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靖水罚字〔2024〕第03号)
发布时间:2024-08-05 14:44 信息来源:靖州县水利局
当 事 人: 周新顺,身份证号:433************215,住址:靖州县渠阳镇二凉亭村14组;
王太友,身份证号:433************210,住址:靖州县渠阳镇二凉亭村12组;
王太明,身份证号:433************212,住址:靖州县渠阳镇二凉亭村12组。
2024年5月15日上午9时01分,我局工作人员在开展日常河道巡查时发现周新顺、王太明、王太友三人在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情况下擅自围垦渠阳镇二凉亭村八角秧溪口段渠水河道水域用作鱼塘,严重影响和阻碍了渠水河道行洪输水功能。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相关规定。经请示领导后,于 2024年5月15日至7月15日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经系列调查,该围垦鱼塘始建于2017年,为周新顺、王太明、王太友共同共有。侵占水域面积约20亩,向水面下延伸修筑拦水坝,坝体高约10米(高出水面部分坝体约2.5米),上提面宽7米、长47米。该围垦鱼塘修建时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且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存在阻碍河道行洪的安全隐患。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 1.周新顺、王太明、王太友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违法涉案当事人身份。2.询问笔录三份,证明涉案当事人的违法时间、地点和违法过程。3.现场勘验笔录、勘验图各一份,证明围垦鱼塘的具体位置、占地面积、具体危害等。3.现场照片,证明涉案当事人擅自在渠阳镇二凉亭村八角秧溪口段渠水河道侵占水域的具体情况。
我局于2024年7月26日对涉案当事人周新顺、王太明、王太友下达了《靖州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涉案当事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证据进行质证,也未要求听证。
根据涉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违法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自行拆除渠阳镇二凉亭村八角秧溪口渠水河段围垦鱼塘拦水坝坝体部分,恢复河道原状,确保河道正常行洪输水功能。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期30日内自行拆除渠阳镇二凉亭村八角秧溪口渠水河段围垦鱼塘拦水坝坝体部分,恢复河道原状。逾期不拆除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组织人员依法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人负担,并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在60日内依法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怀化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水利局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