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城执罚决字〔2024〕6号
发布时间:2024-11-19 14:16 信息来源:靖州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靖城执罚决字〔2024〕6号
当事人:徐X国
地址:靖州县渠阳镇飞山村
身份证号码:43303019XXXXX82235
联系电话:14760XXXX73
经查明,徐X国于2024年9月21日驾驶(湘N85XX9)施工车辆从环城北路人工湿地项目工地出来时未采取清洗措施带泥运行,造成路面污染。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4年9月21日,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徐X国驾驶(湘N85XX9)施工车辆从环城北路人工湿地项目工地出来时未采取清洗措施带泥运行,造成路面污染。当即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证明我局要求徐X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4年9月22日前改正,将遗撒在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环城北路人工湿地项目附近道路上的渣土进行清理和冲洗,恢复路面原貌;
证据二:2024年9月21日,我局对徐X国下达的《立案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及时对徐X国进行立案调查,并要求徐X国接受调查的事实;
证据三:2024年9月21日,我局对徐X国在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环城北路人工湿地项目附近道路上遗撒渣土现场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勘验图》,拍摄《现场照片及说明》4张,证明徐X国遗撒渣土的具体位置及状况;
证据四:2024年9月22日,我局对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环城北路人工湿地项目附近道路上遗撒渣土现场进行复查,制作《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1张,证明徐X国已按要求整改;
证据五:2024年9月27日,我局对徐X国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徐X国驾驶(湘N8XX09)施工车辆从环城北路人工湿地项目工地出来时未采取清洗措施带泥运行,造成路面污染的违法事实;
证据六:2024年9月27日,徐X国提供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证明徐小国的基本情况;
证据七:2024年9月29日,我局对徐X国制作的《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证明徐X国对相关证据发表了无异议的意见。
2024年11月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靖城执罚先告字〔2024〕7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靖城执罚听告字〔2024〕7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驾驶(湘N8XX09)施工车辆从环城北路人工湿地项目工地出来时未采取清洗措施带泥运行的行为,违反了《怀化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怀化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处以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怀化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扬尘污染防治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靖州县支行(账号:19140117090XXXX9209)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 系 人:陈学军 联系地址: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渠阳镇福星路234号
联系电话:0745-8230178 邮政编码:418400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