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王琳、卿征锋、吴宜福丧失教师资格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07-18 10:47 信息来源:靖州县教育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和《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及《〈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之规定。现决定对王琳、卿征锋、吴宜福做出丧失其教师资格且不得重新申请教师资格的决定,时间从决定之日起生效。详细信息如下: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最高学历 |
资格种类 |
教师资格证编号 |
认定机构 |
处理原因 |
处理类型 |
王 琳 |
女 |
侗族 |
大专 |
初中教师资格 |
20044311331000118 |
靖州县教育局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湘1229刑初119号) |
丧失教师资格 |
卿征锋 |
男 |
汉族 |
中师 |
小学教师资格 |
20044311320000262 |
靖州县教育局 |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3)湘12刑终246号) |
丧失教师资格 |
吴宜福 |
男 |
汉族 |
大专 |
小学教师资格 |
964311320001194 |
靖州县教育局 |
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2)湘12刑终72号) |
丧失教师资格 |
特此公示。
靖州县教育局
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