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4-03-10 09:13 信息来源:县法制办
- 索引号:431200/2019-788982
- 文号:靖政函〔2014〕4号
- 统一登记号:JZDR-2014-00004
- 公开方式:
- 公开范围:
- 信息有效期:2019-01-03
- 签署日期:2014-03-05
- 登记日期:2014-03-05
- 所属机构: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所属主题:城乡建设
- 发文日期:2014-03-05
- 公开责任部门: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通告
靖政函〔2014〕4号
JZDR-2014-00004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和发布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规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利用户外场地、空间、建筑物、交通工具以及其他媒介设置、张贴大型户外广告,包括在城区主次干道临街的张贴栏、广告栏(牌)、宣传栏(画)、画廊、标语牌、招牌、标志牌、橱窗、横幅等固定广告设置,须经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批准后方可设置或发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发布大型户外广告。
二、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并依法处以罚款;拒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广告设置者承担。
三、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必须符合设置规划,凡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现有户外广告,由各户外广告业主、经营者按要求自行调整完善。对调整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将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四、户外广告发布者应当对户外广告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持整洁、美观、安全。凡脱色、破旧等影响市容市貌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发布者应当及时维修或拆除。
五、县城管、住建、规划、工商、公安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开展联合集中整治行动,全面清理城区违规户外广告活动,对各类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依法予以整治。
六、各有关单位、广告经营企业、户外广告业主、个体工商户和个人要主动配合,积极支持。凡拒不配合、拒不整改、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