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靖自然资行罚决字〔2024〕第12号
发布时间:2024-12-19 09:11 信息来源:靖州县自然资源局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靖自然资行罚决字〔2024〕第12号
案由:非法开采建筑石料用板岩
调查机关: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当事人:亢汉光,男,1970年12月生,现年50岁,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靖州县太阳坪乡地芒村*组,身份证号:43303019******0419。
亢汉光:
我局于2021年4月2日对你在靖州县太阳坪乡地芒村非法开采建筑石料用板岩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自2015年至2021年,你未经批准,陆续在太阳坪乡地芒村七组自己的自留山上开采建筑石料用板岩,我局邀请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407队对你非法开采建筑石料用板岩价值进行评估,经评估,你非法开采建筑石料用板岩开采面积3797.47平方米,开采量10841吨,矿产品价值98545元。你未经批准非法采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的规定,已造成非法采矿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亢汉光的身份证复印件;
2、当事人亢汉光的询问笔录;
3、现场勘测笔录及现场拍摄照片;
4、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407队出具的《亢汉光(自然人)在靖州县太阳坪乡地芒村高玉冲非法开采建筑石料用板岩矿采出的矿产品价值评估报告》。
我局已于2024年11月21日通过邮寄、短信通知、留置送达等方式依法向你下达《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靖自然资行罚告字2024第12号)、《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靖自然资行罚听告字 2024第12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等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非法所得玖万捌仟伍佰肆拾伍元(¥:98545)整。
2、并处非法所得25%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万肆仟陆佰叁拾陆圆贰角伍分(¥24636.25元)。
限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并将罚款交到工商银行靖州县支行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14011709026409209。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宏铭
电 话:15869917781
地 址:靖州县自然资源局督查股1304室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