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靖自然资行罚决字〔2025〕第09号
发布时间:2025-06-30 16:01 信息来源:靖州县自然资源局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靖自然资行罚决字〔2025〕第09号
靖州县锡钱废旧金属回收分类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未经批准占地进行项目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你公司未经批准进行项目建设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地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靖州县锡钱废旧金属回收分类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法定代表人胡希全的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该当事人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和事实;
2.当事人靖州县锡钱废旧金属回收分类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地现场勘测笔录、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诚州测绘规划有限公司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占地的地类、面积以及位置;
3.当事人靖州县锡钱废旧金属回收分类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地现场拍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非法占地建设现状;
4.当事人靖州县锡钱废旧金属回收分类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地建设钢架棚套合土地利用现状图2018年、2022年(局部),证明该地块地类、位置等;
5.当事人靖州县锡钱废旧金属回收分类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6.靖州县自然资源局规划管理股出具的《靖州县锡钱废旧金属回收分类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地项目空间检测报告》,证明该项目地块在靖州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规划中规划地类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和工业用地;
7.当事人靖州县锡钱废旧金属回收分类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地建设钢架棚范围套合卫星遥感影像,证明该地块一钢架棚动工建设时间为2009年,建成时间为2021年8月。地块二龙门剪和地块三钢架棚工具房建成时间为2023年8月。
8.靖州县自然资源局耕地保护监督股出具的证明,证明该地块所占耕地不在我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区内。
9.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规划技术审查会会议纪要。
我局已于2025年06月27日依法向你下达《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靖自然资行罚告字2025第09号)、《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靖自然资行罚听告字 2025第09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等请求。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以及湖南省自然资源厅2019年印发的《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未报先用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但占用耕地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2021年7月2日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以下”,2022年1月19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占用其他土地的,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以及湖南省自然资源厅2022年印发的《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资规〔2022〕1号)附件《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因非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在违法占用的3394㎡土地上修建的钢架棚和其他设施(没收清单附后),并将所占3394㎡高桥村集体土地退还给靖州县渠阳镇高桥村村民委员会;
2.对当事人2021年违法占用的1466㎡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占用的1645㎡住宅用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小计罚款:(1466㎡×25元/㎡=36650元)+(1645㎡×20元/㎡=32900)=69550元整(陆万玖仟伍佰伍拾元整)。
3.对当事人2023年违法占用的283㎡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处以每平方米200元的罚款;小计罚款:283㎡×200元/㎡=56600元(伍万陆仟陆佰元整)。
综上,合计罚款:69550元+56600元=126150元(壹拾贰万陆仟壹佰伍拾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限你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并将罚款交到工商银行靖州县支行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14011709026409209。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糜良勇
电 话:0745-8220883
地 址:靖州县自然资源局督察股1304室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