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4-03-10 09:14 信息来源:县法制办

  • 索引号:431200/2019-788981
  • 文号:靖政函〔2014〕5号
  • 统一登记号:JZDR-2014-00005
  • 公开方式:
  • 公开范围:
  • 信息有效期:2019-03-05
  • 签署日期:2014-03-05
  • 登记日期:2014-03-05
  • 所属机构: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所属主题: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文日期:2014-03-05
  • 公开责任部门: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的通告

靖政函〔2014〕5号

JZDR-2014-00005

为规范我县城区渣土处置,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和《怀化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对城区建筑垃圾处置进行全面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二、在城区路段通行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清洗和密闭化运输,保持车身干净整洁,禁止超载,禁止沿途丢弃、遗撒。

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建筑垃圾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事项的管理。

四、城区内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须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五、城区内各类施工场地应当设置围挡、硬化出入口、设置冲洗设备并及时通报新开工项目信息,严格施工现场进出车辆管理,坚持文明施工。

六、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或者渣土、砂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