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23 10:00 信息来源:县法制办

  • 索引号:431200/2019-788969
  • 文号:靖政办发〔2014〕15号
  • 统一登记号:JZDR-2014-01005
  • 公开方式:
  • 公开范围:
  • 信息有效期:2019-12-22
  • 签署日期:2014-12-22
  • 登记日期:2014-12-22
  • 所属机构: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所属主题: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文日期:2014-12-22
  • 公开责任部门: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新型职业农民

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靖政办发〔2014〕15号

JZDR-2014-01005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县直机关相关单位:

为加快我县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鼓励各类社会人才投身现代农业,切实建立一支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全面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2日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速推进我县现代化农业进程,培育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更好地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繁荣,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农民培训工作的通知》(农财办〔2014〕6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意见》(湘政办发〔2014〕46号)及《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4湖南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农联〔2014〕27号)精神,以及关于“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工作部署,围绕农业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指的是以农业生产为职业,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且达到一定水平的农业从业者,主要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

第三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分三级,初级职业农民(专业大户)、中级职业农民(产业发展带头人)、高级职业农民(家庭农场主)。

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请新型职业农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靖州县境内,年龄18~55周岁,产业发展成绩突出者,从事水稻、油菜、杨梅、养殖、农机生产经营两年以上的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骨干成员、家庭农场主和有志于农村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有较高文化素质和技能水平,参加了水稻、油菜、杨梅、养殖、农机产业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或相关培训且考试考核合格者;

(三)从事水稻、油菜、杨梅、养殖、农机产业生产经营,具有一定专业技能和规模化经营管理能力,具备现代农业理念和知识,应对市场变化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能够合理配置农业资源,根据本地实际进行创新创业,带动当地农民致富。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农业从业人员提出申请或由村级组织推荐,填写《靖州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交乡镇农技站、动物防疫站、农机站报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初审。

(二)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初审合格后,报县农业局、畜牧局、农机局、县特色产业办审核。

(三)县农业局、畜牧局、农机局及县特色产业办审核同意后,在靖州县农业信息网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平台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

第四章 资格管理

第六条 建立新型职业农民数据库与信息管理平台,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互动网络服务。

第七条 对认定后的新型职业农民实行“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对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新型职业农民资格,收回资格证书:1.有违法行为者;2.退出水稻、油菜、杨梅、养殖、农机产业生产者;3.生产规模达不到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最低标准者;4.连续两次不参加培训学习者;5.信用等级发生严重危机者。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