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靖自然资行罚决字〔2025〕第5号)
发布时间:2025-04-15 16:02 信息来源:靖州县自然资源局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靖自然资行罚决字〔2025〕第5号
案 由:靖州县新发建材厂违法占地案
调查机构: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调查人员:张德茂 糜良勇
调查日期:2025年3月7日至2025年3月20日
单位名称:靖州县新发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29MA4T23BF2P
地 址:靖州县藕团乡藕团村**组
经 营 者:郭跃刚 性别:男
身份证号:431************219
联系方式:180*******9
靖州县新发建材厂:
我局于2025年3月7日对你违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厂于2019年8月起在藕团乡藕团村十四组占地经营沙场,2019年办理临时用地后未按规定进行复垦且超出原临时用地范围构成违法用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法占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该当事人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和违法占地的事实;
2.当事人违法占地现场勘测笔录、湖南有色测绘院怀化分公司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占地的地类、面积以及位置;
3.当事人违法占地现场拍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非法占地建设现状;
4.当事人违法占地建设的建筑物和设施套合土地利用现状图2019年,证明该地块地类、位置等;
5.靖州县自然资源局规划管理股出具的《靖州县藕团乡藕团村村庄规划局部图》,证明该地块符合我县藕团乡藕团村村庄规划。
6.靖州县自然资源局耕地保护股出具的《靖州县靖州县新发建材厂违法占地建设套合2024年三区三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图》认定意见,证明该地块不在我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不属于永久基本农田。
我局已于2025年3月28日依法向你下达《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靖自然资行罚告字2025第3号)、《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靖自然资行罚听告字 2025第3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等请求。
根据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2019年《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以及《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厂房(钢架棚)及附属设施等,将所占用土地归还村集体经济组织;
2、处未批先用水田部分占地面积78.02㎡,按每平方米25元处罚,78.02㎡×25元/㎡=1950.5元(壹仟玖佰伍拾元伍角);
3、处未批先用建设用地部分占地面积3207.4㎡,按每平方米20元处罚,3207.4㎡×20元/㎡=64148元(陆万肆仟壹佰肆拾捌元整);
4、处未批先用建设用地(交通运输地部分)占地面积350.25㎡,按每平方米20元处罚,350.25㎡×20元/㎡=7005元(柒仟零伍元整);
罚款合计73103.5元(柒万叁仟壹佰零叁元伍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限你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并将罚款交到工商银行靖州县支行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14011709026409209。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德茂、糜良勇
电 话:0745-8220883
地 址:靖州县自然资源局督察股1304室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