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活动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4-03-10 09:14 信息来源:县法制办
- 索引号:431200/2019-788980
- 文号:靖政函〔2014〕6号
- 统一登记号:JZDR-2014-00006
- 公开方式:
- 公开范围:
- 信息有效期:2019-03-05
- 签署日期:2014-03-05
- 登记日期:2014-03-05
- 所属机构: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所属主题:公路
- 发文日期:2014-03-05
- 公开责任部门: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活动的
通 告
靖政函〔2014〕6号
JZDR-2014-00006
为加强我县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改善城区道路环境,确保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对城区道路交通秩序进行全面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机动车未悬挂、不按规定安装、故意遮挡、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
二、严禁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和未按照交通标志、标线通行;严禁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占用右转弯车道停放。
三、严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和把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严禁机动车未依法注册登记上道路行驶;严禁机动车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四、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
五、严禁摩托车、电动车加装“遮阳伞”。
六、严禁货车超载和遗洒、飘散载运物、货车载货抛洒杂物;严禁载客汽车超载;严禁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和违反禁令标志指示通行。
七、严禁非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通行、未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严禁机动车不按照规定停放和驾驶人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
八、严禁行人未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和不从人行横道横过马路。
九、严禁在道路上停车修理、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及婚丧嫁娶时在主街道设点、占用道路长时间停留举办娱乐、祭祀等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十、城区施工、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须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十一、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