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靖自然资行罚决字〔2025〕第1号
发布时间:2025-01-14 15:56 信息来源:靖州县自然资源局
案 由:靖州县张林珍非法采矿
调查机关: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调查时间:2024年7月4日至2024年12月16日
被处罚人:张林珍 性别:男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43303019******221x
联系方式:139*******9
住 址:靖州县渠阳镇塘湖村**组
张林珍:
我局于2024年7月4日,对你在靖州县渠阳镇塘湖村盘上组冷水冲的非法采矿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4年6月底至2024年7月4日,未经批准在位于靖州县渠阳镇塘湖村盘上组冷水冲(原顺发耐火材料厂)进行采矿行为。根据湖南有色测绘院有限公司2024年12月8日出具的《靖州县渠阳镇塘湖村非法开采矿产品价值鉴定报告》结果认定:非法开采的矿种为粘土矿,露天开采面积829平方米,原矿采出资源量为913.155吨,矿产品总价值为(人民币)913.155吨×27.5元/吨=25111元。现已查明,你未经批准在位于靖州县渠阳镇塘湖村盘上组冷水冲(原顺发耐火材料厂)进行采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三款的规定,属非法采矿。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该当事人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和违法占地的事实;
2、当事人非法采矿现场勘测笔录、湖南有色测绘院有限公司出具的《靖州县渠阳镇塘湖村非法开采矿产品价值鉴定报告》,证明当事人非法采矿的位置、面积、采出资源量,以及价值;
3、当事人非法采矿现场拍摄照片,证明当事人非法采矿现状;
我局已于2024年12月26日依法向你下达《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靖自然资行罚告字2024第10号)、《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靖自然资行罚听告字 2024第10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等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以及《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贰万伍仟壹佰壹拾壹圆(913.155吨×27.5元/吨=25111元);
2.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仟贰佰柒拾柒圆柒角伍分(25111元×25﹪﹦6277.75元)。
合计:叁万壹仟叁佰捌拾捌圆柒角伍分(25111元+6277.75元﹦¥31388.75元)
限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并将罚款交到工商银行靖州县支行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14011709026409209。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登乾
电 话:15807412277
地 址:靖州县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大队1304室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