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靖城执(燃气)罚决字〔2023〕2号

发布时间:2023-10-17 15:39 信息来源:靖州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靖城执(燃气)罚决字〔2023〕2号

当事人:靖州县永安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xxxxxx328XX

地址:靖州县艮山口

法定代表人:黄x隆   身份证号码:43120219xxxxxx081X

电话号码:15707xxxxxx

你单位于2023年9月14日在靖州县永安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横江桥液化气经营部和靖州县永安燃气有限责任公司铺口液化气经营部储存燃气的行为,涉嫌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本机关于2023年9月1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靖州县永安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9月14日在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渠阳镇爱国村十三组的靖州县永安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横江桥液化气经营部、渠阳镇红旗村一组的靖州县永安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横江桥液化气经营部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靖州县永安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横江桥液化气经营部和靖州县永安燃气有限责任公司铺口液化气经营部均属三级瓶库标准,靖州县永安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横江桥液化气经营部现场共有气瓶113瓶,其中实瓶气108瓶,空瓶5瓶,靖州县永安燃气有限责任公司铺口液化气经营部现场共有气瓶79瓶,其中实瓶气37瓶,空瓶42瓶,均不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及违反时间、地点和规模。

证据二:《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地点及规模等事实。

证据三:《燃气派送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燃气派送数量。

证据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五:《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燃气经营资质。

证据六:《劳务合同书》复印件证明唐心红、石灯全系当事人的员工。

证据七:《企业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复印件证明靖州县永安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横江桥液化气经营部、靖州县永安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横江桥液化气经营部与当事人的关系及地点。

2023年9月2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靖城执(燃气)罚先告字〔2023〕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只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中的一项,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章第一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10000.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靖州县支行(账号:1914011709026409209)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 系 人:黄元辉

联系地址: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渠阳镇福星路234号

联系电话:0745-8252910  邮政编码:418400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 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