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靖州县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3-10 09:13 信息来源:县法制办

  • 索引号:431200/2019-788984
  • 文号:靖政发〔2014〕2号
  • 统一登记号:JZDR-2014-00002
  • 公开方式:
  • 公开范围:
  • 信息有效期:2019-03-05
  • 签署日期:2014-03-05
  • 登记日期:2014-03-05
  • 所属机构: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所属主题:城乡建设
  • 发文日期:2014-03-05
  • 公开责任部门: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靖州县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管理办法》的通知

靖政发〔2014〕2号

JZDR-2014-00002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县直机关各单位,中央、省、市驻靖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靖州县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4年3月5日


靖州县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维护城镇环境整洁,根据《怀化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建筑物及构筑物拆除等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装修工程,城市道路桥梁、园林绿化、给排水、燃气、电力、电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设和建筑物及构筑物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改善施工现场作业环境,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并有效改善城镇环境的施工活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县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城管行政执法、规划、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由建设单位负总责,建设单位法人代表为总责任人。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文明施工相关责任,并为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文明施工创造条件。有多个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建设单位应当有效协调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必须将文明施工所需费用按照规定计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及时足额支付给施工单位。

  第六条 施工单位对文明施工具体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文明施工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文明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文明施工责任制,明确责任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文明施工的第一责任人,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组织完成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设施建设并将文明施工方案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勘验和审查,符合文明施工标准的,方可开工建设。

  第八条 监理单位对文明施工负监管责任,应当将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审查文明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对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等情况实施跟踪监理。发现不符合文明施工要求的,应当及时制止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房屋拆除工程的文明施工由拆迁业主负总责,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具体负责。

第三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条 建设工程应当在批准的施工现场范围内组织施工。

  扩大施工场地或者占用道路的,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未办理审批手续扩大施工场地或者占用道路的,城管、公安等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因施工造成施工现场周边道路、园林等市政基础设施损毁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修复。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在施工现场醒目处设置消防保卫、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工程概况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等标牌,标牌内容应当全面、详细、准确。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期及责任单位名称应当在工地围挡醒目位置公示;影响交通的,还应当公示交通恢复时间和咨询投诉电话。超期限、超范围占用城市道路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建设工地办公区、作业区、生活区应当合理规划,分开设置。

  生活、办公设施应当科学合理布局,并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消防安全及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有关规定。

  施工现场的场区应当干净整齐,施工现场的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和建筑物临边部位应当设置整齐、标准的防护装置,各类警示标志设置明显。施工作业面应当保持良好的安全作业环境,余料及时清理、清扫,禁止随意丢弃。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进出道口,大门要采用封闭门扇。进出道口和工地内道路、材料堆放场地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并能满足载重车辆通行要求。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应当设置实体围挡。围挡应当符合靖州县在建工程围挡的具体规定和标准,并进行定期检查、清洗和刷新,保证其牢固、整洁、美观。

  管线工程以及非全封闭的城市道路工程等施工现场,根据施工现场的作业情况,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围挡可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设置,适时调整路栏式围挡,并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工地污水、泥土不外溢污染路面。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沉淀池、隔油池、化粪池等设施,对施工污水、生活污水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排放,不得污染周边道路,堵塞排水管道或河道;禁止向饮用水源及河道、湖泊等水域及市政排水管排放污水。

  施工现场应当合理设置排水设施和废水回收利用设施,保证排水畅通,避免大面积积水。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的各种设施、建筑材料、设备器材、现场制品、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等物料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存放,并设置标签。禁止混放或在施工现场外擅自占道堆放建筑材料、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设备和机械采取消声、减振、降噪等措施。运输车辆进出工地禁止鸣笛,装卸材料应当做到轻拿轻放。

  除抢修、抢险外,禁止夜间(22时至次日6时)在居民区、文教区和其他需要安静环境的地区进行有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由于生产工艺上的连续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连续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向环保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通告附近居民。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一)施工单位必须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标准,落实四有措施,即有施工围挡、有标准化的冲洗平台系统、有出入口硬化、有运输保洁措施。进出工地的车辆经冲洗保洁设施处置干净后,方可驶离工地,禁止车辆带泥及渣土上路。

  (二)施工产生的土石方、建筑垃圾和其他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施工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承运单位,按照核准的数量和运输线路、时间、倾倒地点进行处置。运输流体、砂石、袋装水泥、渣土等容易造成环境污染的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时,必须实行专业化密封运输,禁止沿途漏撒。

  (三)粉灰质建筑材料应当入库存放。现场拌和粉灰质建筑材料,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粉尘污染。城区建设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四)施工现场应当定期洒水压尘。裸露泥土在1个月以上的,应当采取简易植物绿化覆盖;不足1个月的,可以采取防尘网(布)覆盖。

  (五)建筑物、构筑物内的建筑垃圾应当采用相应容器或者管道清运,禁止凌空抛洒。

  (六)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建筑垃圾、生活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质。

  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先进工艺和设备施工,减少对环境的破坏。施工现场推广使用视频监控系统。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停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保持围挡和出入口的整洁、美观。因故停工6个月(含6个月)以上复工的,应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文明施工等手续。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1个月(市政道路桥梁建筑工程应当在通车前半个月)内拆除现场围挡和临时设施,清除场内余留物料和垃圾,做到工完场清。

