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靖城执罚决字〔2025〕2号

发布时间:2025-02-14 16:04 信息来源:靖州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靖城执罚决字〔2025〕2号


当事人:靖州医XX口腔医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9MAXXX5XX3X

地址:湖南省怀化市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渠阳镇新建中路与梅林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何X永   

身份证号码:43254197XX2X4X0XX

联系电话:1933X2XXXX3

经查明,靖州医XX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在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渠阳镇新建中路与梅林路交叉口装饰装修的医XX口腔医院,该工程装饰装修的总费用达584107元、总面积约为1750平方米。靖州医XX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装饰装修的违法事实。根据《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靖州县医XX口腔医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建设项目存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案件线索移送函》(靖建移字﹝2024﹞第004号)、《靖州县医XX口腔医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建设项目违法基本情况》、《违章情况鉴定》指出,靖州医XX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在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渠阳镇新建中路与梅林路交叉口的靖州医XX口腔医院装饰装修中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装饰装修的违法行为,该装修装修工程的建设单位是靖州医XX口腔医院有限公司,该公司存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装饰装修的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4年11月20日,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收到《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靖州县医XX口腔医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建设项目存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案件线索移送函》(建移字﹝2024﹞第004号),证明位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渠阳镇新建中路与梅林路交叉口的医XX口腔医院项目存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装饰装修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二:2024年11月25日,我局对行政相对人靖州医XX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下达了《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靖城执责停(改)通字﹝2024﹞11号)。证明我局要求靖州医XX口腔医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4年12月25日前补办相关报建手续的事实。

证据三:2024年1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靖州医XX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下达了《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调查(询问)通知书》靖城执(询)通字﹝2024﹞11号,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要求靖州医XX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接受调查的事实。

证据四:2024年11月25日《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立案通知书》靖城执立通字﹝2024﹞11号,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及时对靖州医XX口腔医院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的事实。

证据五:2024年11月25日,我局对靖州医XX口腔医院有限公司被委托人张X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靖州医XX口腔医院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装饰装修的违法事实,以及医XX口腔医院装饰装修工程的建设单位是靖州医XX口腔医院有限公司的事实。

证据六:2024年1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事发现场进行了现场勘验,制作了《现场勘验图》、《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拍摄《现场照片及说明》3张,证明医XX口腔医院装饰装修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的具体位置及现状情况。

证据七:2024年11月25日,靖州医XX口腔医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靖州医XX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靖州医XX口腔医院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和委托人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委托人代理人基本情况。

证据八:《湖南医XX医疗管理有限公司预算书》,证明靖州医XX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在湖南省怀化市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渠阳镇新建中路与梅林路交叉口的靖州医XX口腔医院装饰装修的整体工程造价。

证据九:2024年12月27日,我局对制作的《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证明靖州医XX口腔医院有限公司被委托人张X对相关证据发表了无异议的意见。

2025年1月2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靖城执罚先告字〔2025〕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靖城执罚听告字〔2025〕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综上,本机关认为,靖州医XX有限公司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装饰装修的违法行为事实。其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编建筑管理类第一章第一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和第二章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第第二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对靖州县医XX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陆佰捌拾贰元整(584107元×2%=11682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靖州县支行(账号:191401170902XXXXXXX)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学军   联系地址: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渠阳镇福星路234号  

联系电话:0745-8230178    邮政编码:418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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