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23 09:59 信息来源:县法制办

  • 索引号:431200/2019-788970
  • 文号:靖政办发〔2014〕14号
  • 统一登记号:JZDR-2014-0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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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范围:
  • 信息有效期:2019-12-22
  • 签署日期:2014-12-22
  • 登记日期:2014-12-22
  • 所属机构:
  • 所属主题: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文日期:2014-12-22
  • 公开责任部门: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新型职业农民

培育制度》的通知

靖政办发〔2014〕14号

JZDR-2014-01004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县直机关相关单位:

为加快我县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以加快方式转变为主线,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为核心,全面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培养一批综合素质高、生产经营能力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新型职业农民,全面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2日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加快方式转变为主线,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为核心,全面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培养一批综合素质高、生产经营能力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新型职业农民。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农民培训工作的通知》(农财办〔2014〕6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意见》(湘政办发〔2014〕46号)及《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4湖南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农联〔2014〕27号)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现代农业从业者。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一类是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农业劳动力,主要有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等;二类是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是指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中较为稳定地从事农业劳动作业,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农业劳动力,主要有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三类是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是指在社会化服务组织中或个体直接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主要有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试点期间,以“让更多的农民成为新型职业农民”为目标,以“生产更多更好更安全的农产品供给社会”为方向,以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为重点开展职业教育培育工作。

第三条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的遴选,以乡镇为单位,自愿为原则,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元,对于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作为我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

(一)本县境内,年龄18~55周岁,产业发展成绩突出者,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水稻、油菜、杨梅、养殖、农机产业,并有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业主。

(二)生产经营水稻、油菜、杨梅、养殖、农机两年以上的大户且规模符合以下规定:

1、水稻产业:水稻种植面积30亩以上,总产量15吨以上,总产值4万元以上,纯收入2万元以上;

2、油菜产业:生产经营油菜20亩以上的,油菜年收入1.5万元以上,纯收入1万元以上;

3、杨梅产业:生产经营杨梅面积10亩以上,杨梅年收入5万元以上,纯收入4万元以上;

4.养殖产业:常年饲养规模生猪100头或肉牛20头或山羊100只或家禽1000羽以上,养殖业年总收入15万元以上,纯收入2万元以上;

5.农机产业:有各类农业机械3台以上,农业机械原值20万元以上,从事农机产业的年纯收入5万元以上。

(三)学习主动性强,农业创业意愿强烈,自愿接受县农业主管部门安排的相关知识与专业技能培训及到省、市大中专院校学习培训,在乡镇、村(居)组能有效发挥科技示范带头作用。

第四条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的申报程序。

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水稻、油菜、杨梅、养殖、农机产业的生产经营业主,根据自愿原则,先到所在乡镇(管委会)农技推广站、动物防疫站、农机站领取《靖州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自行填好后,连同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3张小一寸彩照一并交乡镇(管委会)农技站、动物防疫站、农机站进行初审,经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核后,报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农民确定为本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对象。

第五条  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坚持“政府主导、农民主体、需求导向、综合配套”原则。要深入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问卷调查,全面掌握农业劳动力状况,以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作为重点,根据不同类型的新型职业农民从业特点及能力素质要求,科学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尊重农民意愿、顺应务农农民的学习规律,灵活采用“就地就近”和“农学结合”等方式开展教育培训。围绕增强教育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课程体系和师资队伍建设,创新教学方法,改进考核评价办法。建立经常性培训制度,帮助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适应农业产业政策调整、农业科技进步、农产品市场变化,提高农业生产经营水平。建立与干部继续教育、工人岗位培训相类似的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对象经常性培训制度,明确经常性培训的主要内容、方式方法、培训机构、经费投入和保障措施,全年培训不少于15天。

第六条  结合我县农业发展现状,制定水稻、油菜、杨梅、养殖、农机产业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规范。坚持突出务农农民教育培育,开展农业后继者(农二代)教育培育,加强认定后新型职业农民经常性教育培训的思路,以“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为目标,设计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与培训课程,采用“课堂理论充电+基地观摩开窍+现场实践指导”的方式,增强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灵活选择培育模式,大力实施综合素质提升培训。在做好对现有务农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基础上,把回乡务农创业的大、中专学生、青壮年农民工和退役军人等作为当前农业后继者培养重点,纳入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计划。对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以惠农新政策、农业新技术和农产品市场信息为培训内容,每年组织参加累计4-15天的教育培训,开展经常性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

第七条  构建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切实加强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建设,不断提高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专业化、标准化水平。

(一)选好培训基地。从全县培训基地中选择师资力量强、培训条件好的作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基地,培育基地要做到“五有”:有场所、有师资、有制度、有学员纸质及电子档案、有服务平台。

(二)成立培育师资库。成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师资库,统筹各类教育培训资源,加快构建和完善以县职业中专培训基地为主体,中高等农业职业院校、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农业科研院所、农业大学、农业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广泛参与的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满足新型职业农民多层次、多形式、广覆盖、经常性、制度化的教育培训需求。

(三)创建实训基地。把基层农技推广体系补助项目水稻、油菜、杨梅、养殖示范基地,标准化蔬菜基地,粮油高产创建点作为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实训基地,基地做到有牌子、有学员培训记录、培训图片、培训资料等。

(四)实施免费培训。实行“六免费”:免费培训,免费提供教材,免费提供师资,免费提供实践基地实训,免费跟踪指导,免费外派到农业院校进行专业学习,帮助其获得各类农科院校的学历证书及农业职业资格证书,形成终身学习、培训常在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体系。

(五)加大跟踪服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培训机构要实现职业农民与科技人才、高技能人才、县乡农技指导员之间的无缝对接。强化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建立基层农技推广补助项目专家联系职业农民制度,结合产业发展对学员开展“一对一”或“一对多”指导和跟踪服务。农技推广专家或农技指导员每次跟踪服务,要如实填写《新型职业农民跟踪指导服务手册》并由学员签字确认,全年跟踪服务不少于5次。

(六)强化典型培育。大力宣传职业农民创业精神和工作业绩,引导职业农民创业成才,加大师资库专家与新型职业农民结对帮扶,加强职业农民创业能力的面对面交流,操作技能的手把手指导,通过“传、帮、带”,树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典型,营造有利于职业农民脱颖而出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七)探索培育路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是教育与培训的有机结合,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一项创新性的工作,需要先试先行,总结经验,探索适合新型职业农民成长的教育培训路径。

第八条  培育结束后,合格学员由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结业证书;愿意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和农民职称评定的学员,按有关规定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和农民职称评审;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和农民职称评审的学员,由相关部门颁发相应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和农民职称证书。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