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新型职业农民 培育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23 10:00 信息来源:县法制办

  • 索引号:431200/2019-788968
  • 文号:靖政办发〔2014〕16号
  • 统一登记号:JZDR-2014-01006
  • 公开方式:
  • 公开范围:
  • 信息有效期:2019-12-22
  • 签署日期:2014-12-22
  • 登记日期:2014-12-22
  • 所属机构:
  • 所属主题: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文日期:2014-12-22
  • 公开责任部门: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新型职业农民

培育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靖政办发〔2014〕16号

JZDR-2014-01006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县直机关相关单位:

为加快我县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鼓励各类社会人才投身现代农业,切实建立一支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全面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扶持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2日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扶持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鼓励各类社会人才投身现代农业,加快建立一支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农民培训工作的通知》(农财办〔2014〕6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意见》(湘政办发〔2014〕46号)和《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4年湖南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农联〔2014〕2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取得《靖州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的新型职业农民。

第三条 对新型职业农民六个方面的扶持。鼓励流转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安排农业项目扶持保障涉农优惠扶持政策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得到金融信贷支持;享有免费技能培训、进入农业大专院校免费学习支持;享受科技推广等各项配套服务。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采取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等方式流转农村土地,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积极开展林权、农村房产、果园、养殖基地、机械设备确权赋能,推动农村各种资源要素进入市场,促进生产要素向新型职业农民流转。

第五条 实施用地用电保障。对发展规模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经批准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对用于管理和生活用房、仓库用地、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附属设施用地,按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规定的控制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农用地管理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占一补一”“占优补优”的要求负责补充占用耕地。从事种植、畜禽养殖用电的新型职业农民,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优先办理所需用电服务。

第六条 加大项目配套扶持。对农村土地整理、标准农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优势农产品基地、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农村道路、农网改造、农村沼气等涉农项目,以乡镇为单位从项目编制、申报源头上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优先给予水、电、路、渠、沼、土地整理等基础设施建设配套支持。逐步探索新增惠农补贴重点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

第七条 享受惠农强农政策补贴。实行良种补贴、农资补贴、农机购置补贴、基层农技推广补助项目物化补贴以及新增的补贴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政策。

第八条 提供科技服务。对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实行“一对一”跟踪技术指导,涉农单位选派专业对口的科技人员进村入户、联户结对开展跟踪服务,指导其创业致富,释放新型职业农民示范引导正能量。

第九条 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健全担保服务体系。新型职业农民投资创办农业项目的参照《靖州县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可享受担保贷款。

第十条 培育农业合作组织。支持建设龙头企业、强村大社、产业联盟。大力培育扶持农业专业合作组织成长成熟,提高整体发展和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农业龙头企业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开展技术管理服务上的优势,联合协作、扶弱帮困、提供服务、率先领跑。

第十一条 实行税费优惠。对新型职业农民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的依法享受国家减征或免征税收政策。

第十二条 强化金融信贷支持。同等条件下,鼓励金融机构对新型职业农民信用等级评定按高档次执行,提高相应授信额度,简化审批程序,优先满足创业融资需要。大力推行新型职业农民依法按照有关规定,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村房产、农业订单、机械、果园、养殖基地、加工设备等用益物权进行抵质押融资。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资金互助社,通过与金融机构合作,为新型职业农民生产创业融资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 拓展农业保险范围。鼓励保险机构应积极开发保险品种,将保险责任扩大到包括暴雨、暴风、洪水、冻害、常见病虫害、大规模疫病等主要大灾,在加强能繁母猪、水稻、油菜保险的同时,扩大水稻、杨梅、大棚蔬菜、主要畜牧产品等保险品种。鼓励金融机构加大金融创新力度,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强银保合作,力促“农业+金融+保险”模式发展。

第十四条 扶持产品营销体系。支持和帮助新型职业农民开展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原产地认证及食品质量安全认证、商标注册,打造特色品牌。建设各级各类农产品销售市场,在大中城市建立农产品营销网点,推动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大力发展农产品深加工企业,提高产品附加值。

第十五条 推行免费培训制度。整合“阳光工程”、“雨露计划”、“职业技能培训”,对新型职业农民实行生产经营型和职业技能免费培训。定期选拔优秀新型职业农民进入大中专院校研修学习,并补贴部分学习费用,全面提升专业技能水平。

第十六条 优化培育环境。环境是生产力,要为新型职业农民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切实保障新型职业农民在接受培训学习和干事创业方面的合法权益。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新型职业农民乱收费。

第十七条  建立奖励机制。每年对新型职业农民进行考核和评估,对达到一定条件的新型职业农民进行奖励。对产业化经营辐射强、效益明显的新型职业农民,优先推荐到国家、省、市、县种养大户的评选。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