式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进行用户回访检查,对于违反本办法的项目建设方,不得安排下一年度电子政务建设项目计划。
第二十条 电子政务工程建设与管理全过程接受财政、监察、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未取得相应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认证的单位承担电子政务工程项目任务、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担电子政务工程项目任务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二条 因设计、施工或监理单位的过错导致电子政务工程项目质量不合格,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设计、施工或监理单位应当依法赔偿建设单位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挪用电子政务项目资金等,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县政府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