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城执罚决字〔2024〕7号

发布时间:2024-11-21 16:18 信息来源:靖州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靖城执罚决字〔2024〕7号

当事人:潘X

地  址:靖州县渠阳镇花桥路XX小区X1-X0号

身份证号码:43303019XX0XX180035

联系电话:1387XXXXX08   

经查明,2024年9月27日,靖州县渠阳镇花桥路XX小区X1-X0号业主潘X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了业主共同利益。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4年 9月27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靖州县花桥路XX小区X1-X0号有业主擅自占用小区公共场地搭建停车棚。2024年9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靖州县花桥路XX小区X1-X0号进行检查。经现场查看,发现潘X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当即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证明我局要求潘X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4年9月30日前改正,自行拆除擅自搭建的临时停车棚,并对现场进行清理,恢复原貌。

证据二:2024年9月27日,我局在潘X位于靖州县花桥路XX小区X1-X0号现场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勘验图》,拍摄《现场照片及说明》2张,证明潘X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具体位置、状况及违法事实;

证据三:2024年9月27日,我局对潘X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证明要求潘X接受调查的事实;

证据四:2024年9月27日,我局对潘X位于靖州县花桥路XX小区X1-X0号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现场进行复查,制作《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1张,证明潘X已按要求整改;

证据五:2024年9月27日,我局对潘X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潘X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违法事实;

证据六:2024年9月27日,潘X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潘X的基本情况;

证据七:2024年9月27日,我局对潘X下达《立案通知书》,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及时对潘X进行立案调查;

证据八:2024年10月9日,我局对潘X制作的《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证明潘X对相关证据发表了无异议的意见。

2024年11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靖城执罚先告字〔2024〕8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靖城执罚听告字〔2024〕8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靖州县支行(账号:19140117090XXXXX209)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 系 人:陈学军         联系地址: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渠阳镇福星路234号  

联系电话:0745-8230178    邮政编码:418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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