第四章 安全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 建造临时生活设施必须符合消防要求。临时房屋的结构强度及稳定性必须符合安全和使用标准,宿舍墙壁和屋顶宜使用保温隔热材料或者采用有效的保温隔热措施,鼓励使用轻钢结构标准型拼装活动板房,禁止利用施工围挡搭建临时建筑物或者设施。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员工宿舍、食堂、厕所的设置,应当符合建设部颁布的《建筑施工现场环境和卫生标准》(JGJ146-2004)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至2层以上(含2层)时,应当采用安全网进行封闭防护,封闭应当高于作业面且同步进行。采用提升或者滑模板等工艺施工的,可以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封闭。安全网应当整洁、牢固、无破损。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外立面紧邻人行道或者车行道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道路上方搭建坚固的安全防护天棚,并设置必要的警示和引导标志。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对道路实施全部封闭、部分封闭或者减少车行道、影响行人出行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通道;临时占用施工工地以外的道路或者场地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围挡予以封闭。

  施工现场范围内的临时设施、临街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

  第二十四条 不能完全断绝交通的施工现场,应当合理设定行人和车辆通行的路口与行径。行人通道及车辆进出道口应当设置醒目的导向和警示标识;在人流、车流密集道口应当安排专人值守,协助交通管理部门维护工地周边交通秩序,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所用的安全网、脚手架、支模架等构配件进场验收、搭设要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一)安全网进场时应进行检查验收,安全网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严禁使用廉价的防尘网代替安全网。

  (二)钢管、扣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应进行检查验收。新钢管、新扣件应有产品质量保证书和生产许可证;旧钢管、扣件应有法定检测单位的质量检测报告。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钢管、扣件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三)钢管、扣件租赁企业进入工地前应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未经备案的一律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施工单位自购的钢管、扣件有关管理要求同钢管、扣件租赁企业。

  (四)使用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支模架的,搭设方式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有关规定要求。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围挡外或依托围墙堆放渣土和建筑材料。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物品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专人保管,使用、存储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房屋拆除工程开工之前,拆除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文明施工方案,并组织完成拆除工程现场的文明施工设施建设,必须按照规定设置临时围挡。拆除施工完成后,由拆迁业主按照有关要求设置围挡,并对施工现场进出道口进行固化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房屋拆除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禁止高空抛掷物料和建筑垃圾。风力达到4级(含4级)以上,或者遇雷雨、冰雪天气时,禁止房屋拆除施工。采用爆破拆除的,遵守国家有关爆破作业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建立民工业余学校,加强对民工职业道德、社会公德、文明礼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知识教育。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凡未落实文明施工措施的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办理报建手续,县城管、交通运输、房产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供水、供电部门不得办理供水、供电手续。

  第三十一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文明施工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对单位和个人的投诉应当予以核实和及时查处,属于其他管理部门主管的,应当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指导、服务和培训,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定期对建设工地进行文明施工检查,及时纠正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贯彻执行本办法工作成绩突出,施工现场符合文明施工优良标准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一次;逾期未整改到位或拒不整改的,给予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一)施工现场有多个施工单位施工,建设单位未能有效协调,导致责任分区不明、现场管理混乱的;

  (二)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配套工程,施工围挡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或者进出道口未落实车辆冲洗保洁措施的;

  (三)对尚未开工的建设用地未按规定设置围挡,或者对其裸露的泥土未采取覆盖措施的;

  (四)因故停工6个月以上(含6个月)复工,未重新办理文明施工手续的。

  第三十五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一次;逾期未整改到位或拒不整改的,给予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一)未对文明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不符合文明施工要求,未及时制止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未及时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一次;逾期未整改到位或拒不整改的,给予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施工标识、标牌或内容不全面、详细、准确的;

  (二)施工现场未进行封闭式管理、出入口和围挡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三)施工机具设备以及建筑材料未按照规定堆放的;

  (四)进出道口未落实车辆冲洗保洁措施的;

  (五)施工现场排水不畅,造成大面积积水的;

  (六)施工现场道路未硬化或者裸露泥土未采取覆盖等措施的;

  (七)凌空抛洒、焚烧建筑垃圾的;

  (八)安全网不整洁、不牢固、破损不及时更换的;

  (九)施工单位使用未进行注册、登记备案的租赁公司租赁的钢管、扣件的;

  (十)钢管、扣件未进行进场验收、未进行防锈处理的;

  (十一)未设置沉淀池直接向溪、河道及市政排水管排放污水的;

  (十二)造成周边市政基础设施损坏未及时予以修复的;

  (十三)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安全网的;

  (十四)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未按规定办理存放、保管、使用手续的;

  (十五)拆除工程开工前未编制文明施工方案、未设置临时围挡的;

  (十六)拆除施工未采取有效降尘、保洁措施的;

  (十七)废弃物、建筑垃圾堆放高度超过围挡高度的;

  (十八)施工扬尘污染大气环境的;

  (十九)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民工宿舍、办公区域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城管行政执法、食品安全、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环境保护、治安管理等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九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文明施工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县范围内的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由相关部门参照本办法实施文明施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