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整治“爬山王”专项行动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4-12-18 10:06 信息来源:县法制办

  • 索引号:431200/2019-788971
  • 文号:靖政发〔2014〕17号
  • 统一登记号:JZDR-2014-0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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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有效期:2019-12-10
  • 签署日期:2014-12-10
  • 登记日期:2014-12-10
  • 所属机构:
  • 所属主题:公路
  • 发文日期:2014-12-10
  • 公开责任部门: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整治“爬山王”专项行动的通告

靖政发〔2014〕17号

JZDR-2014-00014

“爬山王”系三轮低速载货汽车非法改装而成,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在我县出现以来,发生了诸多致人伤亡的交通事故。为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营造全县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顺应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及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规定和要求,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整治“爬山王”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2014年10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二、“爬山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爬山王”不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所规定的生产范围内,按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三、彻底取缔非法销售流通源头。严格加强“爬山王”市场销售流通环节监管,从2014年12月16日起永久禁止销售流通,一经发现,坚决依法处置到位,且取消经营资格;造成群众损失的,一律依法追究销售商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彻底取缔非法改(拼)装源头。严格加强“爬山王”市场非法改(拼)装环节监管。从2014年12月16日起全面禁止非法改(拼)装,一经发现,坚决依法处置到位,且取消经营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路面联合执法。对分别截至2015年1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使用年限达6年及以上的“爬山王”,全面动员“爬山王”所有人自行交给县交警大队指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并将相关资料交县交警大队。对截止日使用年限达6年及以上的“爬山王”,自行报废处置的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一缸奖励4000元/台、两缸奖6000/台、四缸奖励10000/台;未自行报废处置的,于20141216日起组织联合执法,沿路设点,一经发现,依法依程序扣留和强制报废到位。使用年限6年以下的“爬山王”,自行到指定地点报废处置的,在上述缸型奖励标准上分别再增加1000元/台。

六、建立举报制度。凡举报非法改(拼)装(举报电话:0745-8223141)、非法销售(举报电话:0745-8224841)新“爬山王”行为的,经查证核实,由县财政给予首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举报期限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七、禁止“爬山王”在县境内道路上通行。禁止“爬山王”驶入城区;每日7时至22时,禁止“爬山王”在国、省道上通行,且最大车速不得超过50km/h。违者,将依法依程序扣留和强制报废到位。

八、禁止货物运输源头“爬山王”装载。全面加强“爬山王”市场货物运输源头环节监管,从2014年12月16日起禁止货物运输源头为“爬山王”装载,一经发现,依法依程序扣留和强制报废到位。凡因货物运输源头为“爬山王”装载发生交通事故的,一律依法追究货物运输源头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禁止新购“爬山王”上路行驶。凡在2014年12月16日后购买“爬山王”上路行驶的,一经发现,依法依程序扣留和强制报废到位。

十、凡因“爬山王”发生交通事故的,一律依法依程序扣留和强制报废到位。

十一、严格执法。“爬山王”在县内数量众多,牵涉人员较广,望“爬山王”车主及驾驶人以他人和自身生命财产安全为重,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配合,自行处置好。严肃查处国家公职人员和农村基层干部涉“爬山王”违法违纪行为,从重从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