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靖自然资行罚决字〔2025〕第4号)
发布时间:2025-04-23 14:54 信息来源:靖州县自然资源局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靖自然资行罚决字〔2025〕第4号
案 由:靖州鸿鑫房地产有限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调查机构: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调查人员:糜良勇 陈宏铭
调查日期:2025年2月13日至2024年3月18日
当事人情况:
公司名称:靖州鸿鑫房地产有限公司(原名靖州县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97074775238
法定代表人:王新文 公司地址:靖州县渠阳东路102号
委托代理人:黄小康,男,现年48岁,侗族,大专文化
公司职务:太阳坪商贸城项目负责人
现住:靖州县甘棠镇燎原村*组
身份证号:433************212 电话号码:180*******8
靖州鸿鑫房地产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2月13日对你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在靖州县太阳坪乡集镇209国道以东的太阳坪商贸城1#2#3#4#5#楼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经核实,该建设项目现共建有5栋商住楼,其中1#、2#、3#、4#楼第1层为门面,2至4层为住房,5层为阁楼,阁楼高度均为2.6米;5#楼第一层为车库,2至5层为住房(无阁楼),5栋楼均为砖混结构。该建设项目用地审批面积为9957.04㎡,未超占用地红线;规划审批总建筑面积为19602.54㎡,竣工后总建筑面积为20738.56㎡,超出建筑审批面积1136.02㎡。
综上所述,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行为属于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靖州鸿鑫房地产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黄小康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委托代理人黄小康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建设的事实;
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靖州县诚州规划有限公司出具的《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竣工验收综合测绘成果报告书》,证明当事人违法建筑的具体位置和建设层高及面积;
4.靖州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出具的《关于太阳坪商贸城1#、2#、3#、4#、5#楼房屋质量安全合格的情况说明》,综合验收结论为合格;靖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证明该建设项目符合验收条件。
5.阁楼《购房合同》复印件两份,证明该建设项目阁楼出售情况。
6.三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该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
7.相关报建手续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办理建房手续的基本情况。
本局于2025年3月24日依法对你公司下达了《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靖自然资行罚告字〔2025〕第4号)、《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靖自然资行罚听告字〔2025〕第4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以及《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1、对该建设项目建筑违规超出规划审批面积部分的1136.02㎡按工程造价1035元/㎡(根据办理的两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合同单价平均值,每平方米1035元)的5%处罚款:1136.02㎡×1035元/㎡×5%=58789.03元(人民币:伍万捌仟柒佰捌拾玖元零叁分)。
限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并将罚款交到账号:1914011709026409209,户名: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靖州县支行。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靖州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靖州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