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4-11 10:07 信息来源:县法制办
- 索引号:431200/2019-788978
- 文号:靖政发〔2014〕4号
- 统一登记号:JZDR-2014-00007
- 公开方式:
- 公开范围:
- 信息有效期:2019-04-04
- 签署日期:2014-04-04
- 登记日期:2014-04-04
- 所属机构:
- 所属主题:其他
- 发文日期:2014-04-04
- 公开责任部门: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
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靖政发〔2014〕4号
JZDR-2014-00007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县直机关各单位,各国有农场、林场:
为加强我县城市规划区村民建房审批管理,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4年4月4日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城市规划区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靖州县城市规划区村民建房审批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靖州县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内的区域。靖州县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村民建房审批,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办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民建房是指农村村民因结婚确需分户建房或危房确需改造、重建的建设行为。村民建房必须依法申请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
住房用地面积是指所建住宅建(构)筑物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占地面积;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取得合法手续用以建造住宅的土地,包括住房、厨房、杂屋等用地。
农村村民是指户籍在集体经济组织,系该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参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第四条 村民建房审批应依据以下原则:
(一)依据规划原则。村民建房用地必须符合靖州县城市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民建房原则上按照乡镇、村布局规划集中建设。
(二)节约用地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住宅建设用地应当充分利用原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
(三)依法审批原则。村民建房必须严格审查建房资格,按程序、权限审批。禁止农村村民未批先建或者违反规划乱占土地建房,禁止跨村、跨组建房,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建房。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申请建房:
(一)户籍属本村农村户籍,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后确需与父母分户建房,现有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
(二)现有住房经鉴定为D级(含D级)危房的;
(三)因自然灾害确需建房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不得申请建房:
(一)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或超过标准的;
(三)用地权属有争议的;
(四)不具备分户条件的;
(五)出租、出卖、赠予他人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的;
(六)空挂户:未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不享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和未承担相关义务的人员(含寄住、寄养、寄读等人员);
(七)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八)已安置的被征收人;
(九)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第七条 审批按照下列标准进行:
(一)凡村民建房必须按照村庄整治建设规划统一建设。
1、联体小住宅形式的,一户一栋房屋总高度不得超过三层,一律采用坡屋顶形式,建筑限高10米。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的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不超过180平方米,住房用地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每户建房建筑面积三人以下户(含三人)不超过260平方米,三人以上户每增加一人可增加建筑面积60平方米,最多不超过390平方米。为节约用地,提倡规划区内的村民尤其是已失地的村民集资兴建住宅楼。修建规划由县政府审批,具体由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
2、联合建房形式的,每户按住房用地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土地的标准配置,集中修建村民住宅小区。每户建房建筑面积三人以下户(含三人)不超过260平方米,三人以上户每增加一人可增加建筑面积60平方米,最多不超过390平方米。
(二)村民建房的房型都要统一协调,形成一村一风格。
(三)村民建房应符合日照间距、出行、消防、排水等规划要求。
(四)危房改造须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并在原宅基地范围内进行建设,户均建筑面积不得超出本条第(一)项规定。
(五)统一异地安置,原宅基地应退还给集体经济组织。由建房户与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签订旧宅基地收回合同,收回合同作为建房审批的必备材料,不退还原宅基地不予办理建房审批手续。
第八条 相关部门的职责:
各相关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城市规划区村民建房工作职责,协调处理城市规划区村民建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国土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村民建房宅基地审批、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调处宅基地权属争议、建房户资格审查;住建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村民建房规划审批和建房管理工作;房产部门负责房屋产权发证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分户审查工作;计生部门负责审核建房户是否违反计划生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对辖区内村民建房申请进行审核、调处村民建房中各类矛盾,做好维稳工作。
第九条 村民建房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报告主要包括:1、申请者姓名、家庭人口数、住址和所属集体经济组织;2、申请用地的面积、种类(原宅基地、荒地、空闲地、耕地或者其它农用地)及选址意向;3、申请建房的理由;4、村组签署具体意见;5、户口簿、身份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二)现场查勘。承办部门在受理建房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实地查勘。
(三)征求意见。对建房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征求村民小组和村委会意见。
(四)公示。对审核符合建房条件的申请人分村组公示,公示期为5天。
(五)审批。承办部门对建房申请进行严格审批。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建房申请,下达相关审批文书或证件;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建房申请,下达不予审批文书,并说明理由。
(六)放线。承办部门在审批后七个工作日内为建房申请户定点放线。
(七)验收发证。承办部门对申请人房屋建设情况进行现场验收,按照放线要求及相关规定进行建设的建房户,可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条 责任追究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建房或违反本办法申请、审核、审批的村民建房,所建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应当责令限期拆除或依法强制拆除。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村民建房申请、审核、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索取贿赂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因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划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村民建房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已完成集镇规划编制的其他集镇村民建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国有农场、林场职工在场内建住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