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靖州法院:巧解公司股权纠纷 能动司法实现共赢

发布时间:2023-07-19 14:47 信息来源:靖州县委政法委

近日,靖州法院成功化解一起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不仅有效维护了股东合法权益,也彻底化解了公司内部纠纷,扫除企业发展障碍,让企业及时调整发展步伐稳步前行。

被告甲公司于2018年设立登记,原告A公司系被告甲公司股东,被告公司章程规定认缴期限为2028年12月31日。原告对于被告甲公司成立以来的实际运营情况和财务全然不知,原告向被告甲公司提出对公司进行全面会计审计,通过财税规划数据的支撑对公司进行有效的决策,被告甲公司不予理睬。2022年7月23日,被告甲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事项为将《公司章程》第14条中的出资期限由“2028年12月31日前将认缴出资缴足”修改为“2022年7月28日前将认缴出资缴足”,原告对该决议事项表示不同意并提出异议。2022年8月10日,被告甲公司股东会以原告未按规定期限认缴出资为由决定对原告进行除名。原告认为被告甲公司要求原告在5日内缴足认缴出资的要求不符合常理,较为困难,且被告甲公司无充分证据证明要求提前出资的紧迫性和合理性;出资期限提前涉及股东基本利益,不能通过多数决予以提前,故2022年7月23日做出的股东会决议、2022年8月10日做出的股东会决议应属无效,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甲公司则认为:因公司持续经营亏损,其全资子公司亦存在多笔大额债务亟待清偿,为了补充经营资金,维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公司提前股东出资期限是合理合法的,且原告也未履行对被告的出资义务,符合法定的股东除名情形。

承办法官查阅案卷后,发现该案不仅涉及股东的权益,还影响公司的发展与存亡,多方利益交织,处理难度较大,若径直判决,结果可能会牵一发而动全身,不仅会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甚至引发连环诉讼。在与原被告沟通后发现该案起诉前涉及另案,承办法官认真翻阅另案卷宗,发现涉案争议焦点的症结,于是,承办法官联系被告,从《企业破产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相关案例给被告讲解了修改出资期限的条件、程序以及解除股东资格的法定情形。同时,又从案件的各种处理可能性对原、被告之间矛盾化解难度以及后续引发连环诉讼的成本与原告进行沟通。通过承办法官近5个月的调解,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将持有的股权对外转让,退出公司经营,并与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原告撤回起诉。原告公司的法务在办理好结案手续后,发出肺腑之言:“直击案件的全程处理感受,靖州的法治化营商环境非常好,我虽然与被告公司的合作结束了,但如果有机会,还是非常愿意到靖州来投资发展。”

至此,原、被告之间的矛盾得到彻底化解,在签订和解协议时相互祝福:“合作不成情意在,好聚好散。”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靖州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聚焦地方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秉持解纷发展共赢的理念,从维护公司合法利益、促进经济发展角度出发,坚持因案施策、因企施策、调解释法,为企业发展打造高品质“司法暖环境”,为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助推社会主义现代化新靖州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