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靖自然资行罚决字〔2025〕第6号
发布时间:2025-04-30 09:13 信息来源:靖州县自然资源局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靖自然资行罚决字〔2025〕第6号
被处罚人:秦绍靖、男、现年39岁、苗族 、初中文化 、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亭子镇五福村3组45号、身份证号码:431************615。
我局于 2025年4月7日对靖州县渠阳镇春阳村腰鼓坡垃圾填埋场旁非法采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5年4月3日,在位于渠阳镇春阳村腰鼓坡垃圾填埋场旁非法开采炭质页岩,2025年4月14日我局执法工作人员与当事人到非采现场进行了现场勘查及现场指认,经勘查,开采矿种为炭质页岩(煤矸石),开采面积约100平方米,开采数量因开采地为填埋场,无法通过技术手段计算开采量,开采数量已无法确认。你非法采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秦绍靖身份证复印件;
2.秦绍靖询问笔录两份;
3.证人黄远林、陈代清询问笔录各一份;
4.现场勘查笔录一份;
5.现场勘查照片。
我局已于2025年 4月 23 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 1万元整。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限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并将罚款交到工商银行靖州县支行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14011709026409209。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们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靖州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4月 27日