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靖自然资行罚决字〔2025〕第8号

发布时间:2025-05-15 09:17 信息来源:靖州县自然资源局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靖自然资行罚决字〔2025〕第8号

靖州县交通运输局:

你单位于2021年1月至2023年12月,在靖州县坳上镇先锋村公马界路段修建S578国道改(扩)建项目,该路段改道用地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占地面积共计2739㎡,套合2020年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建设用地836㎡、林地面积1616㎡、耕地面积249㎡,其他农用地38㎡;该行为违反了2019年第三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法占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当事单位授权委托书、当事单位法定(原)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当事单位委托人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当事单位违法占地现场指认照片;

3.靖州县诚州测绘规划有限公司出具的《靖州县交通运输局S578响星线项目违法占地建设案》土地勘测界定报告书;

4.规划部门出具的空间检测报告、耕保部门出具的不属于永久基本农田的套合证明;

5、S578(原 S344)靖州县响水坝至星子界公路工程施工图调整设计工程施工补充合同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6、省发改委《关于S578(原 S344)靖州县响水坝至星子界公路预算(代概算)的批复》(湘发改基础〔2019〕827号)复印件一份;

7.湖南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的函《关于调整 S578 靖州县响水坝至星子界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标准和规模的函》复印件一份:

8、S578响星线公马界路段卫星云遥套合影像图。

我局已于2025年4月28日依法向你下达《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靖自然资行罚告字2025第 4号)、《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靖自然资行罚听告字 2025第4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等请求,视为放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占用土地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739㎡的构筑物(道路),并将所占土地退还给坳上镇先锋村村集体经济组织;

2、对违法占用建设用地836㎡处以100元/㎡的罚款,违法占用地块林地1616㎡处以100元/㎡的罚款,违法占用地块耕地249㎡处以每平方米300元/㎡的罚款,违法占用其他农用地38㎡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罚款共计:836㎡×100元/㎡+1616㎡×100元/㎡+249㎡×300元/㎡+38×100元/㎡=323700元(叁拾贰万叁仟柒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限你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并将罚款交到工商银行靖州县支行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14011709026409209。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德茂、陈宏铭

  话:0745-8220883

  址:靖州县自然资源局督察股1304室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