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十项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5-09 10:00 信息来源: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靖政办发〔2025〕8号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十项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中央、省、市在靖各单位: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十项措施》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9日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十项措施

为进一步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5〕5号)和《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通知》(怀政办发〔2025〕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实施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管理。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在上级清单的基础上结合本机关职能职责制定本机关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逐项列明事项名称、实施依据、检查主体、承办机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频次等要素报县司法局备案审查,并根据县司法局意见做好修改和上网公布的相关工作,确保“清单之外无检查”。(县司法局牵头,各行政执法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行“无计划不检查”的日常行政检查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于每年3月底前制定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同步报送至县司法局和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15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按照国办发〔2024〕54号文件的规定依法部署的专项检查,应当将专项检查计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或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后按照规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严格控制日常行政检查年度频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行政检查,或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触发式现场检查以及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等特殊情形外,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经营主体实施的日常行政检查一年内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超过两次的,应当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县司法局牵头,各行政执法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涉企行政检查方式。优先采取非现场“无扰检查”方式,将可以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和大数据筛查、数据采集分析处理等方式实现对行政检查对象有效监管的事项,列为“无扰检查”事项,行政检查主体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同一行政检查主体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的多项检查原则上应当合并一次进行;落实跨部门综合监管,对于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检查事项或对象拟实施的行政检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湖南省跨部门综合监管办法》规定的“应协同尽协同”原则,制定年度跨部门联合检查计划,并报县司法局和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实现“一次检查、全面体检、综合会诊、精准施策”。(各行政执法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行分级分类涉企行政检查模式。各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分级分类的原则,对综合评价等次高的检查对象,合理降低检查频次;对综合评价等次一般的检查对象,保持常规检查频次;对综合评价等次低的检查对象,适当提高检查频次。(各行政执法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全面落实“扫码入企”工作要求。各行政执法机关全面运用湖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一体化平台,行政检查人员入企检查前必须通过登录“湘易办APP”点击“扫码入企”或者扫描“湖南营商码”进行检查登记,获得系统“赋码”并将检查方案、主体、内容等实时上传信息系统后方可开展现场检查;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湖南省行政检查码”,并接受检查对象的评价和监督;检查过程、检查结果实时上传全省一体化平台。按照检查计划开展的行政检查,还应当事前将行政检查计划录入全省一体化平台。法律、法规规定无需事先通知开展执法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实施行政检查后立即进行检查登记和记录。(县司法局、县优化办牵头,各行政执法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各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涉企行政检查前,要制定检查方案并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仅由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要及时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实施行政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和行政检查通知书,制作行政检查登记表或现场检查笔录等文书,并根据本机关行政执法音像记录清单范围,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等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活动,应当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要做到国办发〔2024〕54号文件“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各行政执法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做好涉企行政检查结果处置和档案管理。对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制止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需要予以改正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坚持过罚相当原则,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更多采用柔性执法方式,对依法可以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处理的,根据包容审慎原则不罚或免罚,对问题突出的案事例要予以通报曝光。对行政检查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反映检查活动情况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进行归档并制作案卷(材料较少的可多案一卷)。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在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全部纳入行政处罚案卷。检查中发现本单位对违法行为不具有管辖权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主体。(各行政执法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打造高素质行政执法队伍。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认真开展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对不符合执法要求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暂扣、收回或者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各行政执法机关做好对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的日常管理、教育培训、监督考核等工作,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行政执法技能培训,全面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能力素质。(县司法局牵头,各行政执法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创新行政执法监督方式。推广“监督+服务”模式,综合运用行政执法专项监督、督办以及工作情况检查、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涉企行政检查的常态化监督。拓宽社会力量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渠道,搭建政企沟通平台,设立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和选聘行政执法监督员。建立健全县级领导约谈制度,由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根据监督具体情况报请县级领导对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进行公开约谈。推动行政执法监督与纪检监察等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建立健全信息沟通、线索移送、结果共享等机制。(县司法局牵头,各行政执法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严肃涉企行政检查责任追究。对违反本措施有关规定和国办发〔2024〕54号文件“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实施检查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及时责令改正;对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进行公开约谈;对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直接督办并予以通报曝光;对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将规范管理涉企行政检查作为政府督查重要内容,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落地。(县司法局、县人民政府督查室牵头,各行政执法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措施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